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诉讼证明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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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台后,其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基本延续了《夫妻债务纠纷解释(2018)》的相关规定,但之前存在的问题尚未解决。本文通过案例研究发现,实践中依旧存在“共债共签”要件规则证明混乱、“家庭日常所需”证明标准不统一以及证明责任分配失衡的问题。归根结底,本文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于三种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要件的证明规范问题,二是举证质证阶段,如何分配债权人、债务人及其配偶三方的主观证明责任问题。两个问题是相辅相成的,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以规范的法律要件为前提,何种要件事实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关证明责任能否成功被履行。若通过举证质证不能在法官心中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就要承担该事实要件证明不利的后果,最终在客观担责阶段承担败诉的后果。针对《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三种类型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明确并规范其相关的法律证明要件。鉴于《民法典》仅列举了有限的夫妻共债类型,债权人证明负担较重。因此对于夫妻合意型共同债务,要合理区分举债方配偶的身份。对于“日常家庭所需”型夫妻共债,最主要的是明确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涵盖范围及其标准。可以按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当地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金额标准,在此基础上法官再根据个案进行裁量。在一定金额范围之内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此范围则需由债权人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对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需要明确其证明要件仅有三个:一是债务款项专用性(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二是夫妻经营共同性;三是经营利润共享性。若该经营实体仅夫妻二人,则无需再证明第三个要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一方面,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旧要以《民事诉讼法》第67条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0条、第91条为原则,但需要将其具体细化至夫妻共同债务领域;另一方面,考虑到诉讼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便利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在注重公平价值的基础上也需注重效率价值,可以通过本文的证明责任分配模型确定诉讼成本最小化的分配方式,从而在兼顾公平价值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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