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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论文在对我国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三农”问题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了如何在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之间建立长效发展机制问题,提供几点个人意见与建议,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三化;三农;机制建设;建议
一、引言
众所周知,自建国伊始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经济上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发展缺乏活力,农民物质生活相对比较匮乏。当然,这一现象是由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导致产生的。改革开放以后,尤其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三农”问题成为国家战略发展优先考虑的问题,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提高,这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的物质生活。
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起,伴随着国家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失地现象越来越多,负面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部分地区在“三化”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工作方式,对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采取一次性买断形式,导致缺乏谋生能力的失地农民在土地补偿金全部消费掉之后生活难以为继,进而产生上访、非理性游行等事件的产生。更有甚者,导致极端恶性事件的产生。对失地农民而言,解决以后的工作、生活问题,乃至年老以后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其幸福感指数的提高;对国家而言,如何建立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与农民参与的利益共享机制,事关党的公信力、执行力,乃至国家长治久安问题。
为研究国家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及“三农”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做了这方面的大量工作。如文认为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文[2-4]也针对我国“三化”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上述文献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二、以“三农”问题为切入点,关于国家大力推行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结合笔者在国家推行“三化”过程中的感受,从宏观与微观角度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仅供参考:
(一)从宏观角度讲,应该考虑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均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中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逐步扭转以GDP发展为纲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把国家“三化”过程中农民的满意度指数与幸福感指数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一个关键指标。对企业而言,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税收与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不妨将失地农民的未来发展问题纳入企业的考量指标。同时,以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做法为借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利益共享。进一步地,对失地农民而言,学会用市场经济的眼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用市场经济的做法融入国家“三化”过程里面来,重视长远利益,而不仅仅是当前利益。
(二)从微观角度讲,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解决政府、企业与农民的发展问题。
1.鼓励农民参与企业价值链流程价值创造,坚决反对“一刀切”式的土地买卖行为。对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将来赖以生存的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尤其是在缺乏完善的医疗保障与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未来生活压力可想而知。基于此,在国家实行“三化”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失地农民未来的出路问题。在这里,笔者坚决反对“一刀切”式的土地买断行为。农民,或者即将在“三化”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应该考虑与政府或者企业建立长效的合作共赢机制。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商产业链条时代,农民作为工商产业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应该充分参与企业价值链流程的价值创造,如同投资者购买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能够从企业未来的发展中获得源源不断的红利。从一定程度上讲,参与企业价值链流程价值创造,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2.企业与失地农民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假如不考虑企业的产权属性的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根据利润等于企业收益减去成本的计算公式,貌似企业关注失地农民的利益会增加企业成本,从而降低企业利润。实则不然,通过研究分析发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获利能力更高。众所周知,我国现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社会处于矛盾上升期。企业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的市场,农村市场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企业与失地农民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反过来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助于企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达到双赢局面。
3.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与失地农民三方的行为。从国家大力推行法治化建设的层面考虑,迫切需要以行政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与失地农民三方的行为。既坚决反对土地强买强卖,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土地征用行为,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含远期利益),也杜绝极少部分失地农民对政府与企业的恶意勒索行为,还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进一步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出台相关规定,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要实行部分的优惠措施,如降低税率等,主动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结语
本文以“三农”问题为切入点,针对国家在推行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即从宏观角度讲,应该考虑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均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从微观角度讲,首先鼓励农民参与企业价值链流程价值创造,从企业未来发展中获得红利;其次企业与失地农民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再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与失地农民三方的行为。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刘丽红.统筹城乡发展的对策建议[J].经济导刊,2012年02期.
[2]张晖.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模式的反思及矫正建议[J].中州学刊,2012年06期.
[3]李振京.调整城乡二元结构 统筹城乡发展[J].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16期.
[4]宋葛龙.中国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路径研究 ——以重庆为例[D].辽宁大学,2012年.
作者简介:燕春友(1983-3—),男,汉族,山东广饶人,管理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
关键词:三化;三农;机制建设;建议
一、引言
众所周知,自建国伊始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经济上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发展缺乏活力,农民物质生活相对比较匮乏。当然,这一现象是由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导致产生的。改革开放以后,尤其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三农”问题成为国家战略发展优先考虑的问题,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提高,这极大地丰富了农民的物质生活。
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起,伴随着国家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民失地现象越来越多,负面新闻经常见诸报端。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部分地区在“三化”过程中采取“一刀切”的工作方式,对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采取一次性买断形式,导致缺乏谋生能力的失地农民在土地补偿金全部消费掉之后生活难以为继,进而产生上访、非理性游行等事件的产生。更有甚者,导致极端恶性事件的产生。对失地农民而言,解决以后的工作、生活问题,乃至年老以后的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其幸福感指数的提高;对国家而言,如何建立政府搭台、企业唱戏与农民参与的利益共享机制,事关党的公信力、执行力,乃至国家长治久安问题。
为研究国家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及“三农”问题,国内不少专家、学者做了这方面的大量工作。如文认为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文[2-4]也针对我国“三化”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分析。上述文献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
二、以“三农”问题为切入点,关于国家大力推行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结合笔者在国家推行“三化”过程中的感受,从宏观与微观角度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仅供参考:
(一)从宏观角度讲,应该考虑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均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中东部地区的地方政府逐步扭转以GDP发展为纲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追求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把国家“三化”过程中农民的满意度指数与幸福感指数作为地方政府考核的一个关键指标。对企业而言,在追求利润最大化,创造税收与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不妨将失地农民的未来发展问题纳入企业的考量指标。同时,以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做法为借鉴,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利益共享。进一步地,对失地农民而言,学会用市场经济的眼光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进而用市场经济的做法融入国家“三化”过程里面来,重视长远利益,而不仅仅是当前利益。
(二)从微观角度讲,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解决政府、企业与农民的发展问题。
1.鼓励农民参与企业价值链流程价值创造,坚决反对“一刀切”式的土地买卖行为。对失地农民而言,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将来赖以生存的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尤其是在缺乏完善的医疗保障与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其未来生活压力可想而知。基于此,在国家实行“三化”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失地农民未来的出路问题。在这里,笔者坚决反对“一刀切”式的土地买断行为。农民,或者即将在“三化”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应该考虑与政府或者企业建立长效的合作共赢机制。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商产业链条时代,农民作为工商产业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应该充分参与企业价值链流程的价值创造,如同投资者购买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等,能够从企业未来的发展中获得源源不断的红利。从一定程度上讲,参与企业价值链流程价值创造,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
2.企业与失地农民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假如不考虑企业的产权属性的情况下,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根据利润等于企业收益减去成本的计算公式,貌似企业关注失地农民的利益会增加企业成本,从而降低企业利润。实则不然,通过研究分析发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获利能力更高。众所周知,我国现在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社会处于矛盾上升期。企业发展需要较为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具有一定消费能力的市场,农村市场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环。企业与失地农民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切实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反过来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又有助于企业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达到双赢局面。
3.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与失地农民三方的行为。从国家大力推行法治化建设的层面考虑,迫切需要以行政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与失地农民三方的行为。既坚决反对土地强买强卖,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土地征用行为,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含远期利益),也杜绝极少部分失地农民对政府与企业的恶意勒索行为,还有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进一步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出台相关规定,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要实行部分的优惠措施,如降低税率等,主动引导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结语
本文以“三农”问题为切入点,针对国家在推行城市化、城镇化与工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即从宏观角度讲,应该考虑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均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从微观角度讲,首先鼓励农民参与企业价值链流程价值创造,从企业未来发展中获得红利;其次企业与失地农民建立利益共享机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再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企业与失地农民三方的行为。笔者在分析过程中,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刘丽红.统筹城乡发展的对策建议[J].经济导刊,2012年02期.
[2]张晖.我国统筹城乡发展模式的反思及矫正建议[J].中州学刊,2012年06期.
[3]李振京.调整城乡二元结构 统筹城乡发展[J].中国经贸导刊,2011年16期.
[4]宋葛龙.中国统筹城乡发展改革路径研究 ——以重庆为例[D].辽宁大学,2012年.
作者简介:燕春友(1983-3—),男,汉族,山东广饶人,管理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