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姓名权行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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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典》人格权编“姓名权和名称权”一章从第1012条至1017条(共计6个条文)构筑起了社会主义中国法语境下的姓名权规范体系。其中,既有对于先民法典时代民法规范的继受,亦有新时代社会环境下的创新,姓名权行使作为姓名权课题之一值得研究。实践中,无论是“北雁云依案”“赵C案”等单独典型姓名权行使案件所反映的问题,还是涉及姓名变更事由、变更次数等案件的“类案异判”,归根结底在于既有姓名权行使规范与现实问题之间的鸿沟。故现下有必要对《民法典》中姓名权行使规范适用做出体系解释,搭建现实与理论之间的桥梁。众所周知,姓名权是自然人所特有的人格权利,但是自然人个体上存在着年龄、智力水平之分,法律上存在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之别,由此姓名权规范对不同类别自然人的规范力度显然会有所差异。基于此,本文依据《民法典》总则编中将自然人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并立足于司法实践——通过对案例的类型化梳理从具体判例中发掘出不同类型自然人在姓名权行使规范适用纠纷中所遇到的问题,进一步剖析既有姓名权行使规范与实践问题之间存在的张力,最终通过对现行《民法典》姓名权行使规范的体系性的解读,以期缩小司法实践与现有规范之间的差距,对《民法典》姓名权行使规范具体适用有所裨益。整体而言,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对现实中的姓名权行使相关纠纷进行类型化梳理,归类总结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姓名变更事由和次数、同名使用、非典型使用以及商业化利用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夫妻离婚后单方变更子女姓名是否有效以及能否自身申请姓名变更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存在父母争夺冠姓权、取姓命名范围以及夫妻离婚后单方变更子女姓名的效力问题。第二章主要剖析既有的姓名权行使规范,并将之与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对比,分析出二者之间存在的张力,间接表明实践纠纷的症结及原因。第三章主要对《民法典》姓名权行使规范进行体系化解读,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逻辑框架指引,辅以“依法”“公序良俗”“优良家风”三规范要素,从三个不同层次微化姓名权行使规范体系,并明确不同体系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最终为姓名权行使规范的司法适用形成良性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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