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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进项目:本文是杭州师范大学卢福营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村民自治发展中的地方创新机制研究”(编号:09YJA810024)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民主决策五步法”是天台县对村级民主治理模式的改革和尝试,也是后选举阶段村级民主机制的重大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显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以及“民主决策五步法”的称谓是否合理等问题,因此,构建后选举阶段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结合当地农村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再创新。
关键词:基层社会管理 科学化 民主决策五步法
2005年以来,天台县推行了以“民主提案、民主议案、民主表决、公开承诺、监督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决策五步法”。这是天台县对村级民主治理模式的改革和尝试,也是后选举阶段村级民主机制的重大创新。“五步法”体现了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精神,是后选举阶段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机制的细化,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探索。民主决策“五步法”实现了一系列零散制度的整合,从提案、议案、表决、承诺到监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几个步骤前后相承,缺一不可,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规范了决策程序,疏通了村民参与管理、发表意见、集聚民智的渠道,培养了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落实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强化了村务的监督,规范了村干部的行为,改善了干群关系。既能被现行体制所容纳,同时又为广大农民所欢迎,在矛盾、合作、博弈中获得了政府与民众的双赢。但是“民主决策五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监督“关系成本”高、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以及制度与实践发生偏离等问题。因此必须认识到,构建后选举阶段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结合当地农村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再创新。
一、民主决策五步法的主要成效
1、构建了程序化、规范化的后选举时代村级民主管理机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是现代民主的重要要求,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努力方向。近年来,人们对民主的认识逐渐深化,实体民主也有所发展,而程序民主的发育却还比较欠缺。基层民主中除了民主选举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操作程序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操作规范还有待完善。正是这种现实的需求促进了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有序化运行的长效机制的探索。民主决策“五步法”以民主决策为突破口,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三项内容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把后选举时代的村级民主纳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实现了程序和流程的标准化。
2、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民主决策“五步法”是农村社会发展推进器。它通过决策会、乡贤会、新年茶话会等灵活多样的民主活动,调动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不仅推动了村庄管理的民主化,而且促进了村庄经济社会的发展。据统计,五年多来,天台县共收到村民提案16889件,有13351件村级重大事项提交表决,其中394件被否决,承诺事项完成率达到99.8%。天台县约有三分之一的成年村民在外务工经商,不乏创业成功的富商乡贤。在民主决策“五步法”的推动下,不少在外的富商乡贤纷纷捐赠家乡的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年均由在外乡贤、群众捐助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达8000多万元。
民主决策“五步法”是农村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五步法”畅通了群众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规范了村干部的行为,促使村干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权,提高了乡镇政府及村两委的公信力,而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也为村民和村两委之间搭起了一个联系的桥梁,加强了村干部与村民的沟通,群众对村干部也能放心,从而和谐了干群关系。近年全县农村信访量和农村干部经济违纪现象大量减少,特别是今年村级组织换届中没有出现一例到市以上上访事件,有力地推进了村风民风的改善,稳定了乡村的社会秩序。“五步法”实施五年多来,全县农村信访量下降47%,其中集体信访下降57.9%。连年获得浙江省平安县称号。
民主决策“五步法”是农村社会整合的“黏合剂”。它有效地打破了原来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宗族、派系对峙的格局,化解了彼此之间的恩怨,把行为目标转移到共同发展上来,由此形成了推动村庄发展的强大合力。下峧村与隔壁的灵溪村之间有很深的宗族矛盾,1990年,两个村发生的大规模宗族械斗的“苍山事件”,甚至惊动了党中央国务院。其后这两个村陷入了无人管理的困境,各项事业无法开展。随着民主决策“五步法”的推行,两个村的干部和群众逐渐意识到了共同发展的重要性,两个村的干部自觉地坐到了一起。顺利完成了“治溪打坝”和“校网合并”等项目,从源头上消除了宗族矛盾。
3、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形成了民主参与的习惯。民主决策五步法实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五步法”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实到了每个环节,将村民作为村务决策管理的主体,村务大事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不该怎么干,都由群众说了算。通过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评,真正强化了农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唤起了广大村民的公民意识和集体意识,民主决策“五步法”将重大村务决策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对村民公开,具有很高的透明度,从而使村民能够充分行使其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热情逐渐高涨。
民主决策五步法加强了群众的自我教育。民主决策“五步法”除了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以外,还促进了村民群众的自我教育。应该说,民主也是一种自我教育的有效方式,通过直接参与民主实践,能大大提高村民的民主素质,并将其内化为村民的行为习惯,在村庄里形成一种民主参与的惯性。而广大农村群众通过民主的实践,懂得了用民主的手段来协调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从而增强了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促使了农村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村风民风的进一步改善,推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有序。
二、民主决策“五步法”存在的问题
1、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关系成本”较高。在民主决策“五步法”创新中,一个重要的民主机制就是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村务监督活动。然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均由本村村民代表担任。让一些共同生活在一个村落之中,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来监督村务管理活动,特别是监督执掌村庄公共权力的村干部,用村民们的话说“是要得罪人的”,因此,监督委员们往往不愿意真正实施监督行动,扮演集体行动的带头人,民主监督就有可能出现“虚监”现象。调查发现,民主决策“五步法”实施过程中的最主要短板就是村监会的监督。白鹤镇何方赵村CQG深有感触:“现在我们碰到的最困难的就是村监会实施监督这一块,我们都是来自同一个村的,选出来的话,去监督就会得罪人,再反过来说,确确实实去做监督的人,也很难去做,在农村我们都是乡里乡亲的,你这样做的话就得罪人家了,今天我得罪你了,我就要付出成本了,我把你搞下去了,说不定就结怨了,我同你结怨,可能我子女跟你子女之间也会结怨的。这个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说一般不愿做这个事,不愿承担这个责任。” 2、部分村庄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出现“同体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天台县在实行民主决策“五步法”中的一个重要创新,对村干部及村级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村庄中,其功能却出现了异化。按照《天台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全程参与“五步法”,对其职能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五步法”进行全程监督。然而,在运行过程中,有一些村庄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却混淆了功能,越权直接参与表决、共同讨论和决定村务。如此一来,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呈现出“同体化”现象,就无法再起到监督作用了,不能“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因此,在“五步法”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的“同体化”。
3、提案审议机制不健全导致非正式提案容易被忽略。根据相关规定,民主提案由村党组织收集整理和审议。在实践中,民主提案大致可以分两类:一类是在各种会议上特别是联席会议上当场提出的提案;另一类则是在村民议论中形成的建议、看法,或村民在非正式场合向村干部提出的建议。或因为提案人人微言轻、或由于村干部觉得实施有困难,等等。总之,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村民提出的民主提案有可能在整理和审议过程中被有意识地“忽略”,提案的民主性也因此被大打折扣。赤城街道田洋陈村的老支书曾经多次在非正式场合向村干部建议进行自来水改造。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承担村庄自来水改造工程的费用,因此村两委一直没有提交相关议案。直到2008年,村两委才提交议案,通过集体表决确定了村庄自来水改造的方案。
三、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民主决策五步法”的几点建议
1、契合中央主题思想,提高其称谓的科学化。比如,从其内容本身来看,“民主提案、民主议案、民主表决、公开承诺、监督实施”中,只有前三项是属于决策的范畴,而后两项更侧重于管理,甚至从管理的宏观意义上说,整个过程侧重的并非决策这一步,而是更为丰富、更为全面的管理的过程,其最终的目标是为了基层社会的“民主管理”。从其制度规定分析,民主决策“五步法”虽然重在突出重大村务决策的民主化,但它显然不仅仅是一项民主决策制度,而应当是后选举阶段村级民主管理机制的集成化和系统化。因此,建议将“民主决策五步法”更名为“民主管理五步法”更为合适,如此则能更加契合党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
2、提升村民公共参与意识,完善群众舆论监督机制。监督难这个问题确实在很多农村都存在,这也是熟人社会的一个特点,那么在熟人社会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利用熟人社会这个特点,进一步完善群众的舆论监督机制。在熟人社会中,村干部也必然也会爱面子的,只要我们能通过村务公开使村干部工作完全透明化,由全体村民来进行监督,如果村干部承诺的事项无法完成,必然要承受村民舆论的评价,给他施加舆论压力,“让他在村里没面子”。当然,实行舆论监督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村民要具备公共参与意识,对村庄公共事务能有自己的声音。另外,还有一个方法可以借鉴,村里可以建立一个“大事记”,把每届村干部的工作成就都明细陈述,并流传后世,“让未来的人监督现在的人”,做得好的可能会让后代感到荣耀,做得不好的会让子孙脸上无光,从而激励村干部干好工作,负起责任。
3、明确村监会职责,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如果简单地借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西方民主经验,或许会导致“橘逾淮而为枳”的结局。在“民主决策五步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的“同体化”现象就是两种权力在博弈过程中出现的错位。但是如何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保持权力机构特别是监督机构的独立也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上级政府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为村务监督委员会能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避免其受外界的干扰;其次,要加强对村级领导干部以及村务监督委员的教育,培养其明确的职责观念和责任意识,使其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越位、不越权。
4、完善提案审议机制,确保全面听取民意。“五步法”规定了三种提案方式:组织提案、党员提案和村民提案,其实还应该再细分为正式提案和非正式提案。正式提案是指在各种会议上提交的提案,非正式提案是指在村民议论中形成的建议、看法,毕竟受到文化程度以及参政意识的限制,很多村民无法提交正式的提案,但是他们却对村庄发展有自己的看法,这部分不应该被忽略,因此,在“五步法”实施过程中,要完善提案的审议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广泛听取民意,同时要多渠道收集村民对村庄发展的意见建议,探索开辟能方便村民提交非正式提案的平台或者方式,确保民主公开,让有益的意见能够成功落实。
5、调整村务管理机制,推动基层管理再创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治理的环境势必发生变化,村级民主管理机制也需要不断地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比如,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的扩大,村务决策管理的参与机制就需要做出针对性的调整。一方面,努力保障外出村民的民主参与权利;另一方面,需要适度吸纳外来人口参与村庄管理,也要保障其民主参与权利。又如,民主决策“五步法”创新经验在向外地推广过程中,也需要结合当地农村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再创新。
参考文献
[1]刘锡田.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和意义[J]
[2]杨学兵.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
[3]卢福营.当代浙江乡村治理研究[M]
[4]应小丽.草根政治:农民自主行为与制度变迁——以1952-1992年浙江为例[M]
摘要:“民主决策五步法”是天台县对村级民主治理模式的改革和尝试,也是后选举阶段村级民主机制的重大创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显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以及“民主决策五步法”的称谓是否合理等问题,因此,构建后选举阶段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结合当地农村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再创新。
关键词:基层社会管理 科学化 民主决策五步法
2005年以来,天台县推行了以“民主提案、民主议案、民主表决、公开承诺、监督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村级“民主决策五步法”。这是天台县对村级民主治理模式的改革和尝试,也是后选举阶段村级民主机制的重大创新。“五步法”体现了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精神,是后选举阶段村级事务民主管理机制的细化,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益探索。民主决策“五步法”实现了一系列零散制度的整合,从提案、议案、表决、承诺到监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几个步骤前后相承,缺一不可,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规范了决策程序,疏通了村民参与管理、发表意见、集聚民智的渠道,培养了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落实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强化了村务的监督,规范了村干部的行为,改善了干群关系。既能被现行体制所容纳,同时又为广大农民所欢迎,在矛盾、合作、博弈中获得了政府与民众的双赢。但是“民主决策五步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监督“关系成本”高、监督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以及制度与实践发生偏离等问题。因此必须认识到,构建后选举阶段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结合当地农村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再创新。
一、民主决策五步法的主要成效
1、构建了程序化、规范化的后选举时代村级民主管理机制。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是现代民主的重要要求,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努力方向。近年来,人们对民主的认识逐渐深化,实体民主也有所发展,而程序民主的发育却还比较欠缺。基层民主中除了民主选举已经具有比较成熟的操作程序外,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操作规范还有待完善。正是这种现实的需求促进了地方政府对乡村治理有序化运行的长效机制的探索。民主决策“五步法”以民主决策为突破口,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三项内容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把后选举时代的村级民主纳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实现了程序和流程的标准化。
2、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民主决策“五步法”是农村社会发展推进器。它通过决策会、乡贤会、新年茶话会等灵活多样的民主活动,调动了民众参与的积极性,不仅推动了村庄管理的民主化,而且促进了村庄经济社会的发展。据统计,五年多来,天台县共收到村民提案16889件,有13351件村级重大事项提交表决,其中394件被否决,承诺事项完成率达到99.8%。天台县约有三分之一的成年村民在外务工经商,不乏创业成功的富商乡贤。在民主决策“五步法”的推动下,不少在外的富商乡贤纷纷捐赠家乡的公益事业。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年均由在外乡贤、群众捐助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达8000多万元。
民主决策“五步法”是农村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五步法”畅通了群众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渠道,规范了村干部的行为,促使村干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权,提高了乡镇政府及村两委的公信力,而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也为村民和村两委之间搭起了一个联系的桥梁,加强了村干部与村民的沟通,群众对村干部也能放心,从而和谐了干群关系。近年全县农村信访量和农村干部经济违纪现象大量减少,特别是今年村级组织换届中没有出现一例到市以上上访事件,有力地推进了村风民风的改善,稳定了乡村的社会秩序。“五步法”实施五年多来,全县农村信访量下降47%,其中集体信访下降57.9%。连年获得浙江省平安县称号。
民主决策“五步法”是农村社会整合的“黏合剂”。它有效地打破了原来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宗族、派系对峙的格局,化解了彼此之间的恩怨,把行为目标转移到共同发展上来,由此形成了推动村庄发展的强大合力。下峧村与隔壁的灵溪村之间有很深的宗族矛盾,1990年,两个村发生的大规模宗族械斗的“苍山事件”,甚至惊动了党中央国务院。其后这两个村陷入了无人管理的困境,各项事业无法开展。随着民主决策“五步法”的推行,两个村的干部和群众逐渐意识到了共同发展的重要性,两个村的干部自觉地坐到了一起。顺利完成了“治溪打坝”和“校网合并”等项目,从源头上消除了宗族矛盾。
3、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形成了民主参与的习惯。民主决策五步法实现了村民的自我管理。民主决策“五步法”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实到了每个环节,将村民作为村务决策管理的主体,村务大事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不该怎么干,都由群众说了算。通过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评,真正强化了农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唤起了广大村民的公民意识和集体意识,民主决策“五步法”将重大村务决策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对村民公开,具有很高的透明度,从而使村民能够充分行使其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热情逐渐高涨。
民主决策五步法加强了群众的自我教育。民主决策“五步法”除了实现了村民自我管理以外,还促进了村民群众的自我教育。应该说,民主也是一种自我教育的有效方式,通过直接参与民主实践,能大大提高村民的民主素质,并将其内化为村民的行为习惯,在村庄里形成一种民主参与的惯性。而广大农村群众通过民主的实践,懂得了用民主的手段来协调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矛盾,从而增强了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促使了农村社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村风民风的进一步改善,推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有序。
二、民主决策“五步法”存在的问题
1、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关系成本”较高。在民主决策“五步法”创新中,一个重要的民主机制就是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村务监督活动。然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均由本村村民代表担任。让一些共同生活在一个村落之中,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来监督村务管理活动,特别是监督执掌村庄公共权力的村干部,用村民们的话说“是要得罪人的”,因此,监督委员们往往不愿意真正实施监督行动,扮演集体行动的带头人,民主监督就有可能出现“虚监”现象。调查发现,民主决策“五步法”实施过程中的最主要短板就是村监会的监督。白鹤镇何方赵村CQG深有感触:“现在我们碰到的最困难的就是村监会实施监督这一块,我们都是来自同一个村的,选出来的话,去监督就会得罪人,再反过来说,确确实实去做监督的人,也很难去做,在农村我们都是乡里乡亲的,你这样做的话就得罪人家了,今天我得罪你了,我就要付出成本了,我把你搞下去了,说不定就结怨了,我同你结怨,可能我子女跟你子女之间也会结怨的。这个成本是很高的,所以说一般不愿做这个事,不愿承担这个责任。” 2、部分村庄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出现“同体化”。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天台县在实行民主决策“五步法”中的一个重要创新,对村干部及村级事务进行有效的监督,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村庄中,其功能却出现了异化。按照《天台县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全程参与“五步法”,对其职能也有详细的规定,对“五步法”进行全程监督。然而,在运行过程中,有一些村庄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却混淆了功能,越权直接参与表决、共同讨论和决定村务。如此一来,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呈现出“同体化”现象,就无法再起到监督作用了,不能“自己人监督自己人”。因此,在“五步法”实施过程中,一定要警惕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的“同体化”。
3、提案审议机制不健全导致非正式提案容易被忽略。根据相关规定,民主提案由村党组织收集整理和审议。在实践中,民主提案大致可以分两类:一类是在各种会议上特别是联席会议上当场提出的提案;另一类则是在村民议论中形成的建议、看法,或村民在非正式场合向村干部提出的建议。或因为提案人人微言轻、或由于村干部觉得实施有困难,等等。总之,受多种因素影响,部分村民提出的民主提案有可能在整理和审议过程中被有意识地“忽略”,提案的民主性也因此被大打折扣。赤城街道田洋陈村的老支书曾经多次在非正式场合向村干部建议进行自来水改造。由于村集体经济薄弱,难以承担村庄自来水改造工程的费用,因此村两委一直没有提交相关议案。直到2008年,村两委才提交议案,通过集体表决确定了村庄自来水改造的方案。
三、进一步完善和提升“民主决策五步法”的几点建议
1、契合中央主题思想,提高其称谓的科学化。比如,从其内容本身来看,“民主提案、民主议案、民主表决、公开承诺、监督实施”中,只有前三项是属于决策的范畴,而后两项更侧重于管理,甚至从管理的宏观意义上说,整个过程侧重的并非决策这一步,而是更为丰富、更为全面的管理的过程,其最终的目标是为了基层社会的“民主管理”。从其制度规定分析,民主决策“五步法”虽然重在突出重大村务决策的民主化,但它显然不仅仅是一项民主决策制度,而应当是后选举阶段村级民主管理机制的集成化和系统化。因此,建议将“民主决策五步法”更名为“民主管理五步法”更为合适,如此则能更加契合党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题。
2、提升村民公共参与意识,完善群众舆论监督机制。监督难这个问题确实在很多农村都存在,这也是熟人社会的一个特点,那么在熟人社会中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呢?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利用熟人社会这个特点,进一步完善群众的舆论监督机制。在熟人社会中,村干部也必然也会爱面子的,只要我们能通过村务公开使村干部工作完全透明化,由全体村民来进行监督,如果村干部承诺的事项无法完成,必然要承受村民舆论的评价,给他施加舆论压力,“让他在村里没面子”。当然,实行舆论监督的一个首要前提就是村民要具备公共参与意识,对村庄公共事务能有自己的声音。另外,还有一个方法可以借鉴,村里可以建立一个“大事记”,把每届村干部的工作成就都明细陈述,并流传后世,“让未来的人监督现在的人”,做得好的可能会让后代感到荣耀,做得不好的会让子孙脸上无光,从而激励村干部干好工作,负起责任。
3、明确村监会职责,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如果简单地借用“权力制约权力”的西方民主经验,或许会导致“橘逾淮而为枳”的结局。在“民主决策五步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的“同体化”现象就是两种权力在博弈过程中出现的错位。但是如何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保持权力机构特别是监督机构的独立也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上级政府部门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为村务监督委员会能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避免其受外界的干扰;其次,要加强对村级领导干部以及村务监督委员的教育,培养其明确的职责观念和责任意识,使其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不越位、不越权。
4、完善提案审议机制,确保全面听取民意。“五步法”规定了三种提案方式:组织提案、党员提案和村民提案,其实还应该再细分为正式提案和非正式提案。正式提案是指在各种会议上提交的提案,非正式提案是指在村民议论中形成的建议、看法,毕竟受到文化程度以及参政意识的限制,很多村民无法提交正式的提案,但是他们却对村庄发展有自己的看法,这部分不应该被忽略,因此,在“五步法”实施过程中,要完善提案的审议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广泛听取民意,同时要多渠道收集村民对村庄发展的意见建议,探索开辟能方便村民提交非正式提案的平台或者方式,确保民主公开,让有益的意见能够成功落实。
5、调整村务管理机制,推动基层管理再创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乡村治理的环境势必发生变化,村级民主管理机制也需要不断地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比如,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的扩大,村务决策管理的参与机制就需要做出针对性的调整。一方面,努力保障外出村民的民主参与权利;另一方面,需要适度吸纳外来人口参与村庄管理,也要保障其民主参与权利。又如,民主决策“五步法”创新经验在向外地推广过程中,也需要结合当地农村实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再创新。
参考文献
[1]刘锡田.地方政府制度创新的动力和意义[J]
[2]杨学兵.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
[3]卢福营.当代浙江乡村治理研究[M]
[4]应小丽.草根政治:农民自主行为与制度变迁——以1952-1992年浙江为例[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