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四十年(1949—1989)》一书即将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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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法制四十年》共17章,32万字。前两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前的法制建设的历史足迹作了综述,第3—17章分别就建国四十年来法制理论、法学研究、立法、执法、法律监督以及宪政、行政、刑事、民事、经济、科技、婚姻家庭、刑诉、民诉等方法的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和主要经验教训,进行了较深刻的总结,并
其他文献
<正> 投机倒把罪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多发罪,无论在计划产品经济时期还是在商品经济成份日趋加重的今日,它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损害均显而易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发展社会经济,严厉而有效地惩治这类犯罪十分必要。然而,目前我国正处在一场前所未有的经济变革之中,这使得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极其复杂多变,也给有效地惩处该类犯罪造成很大困难,从而形成这样一种局面:该类犯罪的犯罪量在迅速增长而刑事处罚率却在逐渐下降。究其原因虽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的,然而,立法滞后和司法上难以
<正> 龙宗智(以下简称龙):首先需要明白的诉讼机制的特征,通俗地说,即诉讼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法学家查比罗认为,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即发生冲突的两方要求第三方解决他们争执的活动。从这个角度讲,诉讼的基本结构就是一种"三角结构。"处于对立状态的原告、被告和居于其间、踞于其上的审判官构成诉讼结构的三个基本支点,三者互动而寻求争端的解决。具体而言,这种"三角结构"蕴含着这样几顶基本原则。一是当事人与审判官相分离,审判官不得同时兼为原告人或被告人,也不能卷入案件的利益之中,
<正> "疑难案件请示"简称"疑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正在审理的疑难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研究,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由来已久,已形成定制,且流弊很大。"疑请"不仅刑事诉讼中有,民事和其他诉讼中也有,本文拟结合刑事诉讼,对这个问题谈些意见。
<正> 1988年7月上旬密歇根州通过一项法律,禁止商业性的母亲代理活动——居间人有偿地把不能生男育女的夫妇介绍给代理母亲以该夫之精子或该妇之卵子或该夫妇的卵子和精子怀孕。根据密歇根州该项法律,这种居间人一经定罪即处以罚金五万美元并科五年徒刑。在其他四州——路易斯安那、印第安纳、肯塔
<正> 回顾和检讨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实行收容审查制度的历史,论者可能褒贬不一,众说纷云。此项制度的优劣利弊,历史自有公论。但是,在收容审查尚不可能立即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如何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对策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制的尊严,则是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一、问题种种 1.收容审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收容审查制度诞生已经30年,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收容审查活动。
<正> 1988年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与安徽法学会在屯溪联合召开学术讨论会。会上,代表们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国证据制度的名称、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主体、免予起诉、收容审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及申诉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代表们认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本身与现实的距离较
<正> 一、违约与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
<正> 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结束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于自首制度是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长期争论。但是,因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则》第58条规定了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被伤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
<正> 一、应调整缓刑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并贯串于整个刑法之中。它的实质精神是: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这种改造,泛指监内改造和社会监督改造两大部分。目前,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完善立法、缩小监管面的方向之一。对适用缓刑的要件,各国规定大体相同,基本范围均是轻罪轻刑。党中央三年前做出"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指示,是符合我国扩大社会参与改造罪犯,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司法需要的。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这一点在缓
<正> 关于再创行为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同任何一项新的发现、新的创造一样,运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学,本来丝毫不足为怪,只是由于人们对发展中的行为科学缺乏了解和研究,这才增强了几分"陌生"之感。从形式上看,行为法学同在美国曾经出现过但并未形成气候的"行为主义法学"思潮似乎有着密切联系,其实并非尽然如此。我们有马克思主义哲学这个世界观和方法论作指导,不需要也不可能用行为主义对法学进行"哲学思考",而只需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前提下,容纳新思潮,开放方法论,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