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拿走对方的存款构成盗窃罪吗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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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居期间拿走对方的存款构成盗窃罪吗
  
  编辑同志:
   我和梁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近3年,此间,双方没有来往,经济上也各自独立。两个月前,梁某以探望儿子的名义来到我住处,偷偷拿走我的活期存折一本,并取走存款2万元。这2万元是我近两年来辛辛苦苦攒起来的。存折被盗后我曾找梁某询问,但他没有承认。过了两个月,钱款被梁某挥霍一空后,梁某才道出实情。请问:分居期间拿走对方存款构成犯罪吗?
  丁慧
  丁慧朋友: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你与梁某婚后分居,经济上各自独立,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因而,不能据此认为双方之间达成了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也就是说,你分居后所得的财产和保管的原夫妻共同财产性质上是一样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等于梁某对你占有控制下的钱物可以随意处置。梁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你控制下的钱物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因梁某与你系夫妻关系,所窃取的财物性质上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处罚时会与社会上的作案区别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根据该条规定,偷拿自家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偷拿对方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归入偷拿自家财产范围,也就是说,梁某若以其拿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没有犯罪来抗辩是不成立的。梁某窃取存折后,拒不承认,并支取2万元挥霍一空,盗窃数额较大,情节比较恶劣,当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况,应予刑事处罚。
  
  女儿已死亡,还能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机关干部,有一女,现年18岁。由于一时糊涂,我女儿谎报年龄于2004年底与社会青年徐某领取结婚证后结为夫妻。婚后,女儿与徐某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去年底,女儿曾对我说她准备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然而,不幸突然降临,春节前夕,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女儿遇难。经过理赔,我们获得了20余万元的赔偿金。徐某要求分割这笔赔偿金,因徐某与女儿生前夫妻关系就已名存实亡,我自然不同意,遂准备完成女儿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心愿。请问:女儿已死亡,还能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吗?
   龙嘉莉
  龙嘉莉朋友: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你女儿领取结婚证时未满20周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她与徐某的婚姻自然属于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母亲,在你女儿死亡后1年内,你有权申请宣告你女儿与徐某的婚姻无效,而且因为你女儿死亡时未满20周岁,法院受理后会依法作出你女儿与徐某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自无效判决作出之日,徐某就丧失了死者配偶这一身份,他要求分割赔偿金也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夫妻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
  
  编辑同志:
  我和朱某系夫妻,因关系不和于2004年6月开始分居。最近,我购买足球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奖金120余万元。朱某听说后即要求离婚并均等分割足彩奖金。我认为,足彩奖金系分居期间所得,应归我个人所有。请问:分居期间所中足彩奖金如何分割?
   陈敏
  陈敏朋友: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属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居期间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间一方获得的足彩奖金,不管归入“奖金”一类,还是归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类,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这样划分,也符合夫妻间“风险共担,运气共享”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协议不成,该笔足彩奖金如何分割呢?除了前述规定外,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处理。该《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虽然该《意见》1993年即已颁行,而《婚姻法》2001年4月作了修改,但意见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与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不抵触,因而法院判决时仍应适用。你与朱某分居两年有余,分居期间,双方停止夫妻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分割分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充分考虑分居这一因素。根据《婚姻法》第39条及《财产分割意见》第8条的规定,考虑双方分居,购买足彩的经费来自于你等情况,该笔足彩奖金不应平均分配,而应按你多分朱某少分的比例分割。
  
  妻子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编辑同志:
  我婚后收入全部交给妻子,积蓄也以妻子的名字存入银行。不过,家里的经济状况我也清楚,3年来,大概有8万元的存款。最近,因妻子有了外遇,夫妻感情破裂,我准备离婚,并翻阅了妻子的存折,发现妻子名下的存款共有18万元,其中有10万元为结婚前存入。妻子同意离婚,但拒绝分割存款,说存款在她名下,根据存款实名制,是她的“私房钱”,还说,有10万元是代她父母保管。请问:妻子名下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王玉坤
  王玉坤朋友:
   《婚姻法》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你与妻子婚后没有财产约定,因此,争议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来确定。存款实名制仅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使用实名,并不是说谁名下的存款就绝对归谁所有。你妻以存款在其名下即属于她的个人财产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你妻若认为存款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应当承担证明该存款符合《婚姻法》第18条规定,系其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否则,根据“不能查清系个人财产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你与妻子婚后共同积蓄的8万元存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你妻所言代其父母保管的10万元钱,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若你妻所言属实,则该存款是其父母的存款,你自然无权享有。即便该存款是其父母赠与,或者是你妻婚前积蓄,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关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属于你妻的个人财产,你无权要求分割。
  
   非婚子女对非婚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
  
  编辑同志:
   我友张某年轻时曾任广播局局长,任职期间已婚的他与未婚的播音员曲某发生两性关系致曲某怀孕。曲某将孩子飞生下后,张某不付抚养费,二人因此曾到法院打官司,法院支持了曲某要求张某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不久后张某因经济等问题,被开除公职。张某被开除后一直没有找到固定工作,靠打零工维持生活。现在他年老体衰,干不动工作了,没有了收入,生活因此发生了困难。他的非婚生子女飞已经成家立业,现任一外企部门经理,收入不菲。张某要求非婚生子女对他尽赡养义务,请问法院能否支持张某的请求?
   秋珍
  秋珍朋友:
   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虽为非婚,但他们与所生子女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本着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除犯有杀害、遗弃、虐待子女罪的以外,非婚生子女的非婚父母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非婚生子女应同婚生子女一样尽赡养扶助义务,即精神上慰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等义务。赡养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利,非有法定的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张某要求非婚生子女飞给付赡养费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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