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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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处于巨大的社会变革时期,具有深厚而丰富的内涵,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历史原因,宋代成为了我国封建社会中法制成就最高的朝代。死刑复核制度作为自古以来最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在宋代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相较于以前的朝代有所改革和创新。由于当时社会动荡,宋代的死刑案件数量远多于唐代,为了减少冤假错案,缓解社会矛盾,正确地执行死刑复核程序显得尤为重要。研究宋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能够使我们了解具体的复核条件、复核机关、复核程序以及复核结果,尽可能还原历史真相。由于执政者的更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宋代统治者不断调整对死刑复核权的掌控。宋初,地方享有死刑复核权,后来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这期间死刑复核机关也随着死刑复核权的调整而不断的变化。除了地方复核机关的演变外,中央复核机关也在不断的调整之中。死刑案件早期由大理寺审判,刑部进行复核。淳化二年,宋太宗于禁中设立审刑院,自此审刑院成了事实上的最高死刑复核机关。死刑上奏案件在大理寺和刑部复核之前,需要先上报到审刑院,审刑院成为了刑部之上的死刑复核机关。两年以后,刑部丧失了对死刑案件的复核职能,完全由审刑院所取代。因为大理寺所断的案件直接送到审刑院,无需经由刑部详复。这种死刑复核方式一直持续到到元丰改制后,审刑院被撤销,刑部恢复原来的职权,重新拥有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宋代死刑案件的复核机关和复核程序为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将宋代死刑案件分为两种,即普通死刑案件和特殊死刑案件。对于普通无疑难的死刑案件,宋初规定,州级审判机关可以不经中央核准,有权直接判决并执行死刑。对于特殊死刑案件中的疑难案件,知州应将全部案卷送请到中央,由中央机关做出最终裁决。元丰改制以后,州不再拥有对死刑案件的复核权,地方普通死刑案件必须由路级掌有司法权的提刑司复核。除此之外,军人大辟案件由枢密院复核后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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