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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将于11月1日起开始执行,按此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