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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其涉及到受害人的救济和相关地区社会秩序的保障,在社会上亦有广泛的影响;由于世界各国实体法立法千差万别,冲突法立法也是种类繁多。笔者结合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基础理论问题,从概念入手,以研究产品责任和涉外产品责任的性质,以及涉外产品责任中的法律冲突为起点,明确了独立、特殊立法规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制度的必要性。随后,笔者针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学说从横向与纵向的角度,结合相关立法实践进行了研究与论述:例如作为传统方式的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及其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法领域尤其是产品责任领域的发展和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历史发展和广泛采用,新近最受到关注的有利于原告原则的兴起,保护被告的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适用原则在各国的确定,共同属人法原则在各国立法中的情况等方面。明确了各个理论的优劣以及适用特点,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指导。之后笔者对我国2010年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进行了正反分析,认为在当今的国际趋势和市场环境下,这一规定虽然有比过去的较大进步,但却仍然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其在法律概念、原则运用、价值取向等方面都需要更加周全和详细的规定;笔者针对这一些不足,结合前文对各国立法和《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罗马条例Ⅱ))的研究,在文中提出了应该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用语,扩大连接点的选择范围,修正相关法律原则在条文中的运用等改善措施。最终,笔者将着眼点落实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价值取向上,依据前文的研究成果,论述了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对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思考与取舍,为笔者在结论中总结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价值取向提供了宗旨性的指引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