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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世界各国而言,抗制犯罪都是一个“宏大的叙事结构”,也是一个几乎永恒的课题。现代社会中,反犯罪都是在政府或者官方的主导下进行的,应该说,这有其必然性。首先,国家或者官方承担抗制犯罪这种公共产品,符合国家作为“守夜人”的现代宪政理念;其次,抗制犯罪这一公共产品,其“原料”本身就来自于公共领域,如针对犯罪的法律,打击犯罪的专业力量,抗制犯罪所需的物质准备等等,通常都是国家能够提供,而若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这一“原料”无异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再次,抗制犯罪需要调动、整合、支配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各种社会资源,必然需要国家权威的存在,尤其在当今犯罪已呈现出全球化趋势的背景下,抗制犯罪更需要各国共同参与、配合,在这一领域中,显然只有国家方能胜任反犯罪的国际合作;最后,从人权保障角度而言,由于现代国家的民主体制(包括分权制衡机制、民主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民意吸纳机制等)的存在并法定化,将打击犯罪的主导权授予国家是保障这一权力不被滥用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