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程序评议

来源 :人大法律评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ixua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简易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以此为自身赢得合法性.行政简易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超越,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变体和例外.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制度的基石.商务部发布的上述法律文件以“简易案件”的提法代替“简易程序”,反映出上述部门规章对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建立的谨慎价值取向.根据目前的规定,简化的程序主要是针对申报方的申报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按简易程序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量或许有所降低,但职责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不同.虽然对第三方异议权利边界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过度限制后异议效力的过低而沦为虚文亦属或有之事.
其他文献
在实质要件方面,学位撤销与学位授予存在反向对应关系.在学理上,有学术型学位撤销与非学术型学位撤销之分,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其中,学术型学位撤销遵循的实质要件为学术标准,而非学术型学位撤销遵循的实质要件为包含政治、道德、法纪等在内的非学术标准.在我国的法规范与大学章程层面,学位撤销之实质要件呈现学术标准与非学术标准并存的综合性特征.从法律效果看,学位撤销将产生学位授予行为自始失效、对信赖利益予以补偿、公法上不当得利之返还、行政行为失效之附随效果四个方面的效果.
治外法权随不平等条约的缔结而来,治外法权是条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也是中国近代史上无法绕开的一环.然而,”治外法权”一词本身的意涵就是模糊不清且常与”领事裁判权”混用的:就治外法权概念而言,有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的双重用法;与领事裁判权相较,则更有诸多混淆矛盾之处.回顾历史,由治外法权的语义困顿可以看出,当时对治外法权的认识尚难言透彻.以语言学和逻辑学的语词前提为基础,本文聚焦于”同光中兴”时期(1864~1894年),提出清廷的”治外法权工具观”论点,分析其利弊,并得出结论:同光中兴时的清廷对治外法权制度止
运动员形象权是运动员对其身份符号以及与运动项目密切关联的各种形象要素产生的经济利益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体育自治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体育行业一系列的自治性规则与合同,比如,体育自治权项中的规则制定权、组织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运动员本人行使其形象专有权、许可使用权和转让权.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了国内外运动员形象权的行使与救济所受到的来自体育自治规则的限制,并在总结现有问题的基础上就我国运动员形象权保护的完善从法律规则层面与实际操作层面展开了讨论.
系统论法学作为新兴学科,具有长远的发展前景.首先,以学科的理论史为线索,梳理一般系统理论的发展历程并着重介绍开放系统理论与区分理论,解读卢曼自创生系统理论的基础.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互动的背景下,阐明系统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普遍适用性.其次,介绍系统论法学在中国发展的两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的系统论热潮中反思其问题,并对当下第二轮系统论法学的发展作出概括.最后,检视系统论法学的理论增长点和需要审慎留意的问题,即审慎处理系统论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问题、警惕系统论法学的”艰涩”与”封闭”两大隐患、解决舍离价
健康不仅是个人幸福的前提,而且是民族复兴和国家发展的基础,因此,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健康的至关重要性推动了法律层面上健康权的异军突起,使健康权成为新一代国际人权法的重要内容,进而被很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认可和保障.本文对健康权的形成、内涵、特点和法律表述进行了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对健康权的作用、可诉性和保障机制等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对健康权带来的挑战以及法学和法治体系将出现的相应变革进行了回应和论证.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健康权的出现将推动当代卫生法体系的发展;健康权是该体系建构的基石,政府保障健
对我国《立法法》中规定的立法参与内容进行规范分析并将其模式化,可以有效指导和引导立法参与研究与实践.”参与情境””决策主体””参与主体””参与形式””效力”这5个元素,构成了立法参与模式的基本内容.依据立法程序的不同类型可以将立法参与模式划分为人大立法参与模式与行政立法参与模式;并且,还可以依据不同的立法阶段对它们分别进行细分.依据立法参与的强度不同,可以将立法参与模式划分为强参与模式与弱参与模式.依据参与主体类型的不同,还可以将立法参与模式划分为专家参与模式与大众参与模式.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在司法判决中实践表达自由权利的相对主义理论,承认法定表达自由权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但对其的克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并接受特区法院的司法审查.限制表达自由权的详细法律依据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16条勾勒出框架,并被香港特区及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判例填充进细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会依次询问如下问题,以裁定限权法律或措施是否有效.首先,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或措施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上的确定性?其次,限权法律或措
”邻避”一词,反映了公众对危害自己生活环境品质的公共设施或工业设施之态度.中国邻避事件涌现表明中国社会发展已经进入”邻避时代”.中国邻避运动兴起及其治理陷入一种以”抗议—压制”为基本框架的循环模式.针对邻避问题,中国学界研究”百家争鸣”.诸多理论视角虽然产生极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也存在各自的观察盲点.系统论法学以卢曼的系统论基本原理为基础,借由对社会诸系统的”邻避沟通”进行二阶观察,论证邻避困局的实质是一种”多元理性冲突”;继而揭示法律系统如何可能破解邻避困局的难题;最后,基于系统论的洞见,阐释破解中国式
基于客观建构主义的认识论立场,系统理论的理论旨趣和研究视角,在于透过客体对建立在沟通基础上的社会系统进行事实研究.由此出发,人的主体性问题不再是系统理论的中心问题,甚至从系统理论的视角观察,人也被重新论题化.但是,人对社会过程的建构所具有的重要性并未如批评者所言被否定了.因为在系统理论的分析中,显示出人对社会系统的重要意义在于,人的心理意识系统与社会系统之间存在的结构耦合关系.进而,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系统理论视角转换的贡献在于,它揭示了社会系统这样的非个体性结构的存在,这使对人的关怀和安放不再如传统
”规则之治”的观念塑造,固然能够在一定限度上保证法律系统在自身运作中坚持使用”合法/非法”的符码化沟通,但”规则之治”却并不必然能够决定法律沟通的方向.当”合法不是非法”与”不是非法即为合法”同时成为可欲的法律沟通方向时,具有”沉重肉身”并夹带着复杂环境变量信息的法官个体就成为决断法律的决定性因素,其后果则是导致系统出现无可避免的矛盾与吊诡,”规则之治”的内在张力也随之遭到解构.当”规则之治”的形式逻辑张力并不足以为”法律自治”提供持续充分的内在交往动力时,法律的另一种可能性在于将法律沟通由系统的符码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