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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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指示性正当使用是已经长期存在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商标侵权抗辩制度,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在于商标权限制理论和利益平衡原则。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立法上的规定,其性质和具体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观点分歧。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的认定应当以涉案使用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为前提,需要满足使用目的具有使用必要性、使用方式在合理限度内、使用结果不具有混淆可能性三个要件。具体在网络搜索关键词和域名背景下的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认定,也依然适用一般的三个认定要件,但是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结合互联网背景和各自的特点综合考虑。在网络搜索关键词背景下还需要结合广告标签、搜索页面等判断;在域名背景下需要关注域名本身的表达以及考察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内容。在“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中,应当注意网络背景下“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和辨别能力更高。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的含义、起源发展,以及该项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同时揭示了目前我国立法、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其次,通过整理目前立法相关法律规范和梳理目前我国司法案例,指出了目前立法规范层面的不足以及由此导致的司法裁判分歧。同时指出互联网背景下的指示性正当使用认定更为复杂,因此相比一般的认定,需要考虑更多因素。第二章展开阐述认定指示性正当使用的具体标准。总结关于其性质是否商标性使用之各争议观点,并论证了本文观点——商标性使用在指示性正当使用判断中具有独立性,且是认定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的前提。紧接着通过梳理我国实务案例,总结出指示性正当使用判定的三个具体构成要件,即使用必要性、在合理限度内使用、使用结果不具有混淆可能性。其中,“混淆可能性”部分详细介绍了美国司法实践变迁,并提炼其观点和说理予以借鉴。第三章延伸讨论互联网背景下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的发展,着眼于网络搜索关键词、域名两个背景中的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认定问题,运用前文论述的指示性正当使用一般认定要件进行分析,并结合美国司法判例和我国司法实践,针对性地分别提出认定还需要考虑的其他具体因素。第四章是结论,总结文章论证的观点和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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