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有偿代客生育法在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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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88年7月上旬密歇根州通过一项法律,禁止商业性的母亲代理活动——居间人有偿地把不能生男育女的夫妇介绍给代理母亲以该夫之精子或该妇之卵子或该夫妇的卵子和精子怀孕。根据密歇根州该项法律,这种居间人一经定罪即处以罚金五万美元并科五年徒刑。在其他四州——路易斯安那、印第安纳、肯塔
其他文献
<正> 《中外法学》邀请了军队驻京大单位的一些同志就军事法学有关问题发表意见,目的在于推进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建立完整的法学科学体系。在我国,虽然军事法有久远的历史,但军事法学的研究起步则较晚,直至80年代后期才逐渐有人涉猎这一法学领域并取得了一定成果。1987年5月,国家教委正式将军事法学纳入法学学科体系,作为该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1987年10月,军事科学院召开了军事法学科条目框架设置问题座谈会,其后,《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将军事法学科增设为该书57个分支学科之一。1988年11月,
<正> 1991年8月,在德国举行的"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第15次世界大会上,一位原东德的法哲学教授作了题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还剩下什么?》的专题演讲,引起热烈的争论。演讲人虽肯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历史功绩,却认为它也有"先天不足"和"时代局限性",特别是遭到其后继者的歪曲,"导致现实社会主义的失败",因而提出要"拯救马克思主义于其追随者之手","重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会上的一些西方学者则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是从黑格尔法哲学发展过来的,其所发展的部分在现
<正> 第一篇刑法的适用第一章刑法的领域范围第1条本法适用于在其领域内和属于其管辖的其他地域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第2条本法同样适用于在国外对危害本国内部或外部安全、经济利益或公众健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本法也适用于本国公职人员不论属何公民身份在国外所实施的侵犯国家管理的犯罪行为。第3条本法还适用于: 1.发生于停泊在国外的本国商业性或私人的注册船舶或航空器上,且未在实施地受到指控的犯罪行为。
<正> 渎职罪,古今中外法律上的称谓不尽一致,如有职制罪、公务上之犯罪、职务上的犯罪等说法。它是指具有公务人员身分的人,或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实施的犯罪行为。渎职犯罪危害严重,同其作斗争历来为各朝各代的统治阶级所重视,故有"明主治吏不治民"之说。马克思曾经指出:"政府当局的存在,正是通过它的官员、军队、行
<正> 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新中国建立后没有系统成文刑法典时代的结束,同时也表明刑事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本身作出了十余个补充和修改规定。《刑法》颁布伊始,就有如此之多的修改和补充,这在刑事立法史上是值得研究的一种现象。笔者以为其原因有二:第一,《刑法》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产生的。它的立法基础基本上是建
<正> 肃贪反贿,是举国关注的热点;廉政建设,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然而,近年来一方面查处的贪贿案件逐年上升,平均案值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廉政建设成效不够显著,贪贿活动更趋复杂化、智能化、网络化、国际化和新技术化。面对贪贿活动的严峻趋势,人们担心和疑问:为什么越肃越贪、愈反愈贿?肃贪反贿是否无济于廉政建设?对此,我认为应运用历史的长镜头对现实进行大视野的热点透视:
<正> 1 据报道,目前中国重点工业企业的产品中,优等品、一等品加在一起不足总产量的三成半,劣质产品造成的损失额相当于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5%至20%。专家据此估计,每年至少要使国家损失2000亿元,这个数字足够弥补全国十几年的财政赤字,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100余天的消费总额,能建成几个三峡工程。充斥市场的伪劣低质产品确实已成为我国的社会公害,它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已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化经济的主要障碍之一。
<正> 投机倒把罪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多发罪,无论在计划产品经济时期还是在商品经济成份日趋加重的今日,它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损害均显而易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发展社会经济,严厉而有效地惩治这类犯罪十分必要。然而,目前我国正处在一场前所未有的经济变革之中,这使得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极其复杂多变,也给有效地惩处该类犯罪造成很大困难,从而形成这样一种局面:该类犯罪的犯罪量在迅速增长而刑事处罚率却在逐渐下降。究其原因虽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的,然而,立法滞后和司法上难以
<正> 龙宗智(以下简称龙):首先需要明白的诉讼机制的特征,通俗地说,即诉讼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法学家查比罗认为,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即发生冲突的两方要求第三方解决他们争执的活动。从这个角度讲,诉讼的基本结构就是一种"三角结构。"处于对立状态的原告、被告和居于其间、踞于其上的审判官构成诉讼结构的三个基本支点,三者互动而寻求争端的解决。具体而言,这种"三角结构"蕴含着这样几顶基本原则。一是当事人与审判官相分离,审判官不得同时兼为原告人或被告人,也不能卷入案件的利益之中,
<正> "疑难案件请示"简称"疑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正在审理的疑难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研究,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由来已久,已形成定制,且流弊很大。"疑请"不仅刑事诉讼中有,民事和其他诉讼中也有,本文拟结合刑事诉讼,对这个问题谈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