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监护人侵权之责任 ——以316个案例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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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虽有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法官们的理解适用大相径庭,理论界学者们也争论不休。在司法界为维护“法制统一”而不懈追求“类案类判”的背景下,对被监护人侵权案件的“类案异判”现象进行深度反思尤为必要。如何科学设置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机制,使之既符合侵权理论的规范要求,又能保证司法适用的统一,是本文的研究目的。通俗地讲,责任承担问题就是要解决以何理由让谁担责、如何担责以及减免责事由的问题,具体到被监护人侵权,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态以及监护人尽职评价的问题。本文以316个司法案例为样本,按照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监护人尽职评价的逻辑顺序,逐一揭示出其实践乱象,并从学理角度分别论证这四方面的立法缺憾、理论误区及完善建议,进而提炼出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建构根基和解构肯綮——“注意义务”,提出并合考量被监护人与监护人注意义务的“注意义务补足说”,以期为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理论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为被监护人侵权类案的司法裁判提供原则性参照、为今后立法提供实证和理论参考,进而对维护司法统一和促进法制完善有所助益。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作了文献综述,介绍了研究思路及方法、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研究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一部分,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界定及其历史嬗变。首先界定“被监护人方”“受害人方”“监护人责任”“被监护人责任”概念,指出“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包含“监护人责任”与“被监护人责任”两方面、是二者的上位概念,具有复合性、特殊性、复杂性特征。然后介绍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历史嬗变,提炼出现有解释论下的分类式、顺序式、分层式、复合式等四种定责模式,总结出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删”多于“增”、“减”多于“留”的历史嬗变特点,指出立法者对法律简洁的追求可能过于片面。第二部分,被监护人侵权的责任主体及其归责原则。首先界定“责任主体”“归责原则”概念,并介绍司法实践对责任主体的“类案异判”、对监护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混乱、以及对被监护人担责标准的选择多样和对其归责原则的忽略。进而论证监护人责任来源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行为的注意义务,监护人该种作为的注意义务的根本作用在于补足被监护人注意能力的欠缺、保证被监护人不作为(不侵害他人)的注意义务得到遵守,并从实证、历史、比较、理论四方面论证应当让具备一定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承担自己责任。最后从体系解释角度指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设置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中、并不涉及监护人或被监护人的归责原则问题;也没有必要在被监护人侵权责任专门法律条文里明确归责原则,作为法律主体的被监护人侵权时,根据其行为类型、依其他条文确定归责原则即可。第三部分,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形态及监护人尽职评价。首先界定“责任形态”“监护职责”“监护人尽职”概念,并介绍司法实践中责任形态的“类案异判”,以及监护人多因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而减责、极少因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而减责的现象。然后基于责任形态理论,提出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和监护人的尽职情况对被监护人侵权时的责任形态予以类型化而不能“一刀切”;并通过实证与理论分析,指出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时有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减责通道,其减责问题可以在其他法条中得到解决,无需在被监护人侵权责任专门法律条文里予以规定而与侵权法“尽职免责”的一般规则冲突、并遭受受害人救济不周的公平性质疑。第四部分,基于“注意义务补足说”的规则设计。首先论证实践乱象的症结在于对注意义务关注不足、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必备要素,进而聚焦注意义务、提出“注意义务补足说”,即并合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注意义务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注意义务、以此考量被监护人侵权时被监护人方的主观要件,并论证“注意义务补足说”对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态、监护人尽职评价四方面核心争议的合理解说。然后基于“注意义务补足说”,指出应当根据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和法律对注意义务要求程度的不同,确立不同的责任规则机制。论证影响规则设计的价值、形式、现实因素,指出受害人救济不周之虞可以由公平责任条款解决,基于“注意义务补足说”的责任规则既可以避免与其他条款冲突、又具有广泛的“先行”实践基础,进而可以较好实现对价值、形式、现实三方面因素的平衡,文章同时提出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完善的建议。结语部分总结前文并强调了本文的主要立场,指出论文研究的不足之处和未尽事宜,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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