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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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判决,对其中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一组电子证据三性给予了认可,认定该组证据具有证明力,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同年9月7日,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这也是我国在司法解释的层面第一次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以及第三方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的电子证据合法性进行了确认。但是截止到目前,笔者以区块链存证为关键词,通过对相关案例的检索,仅发现惨淡的十几例公开审判案件2,司法适用的惨淡现状主要原因还是传统存证电子证据的可篡改性,无法保障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以及司法机关通常将传统电子证据转化为物证、书证或言词证据加以采用,这种电子证据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存证模式下的诸多弊端也直接导致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的客观性仍然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本文对电子证据的证据规则以及采用区块链存证模式下电子证据的上链与产生、电子证据的储存方式和安全、电子证据的收集与提交等方面进行分析,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模式能够顺利解决传统电子证据存证模式的各种弊端,不仅保证了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能很好的解决电子证据提交法庭审理“最后一公里”电子化、可视化问题,更希望为以后司法实践中更多的区块链存证下的电子证据理解与适用提供理论参考。本文主要研究发现目前传统电子证据存证模式存在诸多缺点导致电子证据惨淡的司法适用现状以及很多法律工作者也对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等问题,首先分析了当前区块链存证的研究现状,得出区块链技术已经得到很多人的重视和研究,但是区块链存证的电子证据依然是惨淡的司法适用现状,其二通过对电子证据的证据审查规则分析,得出审查电子证据的关键焦点在于证据的真实客观性以及如何在证据规则下判断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其三分析了传统存证模式的固有弊端;其四分析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模式克服传统存证模式弊端的可行性。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分析了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研究的现状,虽然域外与国内都在积极探索理论研究和实际应用产品的开发,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尤其是区块链存证下的电子证据依然是惨淡的司法适用现状。第二部分,分析了电子证据的审查规则。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查规则;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规则等方面内容来层层分析一般民事争议案件中因为电子证据自身的特点,合法性与关联性与其他类型证据并无区别,往往都不会成为电子证据焦点,而客观性往往成为当事人与法官审理案件证据的主要焦点,同时进一步也分析了审查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应当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收集、保存等各阶段来审查判断。第三部分,分析此前两种传统的电子证据存证模式的运营方式,均具有不同的固有缺点与难题,从技术上实际无法保障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第四部分,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克服传统存证模式弊端的可行性。通过分析区块链存证的关键技术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区块链存证模式原理克服传统存证模式固有缺点,解决电子证据全程电子化难题;区块链存证各环节都能确保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最后总结当前司法实践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尝试、接受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模式带来的变革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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