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inhuchen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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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物权法》创设了许多新的制度,动产浮动抵押就是其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浮动抵押 动产 物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62-01
  
  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立法规定之检讨
  
  边沁曾精辟指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①因此,对制度保持一种苛刻与挑剔的眼光,并非只是为了责难,更重要的是在于推进法治的完善与进步。尽管我国物权法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依然存在值得检讨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设定过于宽泛
  不可否认,我国《物权法》创设浮动抵押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问题。但是,从债权人的角度考虑,设立浮动抵押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依赖于抵押人具有较为稳定的财产或可以信赖的信用状况。如果毫无限制地将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全部纳入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范围,在浮动抵押制度本身风险较大,债权人处于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可能会进一步地诱发制度风险。因此,不能将抵押人作扩展性解释,应该对《物权法》第181条作限制性解释。如英国公司法规定浮动抵押担保方式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②日本企业担保法规定,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担保。③
  
  (二)未明确规定保护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诚如梁慧星老师所说:“浮动抵押终究属于一种特殊的担保形态。因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遽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甚至使债权人设立担保权的目的落空,对债权人甚为不利。”④而我国目前的社会诚信缺乏,《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及抵押财产相应监督权,抵押权人无法掌握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变化,不利于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未明确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效力顺位问题
  动产浮动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受偿顺序因关系到动产浮动抵押的担保力的强弱及担保债权能否优先受偿,所以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如果抵押人在浮动抵押期间,将浮动抵押物抵押、质押给第三人,这就发生在同一抵押物上并存浮动抵押、一般抵押或者质押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哪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这一重要问题做出回答,这就使浮动抵押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诸多变量。
  
  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一)对主体范围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严格化,尽可能地降低融资风险
  鉴于我国现有的不同种类企业信用状况的差异,应该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于设立程序规范、具备一定经济规模、商业信誉良好、营运业绩优良的企业。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经营户,考虑到这两类主体设立程序和监管制度都处于不太规范的状况,加之本身概念的模糊性,更需要对这些主体设置严格的准入门坎。⑤
  
  (二)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监管权
  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尚有不足,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监督权比较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由于抵押人在设立浮动抵押时,有求于债权人,双方协商约定监督的具体办法是可能的。⑥笔者认为,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浮动抵押合同时协商约定监督的内容、具体方式和办法。也可以借鉴英美法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以弥补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的不足。
  
  (三)明确浮动担保的优先效力
  总体上看,浮动担保的效力较弱,动产担保财产在结晶之前一直处于变动之中,浮动担保债权的效力并不能对抗抵押人正常经营中处分动产的权利,也不能优先于固定抵押和一些法定的优先权。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允许当事人协议规定消极担保条款或不得再担保条款,同时,协议还可以约定限制资产处分条款,要求抵押人提供财务经营状况数据等各项文件,以此将抵押人的财产处分权限定在正常的经营范围内。
  
  三、结语
  
  动产浮动抵押在我国毕竟还是一种新制度,而《物权法》的规定又很概括和简略,因而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不足,但只要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浮动抵押制度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从而对我国的担保和融资产生积极作用。
  
  注释:
  ①姚建宗.法哲学批判与批判的法哲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28.
  ②[英]保罗.英国公司法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③梁慧星.日本现代担保法制及其对我国制定担保法的启示.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④梁慧星.不易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中国民商法律网.2006-1-24.
  ⑤陈忠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兼评《物权法》浮动抵押条款.兰州商学院学报.2008(5).
  ⑥吴合振,吴林轶.担保物权审判实践应用:根据物权法修订.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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