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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采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房屋作为家庭中具有重大价值的安身立命之所,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利益。在一方进行房产交易时又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利,还涉及到市场交易安全等一系列问题。理论与实践界对第三人的保护与共有人的利益保护一直存有争议,如何做到两者利益的平衡,就显得非常重要。从《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提供了法律基础,到《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规定,第三人利益得到了很高的重视,但是权利受损的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却在《婚姻法》的领域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文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着手,通过探析共有人利益得不到应有保护的原因,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性质与效力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保护共有人利益的举措。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正文部分总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夫妻共同共有房屋中共有人权利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几种情形,以及夫妻对共有房屋享有的权利。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夫妻由于特殊的人身关系在其中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时,权利得不到保护并很难得到救济的原因,系隐名共有人的存在对其权利的保护起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都倾向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却缺乏健全的法律机制来保护受损害的共有人的利益。第三部分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之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在理论界的争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四部分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法律宣传与完善房屋登记制度来预防共有人利益的受损,通过完善《婚姻法》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以及完善非常夫妻财产制来对共有人利益进行保护。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强调了自己的观点。一方面,强调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确保交易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另一方面,对夫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中涉及的财产问题提供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