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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危害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直接影响着中国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深入地研究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有益于这类矛盾和冲突的解决,也对推动社会转型和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国政府也正积极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的进程,全面地修订与整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不断地提高食品安全检查频率,加大食品犯罪的处罚力度,构建全方位的打击监管体系。然而,立法和监管在加强,新的食品安全事件也不断地呈现,新材料、新技术的使用又催生了新的风险。更加隐蔽的违法违规手段,亟需在法律法规的修订中进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针对食品的法律法规最终的规制对象是—生产者。那么已有的规制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微观层面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激励效率如何?这种激励在中国现有的产业竞争结构和发展水平下是否足够还是过度扭曲?如果激励不足或是过度扭曲,规制政策和法律法规应该如何调整?于此同时,当法律面临高诉讼成本或高执行成本时,如何寻找低交易成本的替代治理机制?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本文谨从以上几个问题切入,紧紧围绕生产企业、消费者和政府规制者三个博弈主体,以三个主体之间相互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为研究起点,在统一的福利经济学分析框架下,根据现实情况逐步放松理论假设来分析事前标准规制和事后产品责任制分别对企业产品安全预防投入努力的激励和对整体社会福利水平的影响;同时,还探讨了当标准规制和产品责任制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激励不足”或“激励过度扭曲”时,两者如何相互矫正的经济机制。最后,探讨当正式的法律治理机制面临高交易成本时,如何与低交易成本的声誉机制进行优劣互补的经济机制。全文共分七个章节,核心的章节为第三、四、五、六章。第一、二章分别为导论和文献综述。第三章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修订和整合大背景下,运用两阶段垂直差异博弈模型,引入企业与规制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缺陷监管问题,探讨事前标准规制的变化如何影响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预防投入的选择、利润及消费者福利水平与总体社会福利水平。食品产品责任制能在事后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法律救济,但已有的产品责任制暴露的缺陷,亟需进行改革。第四章以传统的产品责任分析框架为基础,运用博弈论的信号显示模型研究了当食品存在安全风险且企业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或价格信号显示产品的安全信息时,产品责任制对企业主动披露产品安全信息的激励效应;结论指出当企业的信息披露需要成本时,只有当信息披露成本较小且两种类型企业的成本差异适中时,在过失责任下,高安全类型会选择主动披露信息而不是通过价格来显示自己产品的质量信息;而当信息披露成本较高时,企业就可能不主动披露食品的安全信息。更进一步,现有的产品责任司法救济只针对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危害结果比较确定的情形;而当危害结果存在不确定时,就会产生司法标准不确定而造成法律救济不足或失效;第五章第一部分探讨当食品的危害存在不确定时,引进司法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问题,讨论当食品危害的分布不符合对称分布时,产品责任制的激励效应以及标准规制和产品责任制之间的相互矫正;结论显示当危害的分布足够偏时,过失责任原则下,企业就会出现不足(或过度)的预防激励;而当司法判定标准存在不确定时,标准规制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并改善过失责任的无效率问题。同时,当标准规制和事后产品责任制存在高交易成本问题时,需重新思考新的治理机制。第二部分在动态博弈的框架下,假定产品质量信息在消费者中的预期服从马尔科夫过程,分析动态市场声誉和产品责任制之间相互作用的经济机制;结论指出低交易成本的声誉机制和高交易成本的产品责任制可以相互互补,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一个更佳的组合激励。最后,总结前文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全文以理论分析为主案例分析为辅,并给出了如下的政策建议:首先,国家在调整产业规制政策时应该更加紧密地结合产业现实,在标准调整的过程中结合产业现实适当的降低和食品质量安全不直接相关的通用强制国家标准,将一些更高的推荐性标准留个企业自主选择,可能更有利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改善。其次,事前规制也应该考虑到对事后产品责任的信息补充问题,并提高产品责任制的激励效果。再次,国家政府部门应该注重政策调整的动态性,并加强监管力度和监管的创新方式,如通过构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数据库和结合信息传播工具,发挥市场声誉机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自执行”的作用,形成激励效率高、社会最优的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