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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宪法宣誓作出具体规定,使宪法宣誓制度成为政治生活常态,体现出宪法的崇高地位。但是当前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在其实质意义上是存在不足的,应当予以完善。
【关键词】:宪法权威;宣誓制度;宪法精神
一、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
增强宪法意识,了解掌握宪法精神,才能将宪法精神落实到实处,但事实证明,在公民意识方面,中国的现实情况不能令人满意。公民,自然也就包括这部分要进行宪法宣誓的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们,当前部分公务人员宪法意识淡薄,甚至错位,缺失,因此也就不把宣誓效忠宪法当回事,只当成一个形式敷药了事,这样的宣誓形同虚设,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另外有部分公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环境和工作的变化,受到的诱惑越来越多,服务意识、宪法和法律信仰被逐渐的侵蚀。甚至有些公务人员远离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责任使命抛诸脑后。可以说,公务人员行使权力不当对公民基本权力的侵害时最大的,需要以宪法观念和精神进行指引或遏制。
(二)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
程序性保障是宣誓制度在宪政中得以实现所借助的必要设置。程序性保障要求宪法宣誓程序有法可依且公正公开。目前,我国已初步开始实行的宣誓活动主要有国家领导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的人数毕竟十分有限,程序上也缺乏可参照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有些宣誓活动的宣誓誓词里并没有法律的字眼和自觉守法之意,宣誓活动的法律意义并未体现出来。因此只有以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务员就职宣誓的程序,才能更能有利于宣誓活动的进行,宪政秩序也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三)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
我们目前的宣誓内容空洞,没有补救性措施,也没有细则化。一套完整的宣誓程序并不是集体喊几句空口号,它应该不仅包括宣誓的内容,还应包括补救机制。补救机制主要从宣誓失效和宣誓失信两个方面考虑。宣誓失效主要是指宣誓人员在就职宣誓时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使宣誓程序不成立,主要表现有缺席、口误等等,形式上的错误,这样的失误,并不代表宣誓者实质性的错误,因此只要在发生失误后重新宣誓就可以弥补。宣誓失信只要是指宣誓人员宣誓就职之后在工作生活中违背了当初宣誓的誓词所规定的内容,没有信守承诺。只要表现有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等实质性错误,没有惩罚性举措的宣誓是毫无威慑力的。另外宣誓内容也缺乏针对性比如公款吃喝,比如用公车办私事等,这些腐败够不上贪污罪,更多地要靠自律,因此如果宣誓的条款中有这样的宣誓条款那么,这样的宣誓不仅有了细则化也有了惩罚性条款,对公务员的威慑力远比笼统的我宣誓不贪污要有效得多。
以上三方面是我国宣誓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分析,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是要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要收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真正的法治化,才能保障我国的法治建设。具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宣誓制度,不仅是在实体是誓词上保证宣誓的具体化,程序上也要保障宪法宣誓的可操作性。有了这样一个大的指导原则,实践中出现的分散性,形式化的宣誓活动也就变得有章可循得到了根本法的约束,这也是民主宪政进一步实现的有力体现。
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要培养我国公务员对于法律的信仰,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要树立法律的權威,增强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我们要不断加强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公务员必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原则是法律站在最高的地位。政府官员和普通人民都在站在平等守法的地位。我们要不断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扭转长期以来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只有这样公务员才能做到自觉地遵守法律。
其次,要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培养公务员对法律的信仰,前提条件是要有法可依。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公务员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培养公务员法律信仰重中之重的环节。
再次,要转变为公务员官本位的思想。公务员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转变权高于法,利大于法的观念,杜绝公务员以权压法的人治行为。总之,培养公务员对法律的信仰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的环节,没有良好的法治氛围,公务员就不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如同一只空文形同虚设。
(二)制定宪法宣誓的相关配套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域外的宪法宣誓制度大多规定于宪法之中,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强相关立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规定;或者通过分别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对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在修改宪法时将宪法宣誓制度写进宪法[9]。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仅有宪法宣誓制度或者法律制度,而不对其追责,只会将该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认法和执法中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的法律中早有宪法宣誓制度追责的条款规定。德国1953年《官员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拒绝宣誓…的议员而被免职。如果他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就职誓言,或者拒绝履行代替就职誓言而规定的誓约,那么该官员必须被免职。”德国联邦官员法的追责条款规定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作用。可以考虑,对于不执行宣誓制度或者不履行宣誓承诺的,应当规定其法律责任。比如,对已经任职但没有宣誓的,规定不得到职,规定其履职行为无效;对不履行宣誓承诺的,可以通过法定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既然宪法宣誓是法律规定,就必须监督宣誓者的履行情况,并对违背宣誓誓言者进行责任追究,如政治问责等。只有严格追责才能避免宪法宣誓流于形式或表面化,发挥宪法宣誓的积极作用,把宪法宣誓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种违反宪法规定、损害宪法权威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追究。
参考文献:
[1]莫纪宏.宪法实施状况的评价方法及其影响[J].中国法学,2012(04).
[2]刘连泰,周雨.宪法宣誓制度的“实”与“名”[J].浙江社会科学,2015(02).
[3]王亚平,谢天.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几个问题[J].人大研究,2015(02).
【关键词】:宪法权威;宣誓制度;宪法精神
一、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
增强宪法意识,了解掌握宪法精神,才能将宪法精神落实到实处,但事实证明,在公民意识方面,中国的现实情况不能令人满意。公民,自然也就包括这部分要进行宪法宣誓的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们,当前部分公务人员宪法意识淡薄,甚至错位,缺失,因此也就不把宣誓效忠宪法当回事,只当成一个形式敷药了事,这样的宣誓形同虚设,根本起不了任何作用。另外有部分公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环境和工作的变化,受到的诱惑越来越多,服务意识、宪法和法律信仰被逐渐的侵蚀。甚至有些公务人员远离人民群众的联系,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责任使命抛诸脑后。可以说,公务人员行使权力不当对公民基本权力的侵害时最大的,需要以宪法观念和精神进行指引或遏制。
(二)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
程序性保障是宣誓制度在宪政中得以实现所借助的必要设置。程序性保障要求宪法宣誓程序有法可依且公正公开。目前,我国已初步开始实行的宣誓活动主要有国家领导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人大代表的人数毕竟十分有限,程序上也缺乏可参照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有些宣誓活动的宣誓誓词里并没有法律的字眼和自觉守法之意,宣誓活动的法律意义并未体现出来。因此只有以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务员就职宣誓的程序,才能更能有利于宣誓活动的进行,宪政秩序也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
(三)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
我们目前的宣誓内容空洞,没有补救性措施,也没有细则化。一套完整的宣誓程序并不是集体喊几句空口号,它应该不仅包括宣誓的内容,还应包括补救机制。补救机制主要从宣誓失效和宣誓失信两个方面考虑。宣誓失效主要是指宣誓人员在就职宣誓时出现了程序上的错误,使宣誓程序不成立,主要表现有缺席、口误等等,形式上的错误,这样的失误,并不代表宣誓者实质性的错误,因此只要在发生失误后重新宣誓就可以弥补。宣誓失信只要是指宣誓人员宣誓就职之后在工作生活中违背了当初宣誓的誓词所规定的内容,没有信守承诺。只要表现有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等实质性错误,没有惩罚性举措的宣誓是毫无威慑力的。另外宣誓内容也缺乏针对性比如公款吃喝,比如用公车办私事等,这些腐败够不上贪污罪,更多地要靠自律,因此如果宣誓的条款中有这样的宣誓条款那么,这样的宣誓不仅有了细则化也有了惩罚性条款,对公务员的威慑力远比笼统的我宣誓不贪污要有效得多。
以上三方面是我国宣誓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分析,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就是要有一个明确的参照标准,要收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真正的法治化,才能保障我国的法治建设。具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宣誓制度,不仅是在实体是誓词上保证宣誓的具体化,程序上也要保障宪法宣誓的可操作性。有了这样一个大的指导原则,实践中出现的分散性,形式化的宣誓活动也就变得有章可循得到了根本法的约束,这也是民主宪政进一步实现的有力体现。
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要培养我国公务员对于法律的信仰,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要树立法律的權威,增强公务员的法治意识。我们要不断加强公务员的法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务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公务员必须认识到,法治的重要原则是法律站在最高的地位。政府官员和普通人民都在站在平等守法的地位。我们要不断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扭转长期以来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只有这样公务员才能做到自觉地遵守法律。
其次,要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培养公务员对法律的信仰,前提条件是要有法可依。健全的法律体系是公务员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培养公务员法律信仰重中之重的环节。
再次,要转变为公务员官本位的思想。公务员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转变权高于法,利大于法的观念,杜绝公务员以权压法的人治行为。总之,培养公务员对法律的信仰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的环节,没有良好的法治氛围,公务员就不能形成对法律的信仰,不被信仰的法律如同一只空文形同虚设。
(二)制定宪法宣誓的相关配套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域外的宪法宣誓制度大多规定于宪法之中,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强相关立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规定;或者通过分别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对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在修改宪法时将宪法宣誓制度写进宪法[9]。
(三)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就会变成一纸空文。仅有宪法宣誓制度或者法律制度,而不对其追责,只会将该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认法和执法中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在国外的法律中早有宪法宣誓制度追责的条款规定。德国1953年《官员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因拒绝宣誓…的议员而被免职。如果他拒绝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就职誓言,或者拒绝履行代替就职誓言而规定的誓约,那么该官员必须被免职。”德国联邦官员法的追责条款规定对我国立法有借鉴作用。可以考虑,对于不执行宣誓制度或者不履行宣誓承诺的,应当规定其法律责任。比如,对已经任职但没有宣誓的,规定不得到职,规定其履职行为无效;对不履行宣誓承诺的,可以通过法定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和追究责任。既然宪法宣誓是法律规定,就必须监督宣誓者的履行情况,并对违背宣誓誓言者进行责任追究,如政治问责等。只有严格追责才能避免宪法宣誓流于形式或表面化,发挥宪法宣誓的积极作用,把宪法宣誓制度落到实处。特别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种违反宪法规定、损害宪法权威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追究。
参考文献:
[1]莫纪宏.宪法实施状况的评价方法及其影响[J].中国法学,2012(04).
[2]刘连泰,周雨.宪法宣誓制度的“实”与“名”[J].浙江社会科学,2015(02).
[3]王亚平,谢天.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几个问题[J].人大研究,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