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规则研究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einstein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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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项重大里程碑。《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人格权编的亮点,旨在为权利人提供预防性保护。“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实施关涉禁令的申请要件、成立要件等实体问题以及裁判与执行等程序问题,有必要进行专门化、体系化的研究。第一部分探讨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基础理论。在分析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对其法律属性加以界定,说明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项程序性规定,兼具预防与救济的双重功能。以此作为逻辑起点,展开关于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研究。第二部分介绍了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的要件。首先,明确禁令的申请主体、内容以及保护范围等申请要件,为法院的初步形式审查提供了方向。其次,从《民法典》第997条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域外禁令及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相关规定,提出禁令成立的四个要素,包括难以弥补的损害、侵权可能性、双方利益权衡以及公共利益的衡量,由此构成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判的实质审查要件。第三部分构建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裁判程序。首先,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的特殊性,根据案件紧急性程度的不同,以是否适用通知、听证程序为标准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理程序类型化。其次,根据人格权侵害禁令审理程序的不同,赋予了其临时性与永久性的效力。第四部分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现状为例,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执行程序的完善建议。首先,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采用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方式启动。其次,形成以法院、公安机关为主导,各类社会组织协助的执行模式。最后,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执行措施进行细化,主张适用多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并引入执行措施反复适用的规则,进而保证人格权侵害禁令预防功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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