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引言 刑事司法活动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刑罚的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归宿,是保证生效刑事裁判付诸实施的行为。生效刑事裁判得以有效执行也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一份得不到执行的生效裁判,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一张废纸。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更是强调了刑罚有效执行对于保障刑罚威慑力的重要性。“审判就是促和谐,执结才是硬道理”审判与执行就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暂予监外执行作为监禁刑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顺应了国际社会刑罚轻型化和行刑社会化的趋势,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犯改过自新,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