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存疑不捕、存疑不诉案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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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力度的加大,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但随之而来的却是案件质量明显下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种种原因,有的案件在侦查初期就失去了查证的最佳时机,在审查逮捕特别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无法获取案件关健证据,致使存疑不捕、存疑不诉(以下简称“刑事存疑”) 案件明显增多,大大减弱了打击刑事犯罪的社会效果,不利于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提高今后的案件质量,降低刑事存疑率,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就刑事存疑案件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作了初步调查研究。
  
  一、刑事存疑案件的特征
  
  刑事存疑案件的实质就是,既没有充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也没有充分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无罪,在罪与非罪之间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是所有存疑案件的共同特征。具体到个案中,无非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中某一个或两个要件存在不确定性,一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存疑的居多,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下面就两个案例对存疑案件的特点作简要分析。
  1、秦某盗窃案
  2005年9月14日11时许,秦某秘密窃取其情妇贾某的工商银联卡后,于当日12时左右在白沟镇工商银行支取现金26000元,当日13时40分左右再次支取现金20000元,尔后将卡秘密放回,于2005年9月21日逃回原籍,2005年10月5日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2005年10月17日被本市公安机关押解归案。
  本案存疑焦点:犯罪嫌疑人秦某是否存在盗窃故意,即秦某的情妇对其支款行为是否知晓。
  检察人员审查全部卷宗后,发现案卷中认定秦某有罪的证据只有本人供述和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而且两者在细节上相互矛盾。在秦某原来的供述中,有几个他的老乡知道他盗取密码的事,但公安机关侦查时却未能及时找到这些人,没有收集到其它有罪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秦某又极力否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声称情妇贾某让他支款用于回家与妻子离婚,而在侦查卷中却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秦某的辩解,到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失去了收集其它有罪证据的有利时机,无法确定秦某盗窃的主观故意。
  2、魏某盗窃案
  2005年7月6日上午11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伙同魏某窜至涞水县北义安镇粟村,将失主田某停放在本村村委会会计陈某家门口的一辆摩托车偷走,后马某将该车销售给犯罪嫌疑人王某。
  2005年7月10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伙同魏某、刘某(在逃)将黄某放于高碑店市白沟镇东马营村东得意楼饭店南侧土路上的一辆黑色凌肯125型摩托车偷走,后马某将该车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某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给幸福营村的赵某。
  本案存疑焦点:魏某是否参与盗窃。
  侦查卷中能够认定魏某有罪的证据有两个,一个是同案犯马某的供述,一个是魏某最初的供述,而且只承认参与了第一次盗窃,但两份供述在叙述盗窃方法上又互相矛盾,魏某在这一次有罪供述后便一直否认参与盗窃。而买赃人又是从马某手中买的车,也未能证实魏某参与盗窃,此案的客观方面无法确定。
  
  二、刑事案件存疑率偏高的原因。
  
  为什么现在刑事案件存疑率偏高?是侦、检两家以前的办案水平比现在高吗,其实不然。我们认为以下几点是现在刑事案件存疑率偏高的几个原因:
  1、检法两家执法理念的转变提高了对证据的要求。
  新《刑法》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无罪推定的执法理念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漫长过程,几千年的有罪推定思想一直禁锢着我们的头脑,从上到下对无罪推定的运用慎之又慎。但近年来我国揪出若干起特大冤假错案,产生错案的原因就是对证据要求不高,对一些细微的不具有排他性的证据不放在心上,以致酿成错案。高碑店市检法两家在近几年的办案过程中,逐渐提高了证据要求,坚持所有证据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坚决避免错案的发生。
  2、侦查机关合法侦查理念的提高与侦查思维、侦查手段相对滞后的矛盾,是造成案件质量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
  毋庸置疑,在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甚至在此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侦查机关的侦查思维和侦查手段一直在走老路,即从口供再到其它证据,突破口供是当时一般案件中的中心任务,并有把拿下口供就等于破案的思想,重口供轻证据,重查明事实轻证据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基于以上思维方式,侦查员一般把重点放在口供上,难免出现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这种手段对于某些案件侦破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毕竟不具有合法性。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社会法制气氛越来越浓,侦查机关合法侦查的意识也越来越强,不再敢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这无疑是社会法制进步的一个表现。尽管如此,多数侦查人员还没有从老的侦查思维中解放出来,虽然不再刑讯逼供、诱供,但还是把口供放在第一位,依然没有摆脱从口供到其它证据的思想桎梏,当口供拿不下来时,就会走投无路,无从下手,即便有了口供,口供的真实性也无法真正把握,有时会把取证方向引入歧途。在上述情况下侦查的案件,难免出现言词证据不稳定、客观证据不连接、犯罪四要件中的某一个或两个要件不确定的现象。如此一来,刑事案件的存疑率上升也是一种必然,至少在侦查思维和侦查方法改进之前不会改变。
  3、侦查机关的官本位思想也是案件质量不高的一个原因。
  在侦查机关中有许多具有经验丰富的老侦查员、老预审,这是侦查机关的财富,也是年轻侦查员的依靠,有了他们,一些重大困难总能突破。但是,就是这些老侦查员在走上领导岗位上后就有了官本位思想,把一些没有什么经验的新手推上前线,不再亲自搞材料、组织材料。作为案件的承办人,不亲自搞材料,不亲自调取证据,就不会对案件有一个全面细致的思考,就不太可能观察到某些案件成败的细节,往往把一些取证的最佳时机浪费掉,导致证据链条缺失,犯罪四要件不稳定、不确定。
  4、过多地注重侦捕两部门的关系协调,对部分案件把关不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机关提高案件质量的自觉性。
  审查批捕环节严格与否,直接影响到侦查机关提高案件质量的自觉性,批捕部门如果严格按照法律关于批捕案件质量的规定,统一案件质量标准,就能够促使侦查机关自觉提高案件质量,有效降低案件存疑率。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往往注重公安、检察两家的关系,碍于情面,过多看重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困难与艰辛,甚至认为过多的不批捕既影响公安干警的情绪,也不利于“严打效果”,对案件质量把关有所放松。另外,还有个别时候怕当事人告状,抱着与其它部门互相“踢皮球”的想法,放宽批捕条件,致使案件的侦、捕、诉质量不高,直接影响到侦查机关提高案件质量的自觉性。
  5、我们自身的业务水平相对较低,队伍素质不齐。
  在刑事办案一线的人员中,各基层院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普遍存在检察员过少,整体素质较低的情况,有的院只有科长是检察员,更有甚者全科只有一名助检员,其余都是接触法律时间不长的人员。这种情况致使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无法轻松面对每年二、三百件的刑事案件,这也是批捕、起诉案件质量不能提高的重要原因。如果认真审核每个证据的稳定性(特别是言词证据)、排他性和证与证之间关联性,侦查机关报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的致命问题一般都能发现,就很有可能把问题及时解决掉,但是这需要我们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
  
  三、如何提高案件质量,降低刑事案件的存疑率
  
  提高案件质量,降低刑事案件的存疑率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共同目标,只有提高两家一线人员的业务素质,侦、捕、诉互相补充、互相支持、取长补短携手奋斗,才能够达到这目标。
  1、提高案件质量、降低刑事案件存疑率的首要任务是提高一线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只有业务素质提高了,才能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才能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业务素质的提高应当从两方面抓起:一是一线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在办案实践中,经常出现刚刚参加刑事工作的人员就被委以重任,独挡一面的情况,还有一些干了多年刑事工作的老同志还在说外行话,这些问题的出现,说明刑事部门没有把提高一线人员的自身素质当作重点来抓,所以,公安、检察两家在办案之余要狠抓一线人员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办一线人员的法律素养,用知识武装头脑;二是尽量将一些法律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刑事部门来,提高刑事办案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些需要组织上对人才合理利用。
  2、加强公安、检察两单位三部门的配合,也是提高案件质量和降低刑事案件存疑率的有效途径。从多年刑事办案实践上看,捕、诉两部门在侦查环节适时、适当地介入,将自己在审核证据方面的优势提前发挥出来,与侦查部门取长补短,能够提高一些大、要案的证据质量,降低存疑的概率。从介入时机上看,在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但证据尚未完善时最好。侦查部门在突破案件、查明事实的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优势,也是侦查职能所必备的,是破案的前提和关键。但是,当案件告破,案情基本清晰后,审核证据的稳定性、关联性,捕捉证据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却是捕、诉两部门的特长,在此时适当介入更能发挥我们的优势和作用;从在介入方式上看,不能以检代侦参与取证,否则与侦、捕、诉互相制约的原则相悖,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我们应当在了解基本案情查阅所有证据的情况下,找出现有证据的不足,指出补充证据的方向,以此来完善和巩固证据,使案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保证其它诉讼环节的顺利进行。
  3、捕、诉两部门要加强案件讨论制度,群策群力,严把案件质量关。捕、诉两部门因为案多人少,一般是一案一主办人。一人的智慧是有限的,往往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案件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办案新手,看问题的角度更小,难免出现差错。捕、诉两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办案人员承办的案件进行讨论,各发己见,对疑难问题重点讨论,有效地发挥全体人员的智慧,既把握了案件质量,也提高了自身业务素质。
  综上所述,社会法制的进步与侦、捕、诉三部门执法理念、执法手段的相对落后,是刑事案件存疑率偏高根本原因,这就要求我们整合刑事执法队伍,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法律素养,改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水平,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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