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32措施WTO违规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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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32措施,是美国政府依据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采取的对外贸易管制措施。2017年4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总统特朗普的要求,展开对进口钢铁、铝产品的调查,于2018年1月出具相关调查报告,2018年3月,特朗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分别以25%和10%的税率对进口钢铁、铝产品加征关税。美国这一做法在全球范围内引起极大的轰动,以中国、欧盟、印度、墨西哥、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的主要案涉方为保护国家利益,快速启动对美国的反制措施,并要求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与美国进行磋商。该案利益方对涉案措施的性质产生了争议:232措施是否属于保障措施,并对WTO评审团是否有权就美国援引GATT第21条进行审查产生了争议。首先,本文立足于美国国内钢铁产业现状以及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大背景,并融合对美国国内贸易法律体系的理解,详细论证232措施和保障措施的联系和区别,得出232措施不属于保障措施的结论。其次,在此基础上,参考俄罗斯过境限制案的评审团报告,该报告是首个对GATT第21条“安全例外”进行解读的裁决,本文借鉴评审团报告提供的有益思路,将232措施置于GATT第21条“安全例外”的法律语境下,首先,明确WTO争端解决机构对钢铁、铝关税案享有管辖权,并有权对该案展开实质客观审查,审查的具体标准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GATT第21条的基本安全利益局限于传统安全范畴,第二,措施手段和实施目的要存在“紧密而真实”的客观关系。将第一章中厘清的本次232措施的基本事实置于GATT第21条(b)款(ii)项内在的审查标准下,进行分析论证,发现本次232措施未能通过上述客观审查,因此,该措施难以获得“安全例外”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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