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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为目标,在执行过程中过分追求债权的实现,很可能走向极端,忽略了对被执行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基本生存权被边缘化。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个体基本生存权及社会安定的需求,在民事强制执行中财产豁免制度应运而生,体现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强制执行中存在财产豁免制度,强制执行中亦存在财产限制豁免的规定,这是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一种方式,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工资等,对于唯一一套住房,如果出现三种法定情形,比如为逃避执行转让房产、其扶养人有住房及执行申请人提供住房或者房租的,该唯一住房就会顺利进入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对于工资收入,按照其额度豁免,剩下的份额执行。该制度在实务中,没有明确规定启动程序,通常以法官的职权自由裁量。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财产豁免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豁免范围窄,如豁免主体仅限自然人、豁免财产内容单一;第二,利益平衡机制适用的局限性,如内容方式单一;第三,生活必需住房执行人,如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适用效果不佳,被执行人不配合,不懂法律背后的精神;第四,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如缺少豁免启动及救济程序。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中财产豁免制度的完善,需从中国实际出发,同时适当借鉴域外的先进制度;适当扩大民事执行财产豁免范围,主要针对主体范围、财产范围;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可以适当借鉴大陆法系的“交换扣押”、“预行扣押”、“变更扣押”等;完善被执行人生活必需住房的执行,践行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同时需要普法;完善民事执行中财产豁免启动及救济程序,赋予被执行人财产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