共有财产执行中代位析产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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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执行程序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执行案件涉及到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执行。由于共有物的复杂性、特殊性,执行法律的缺位,以及执行法官对共有物分割规则、裁判规则理解的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共有财产的执行处理结果不一,甚至出现了对共有财产的搁置状态。为了执行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我国在2004年创设了代位析产诉讼制度。代位析产诉讼属于民事涉执行诉讼,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4条第3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这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出台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60条再次重申了代位析产制度。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除了共同财产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与其他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代替被执行人的位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其目的是消除实现债权路上的障碍以实现债权,这一规定弥补了共有财产进一步执行上的空白。但是《查封、扣押、冻结规定》毕竟属于司法解释,法律位阶不高,并没有引起法官的高度重视,有的法官甚至在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时,以存在法律障碍为由,不执行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本文以一则典型案例为出发点,通过分析代位析产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借鉴国外对共有财产执行的有益经验,以期提升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更加规范、有效的执行。本文基于代位析产诉讼的现实问题,运用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制度设计。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总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章选取了一篇代位析产诉讼典型案例,该案例中法院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该案件的性质到底是代位权纠纷还是代位析产纠纷,因为我国并未将代位析产诉讼规定为案由,所以一审法院在审理时错误的将该案归入代位权纠纷案由,二审法院经过分析案情对此予以纠正;另一个案件焦点是共同共有如何认定,通过确定物权、划分共有物最终维持了原来的判决。第二章是对代位析产诉讼的现状分析。首先从实体法现状分析代位析产诉讼存在实体法规范缺失、“入库”原则的争议等现状问题;其次从程序法角度分析代位析产诉讼存在诉讼标的不明确、被执行人诉讼地位不明确、管辖法院不明确等现状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搜索大量的案例来进行佐证说明。第三章是借鉴国内外代位析产制度的有益经验对共有关系的分类以及代位权客体的扩张进行了分析,最后得出代位析产诉讼只适用于共同共有,不适用按份共有;应该将代位权的客体扩张于部分诉权,即赋予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程序法权利。第四章是对代位析产诉讼制度的完善。此章节呼应第二章,在实体法方面,主要从完善实体法规定、突破“入库规则”、代位析产诉讼属于“重大理由”这三方面进行完善;在程序法方面,主要从明确诉讼标的、明确被执行人诉讼地位、明确管辖法院这几个角度来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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