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立法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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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应调整缓刑适用范围我国刑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并贯串于整个刑法之中。它的实质精神是:分清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惩办少数,改造多数。这种改造,泛指监内改造和社会监督改造两大部分。目前,行刑社会化已成为世界各国完善立法、缩小监管面的方向之一。对适用缓刑的要件,各国规定大体相同,基本范围均是轻罪轻刑。党中央三年前做出"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的指示,是符合我国扩大社会参与改造罪犯,进一步完善立法与司法需要的。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这一点在缓刑制度中体现尤为突出。当犯罪人犯了必须判处一定刑罚之罪,具备法定条件,就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这样,既通过判刑对犯罪分子表示惩戒,又暂不执行以示从宽,会使受刑人深感宽恕之恩而激励自新。实践证明,有利于罪犯成长为新人,有利于其家属等人生活稳定,特别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基此,我们对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工作应当坚定不移的强化与完善。近百年来,缓刑制度已相继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大多属执行犹豫,即宣告有罪而附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通过审判实践调查和司法资料分析,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缓刑犯重新犯罪率极低;而狱内劳改犯重新犯罪率普遍较高。几位从事:司法工作30年和较多的中、青年审判人员认为:首先,我国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的犯罪危害递进幅度小,五年以上递进幅度则大的多。以占总案犯数40%至50%左右的盗窃罪为例(财产按价值计),一次盗窃三、四百元就有可能判刑一
其他文献
<正> 肃贪反贿,是举国关注的热点;廉政建设,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然而,近年来一方面查处的贪贿案件逐年上升,平均案值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廉政建设成效不够显著,贪贿活动更趋复杂化、智能化、网络化、国际化和新技术化。面对贪贿活动的严峻趋势,人们担心和疑问:为什么越肃越贪、愈反愈贿?肃贪反贿是否无济于廉政建设?对此,我认为应运用历史的长镜头对现实进行大视野的热点透视:
<正> 1 据报道,目前中国重点工业企业的产品中,优等品、一等品加在一起不足总产量的三成半,劣质产品造成的损失额相当于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5%至20%。专家据此估计,每年至少要使国家损失2000亿元,这个数字足够弥补全国十几年的财政赤字,相当于全国城乡居民100余天的消费总额,能建成几个三峡工程。充斥市场的伪劣低质产品确实已成为我国的社会公害,它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已成为我国发展现代化经济的主要障碍之一。
<正> 投机倒把罪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多发罪,无论在计划产品经济时期还是在商品经济成份日趋加重的今日,它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损害均显而易见。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发展社会经济,严厉而有效地惩治这类犯罪十分必要。然而,目前我国正处在一场前所未有的经济变革之中,这使得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极其复杂多变,也给有效地惩处该类犯罪造成很大困难,从而形成这样一种局面:该类犯罪的犯罪量在迅速增长而刑事处罚率却在逐渐下降。究其原因虽有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方面的,然而,立法滞后和司法上难以
<正> 龙宗智(以下简称龙):首先需要明白的诉讼机制的特征,通俗地说,即诉讼是什么。关于这一点,法学家查比罗认为,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即发生冲突的两方要求第三方解决他们争执的活动。从这个角度讲,诉讼的基本结构就是一种"三角结构。"处于对立状态的原告、被告和居于其间、踞于其上的审判官构成诉讼结构的三个基本支点,三者互动而寻求争端的解决。具体而言,这种"三角结构"蕴含着这样几顶基本原则。一是当事人与审判官相分离,审判官不得同时兼为原告人或被告人,也不能卷入案件的利益之中,
<正> "疑难案件请示"简称"疑请",是指下级人民法院把自己正在审理的疑难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研究,并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作出判决的一种做法。这种做法由来已久,已形成定制,且流弊很大。"疑请"不仅刑事诉讼中有,民事和其他诉讼中也有,本文拟结合刑事诉讼,对这个问题谈些意见。
<正> 1988年7月上旬密歇根州通过一项法律,禁止商业性的母亲代理活动——居间人有偿地把不能生男育女的夫妇介绍给代理母亲以该夫之精子或该妇之卵子或该夫妇的卵子和精子怀孕。根据密歇根州该项法律,这种居间人一经定罪即处以罚金五万美元并科五年徒刑。在其他四州——路易斯安那、印第安纳、肯塔
<正> 回顾和检讨三十年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我国实行收容审查制度的历史,论者可能褒贬不一,众说纷云。此项制度的优劣利弊,历史自有公论。但是,在收容审查尚不可能立即退出历史舞台的情况下,如何正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并采取必要的立法对策等措施来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法制的尊严,则是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学研究工作者应有的责任。一、问题种种 1.收容审查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收容审查制度诞生已经30年,但至今却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调整收容审查活动。
<正> 1988年10月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与安徽法学会在屯溪联合召开学术讨论会。会上,代表们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我国证据制度的名称、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主体、免予起诉、收容审查、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及申诉等问题展开了讨论。代表们认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本身与现实的距离较
<正> 一、违约与市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引入市场、发展市场就伴随着经济契约关系的萌发和生长。市场运行具有契约化属性,在我国也毫不例外。在改革不到10年的时间里,我国的经济合同几乎从无到有、从个别购销活动扩大到包括承揽、承包、租赁、科技协作等广义交易活动,映现出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在引入市场机制过程中,契约运行总体上处于良性状态。自《经济合同法》实施以
<正> 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结束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于自首制度是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长期争论。但是,因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则》第58条规定了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被伤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