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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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了“视听作品”这一新的法律概念,此外该法第十七条将视听作品细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除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以下简称其他视听作品),并对其他视听作品规定了一种不同于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模式。由于视听产业的快速发展,其他视听作品必然是数量最多、种类最丰富,参与人数最广泛的一种视听作品类型,但是现阶段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较模糊,要明确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有下面几个问题亟需解决。首先是视听作品概念缺失问题,要明确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要先明确视听作品的概念,以确定视听作品的范围。本文通过以往对该类型作品概念的梳理,以要件分析为切入点,认为视听作品在概念中要明确画面连续性要件,明确独创性要件以及广义理解固定性要件。此外,结合之前“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概念,认为在视听作品概念中不应当强调“摄制”的创作手法;其次是其他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难以区分的问题。本文通过梳理二者相关概念的立法沿革和学界观点,分析二者的异同。二者外在表现形式相同,主要不同点在于独创性方面,而具体的独创性标准学界说法不一,实务界的裁判也无统一的标准。本文立足于我国现状,认为要明确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可以参照国际条约以及大部分国家的立法规定,将录像制品从邻接权制度中删除,将其纳入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最后是其他视听作品与电影、电视剧作品的界限难以区分的问题。作为“除电影、电视剧作品以外的其他视听作品”,要界定其范围,需要界定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范围。现有的对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规定更多的是从行政规制的角度出发,著作权法未对其进行定义。本文认为可以参照我国对电影、电视剧作品一以贯之的行政规制的做法,明确电影、电视剧作品要具有行政要件,需要通过行政审批,对电影、电视剧作品做限缩解释,而对其他视听作品做扩张解释,以明确其他视听作品的范围,并能使其他视听作品这一概念适应时代的发展,能够评价现阶段及将来不断出现的新的视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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