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适用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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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刑罚适用情节的概念情节,指的是事物存在与变化情状与环节。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情节即是指犯罪存在与变化的情状与环节。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空间,由一定的人在某种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某种社会关系,并且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行为。其中的行为人、犯罪的心理状态、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等,就形成了犯罪过程锁链中一个先后有序、相互依存、彼此衔接的环节。而每一环节又都有自己特定的情状。例如实施犯罪的
其他文献
<正> 1988年7月上旬密歇根州通过一项法律,禁止商业性的母亲代理活动——居间人有偿地把不能生男育女的夫妇介绍给代理母亲以该夫之精子或该妇之卵子或该夫妇的卵子和精子怀孕。根据密歇根州该项法律,这种居间人一经定罪即处以罚金五万美元并科五年徒刑。在其他四州——路易斯安那、印第安纳、肯塔
<正> 回顾和检讨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实行收容审查制度的历史,论者可能褒贬不一,众说纷云。此项制度的优劣利弊,历史自有公论。但是,在收容审查尚不可能立即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如何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对策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制的尊严,则是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一、问题种种 1.收容审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收容审查制度诞生已经30年,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收容审查活动。
<正> 1988年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与安徽法学会在屯溪联合召开学术讨论会。会上,代表们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国证据制度的名称、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主体、免予起诉、收容审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及申诉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代表们认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本身与现实的距离较
<正> 一、违约与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
<正> 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结束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于自首制度是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长期争论。但是,因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则》第58条规定了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被伤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
<正> 一、应调整缓刑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并贯串于整个刑法之中。它的实质精神是: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这种改造,泛指监内改造和社会监督改造两大部分。目前,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完善立法、缩小监管面的方向之一。对适用缓刑的要件,各国规定大体相同,基本范围均是轻罪轻刑。党中央三年前做出"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指示,是符合我国扩大社会参与改造罪犯,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司法需要的。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这一点在缓
<正> 关于再创行为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同任何一项新的发现、新的创造一样,运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学,本来丝毫不足为怪,只是由于人们对发展中的行为科学缺乏了解和研究,这才增强了几分"陌生"之感。从形式上看,行为法学同在美国曾经出现过但并未形成气候的"行为主义法学"思潮似乎有着密切联系,其实并非尽然如此。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不需要也不可能用行为主义对法学进行"哲学思考",而只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容纳新思潮,开放方法论,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
<正> 《中国法制四十年》共17章,32万字。前两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的法制建设的历史足迹作了综述,第3—17章分别就建国四十年来法制理论、法学研究、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以及宪政、行政、刑事、民事、经济、科技、婚姻家庭、刑诉、民诉等方法的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和主要经验教训,进行了较深刻的总结,并
<正> 几年前,法学界对于法人犯罪的讨论,那种繁荣的景象随着我国立法对法人犯罪的确认,使这场讨论告一段落。尽管如此,"两派"在理论上分庭抗礼的局面,并没有因为立法对法人犯罪的确认而打破。从1987年《海关法》对法人犯罪的确认到现在,已有两年多的历史,而在人们对"官倒"(请允许在此借用官倒一词)的一片声讨之中,竟无一起对法人犯罪施以刑罚的司法实践,这就使得本来就存有危机的法
<正> 1988年,我国法学基础理论得到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学理论界的学术气氛浓郁了;许多理论问题的研究讨论,进一步展开了、深化了;在研讨中,还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和问题。 (一)关于法学基础理论学科的改革问题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法学基础理论的现状深表不满,殷切期望学科的改革和发展。但是,也存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