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传唤12小时审讯效能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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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传唤12小时的审讯在突破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仅从讯问技巧单一角度收效甚微,应向侦查重心前移、运用审讯谋略、做好12小时后续工作及开展狱侦等方向去另辟蹊径,以达到扩展空间和外延,才能有效提升12小时审讯的效能。
  关键词:传唤12小时审讯瓶颈;提升效能;扩展空间和外延;谋略科技狱侦的运用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就是后来被人们所熟悉的有关“12小时”的规定。
  该法实施以后,许多地方的侦查人员认为在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比较困难,纷纷抱怨这“12小时”的规定过于严苛,会影响案件的突破,把这“12小时”的规定视为突破案件的瓶颈。于是就想出种种办法,欲绕开这“12小时”的规定,甚至打起法律规定上的擦边球。那些被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利用这一规定,抱着侥幸心理,希望扛过这“12小时”。因此, 12小时内审讯的效能如何,将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一大试金石。在办案实践中,
  如何提升传唤12小时的审讯效能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需要亟待破解的难题。
  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这个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提高办案能力是一种挑战,对于促进规范执法,保障公平正义又是一个机遇。“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我们只要从大侦查格局中去考察,在观念上有所突破,在侦查人员素质上有所提高,在基础工作做实做细的情况下,把“12小时”的概念从空间时间上予以前移和延伸,12小时的瓶颈是可以予以突破的,但这决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是以整体的系统出发,从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多向思维。其关键的途径和方法应当是向从传唤12小时审讯制度的前置和后续工作中不断延伸,扩大其外延,并正确使用审讯谋略,灵活运用科技手段,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开展狱侦等,以此来提升传唤12小时审讯的效能。《孙子兵法》曰:“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在自侦案件中,渎职侵权案件、挪用、贪污、贿赂案件各有不同特点,由于行贿受贿往往是一对一证据,书证物证和痕迹更少,行为较为隐秘、手段狡猾,案情更复杂,于是本文以行受贿案件为背景探讨12小时审讯效能,以起抛砖引玉求教同仁。
  
  一、侦查重心前移,做好12小时审讯的前奏
  
  将侦查重心前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提升12小时审讯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甚至其准备工作做得是否充分,取得的信息是否充足和可靠,将成为传唤后12小时审讯是否取得实质性效果的关键。磨刀不误砍柴功,这个磨刀的过程就是初查,在初查时所获得的信息或证据量的多少和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12小时审讯的质量。做好先期工作的目的在于为传唤后12小时审讯夯实基础,赢得时间和空间上的许多余地。具体的做法:
  1、掌握情况。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自身特点,但也有共性,如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经济活动状况都是必须要摸清的,而且是越详细越能提升审讯时突破的把握。但涉案人员中由于其职务岗位的优势条件形成特殊的生理特点和心理素质(有侥幸型、失衡型、认同型、傲迈型、抗拒型等),要分析其不同的心理特点类型采取不同对策才能取得效果,同时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寻找内在规律,找准行受贿的关节点是非常重要的,在某个部位某个环节上所利用的职权和受贿的过程是不一样的。关键是在平时积累这方面的信息资讯,如行政执法行为信息库的建设等。如果是串案窝案,须寻找薄弱环节,从最易打开缺口处予以突破,则效果最佳。总之,要分析我们面临的对象的个人成长过程、心理素质、性格类型、家庭背景、生活圈交际圈和生活习惯等。所掌握的情况越多越有利于在传唤后12小时内审讯的突破。即所谓“知已知彼,百战不贻”。
  2、转变观念。在以往的侦查中,往往是从口供到证据,从查人到查事、靠打疲劳战、单兵作战。由于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的更新,人们对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更加要求检察机关规范办案。为此,急需要侦查人员更新观念,转变侦查模式,增强证据意识,提高业务素质。一方面要提高侦查机关对侦控犯罪的能力,弱化口供在证明体系中的作用,强化外围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能力,既使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也可以定案。另一方面又要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的侵害,保护其法律规定的权利。要树立起口供不是唯一证据的意识,把工作重心转移到靠初查获取证据,以寻找更多的物证、书证和其他痕迹证据。要善于运用证据引申出更多的口供和证据,以查事再及人,要以谋略获取证据,增强整体作战效能的侦查观念。
  而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观念是平时学习和锻炼的结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个地方如能拥有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那么就最有可能办出更有影响力的贪污贿赂大要案,树立起检察机关的拳头品牌。
  3、准备炮弹。这是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个案的特点,在不暴露初查意图情况下,通过秘密监控和跟踪的方法,尽可能地掌握涉案人员的活动情况,掌握其中具有一定意义的细节,如一个包一个动作在一个地方的某种行为,一个特色的电话,一句经常讲的口头禅,一直坚守的观点,一次难忘的赴会,一次异常的举动等等,在掌握了这些具体的具有某种特殊意义的细节后,往往可以成为在审讯中的炮弹,会炸得犯罪嫌疑人晕头转向,或打破某种固定的思维,引起某种情感的发生,会误认为我们已全部掌握了他的活动情况,感到大势已去,只好招供。之所以成为炮弹,其关键在于出其不意,产生迷惑,如能掌握更多的重磅炸弹,在审讯时使用,将会起到较大的作用,收到良好效果。
  4、完善手续。在审讯前就将必要的法律手续办理好,在必要时予以亮相,将会起到一种招牌或昭示的作用,如立案决定书、刑拘证、搜查证、扣押证等。这些证书不一定全部都按部就班使用,只在必要时一亮相,表明侦查机关非坚决办到底不可的决心,对于犯罪嫌疑人就会感到大势不妙,自己蒙混过不了关,自然会失去侥幸心理,不如早交代得到轻处理,如使用恰当,将会起事半功倍的作用。
  5、周密安排。在审讯前就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作出周密安排,才能以不变应万变,才能达到迅速及时的效果,包括要采取的配套措施,搜查方案,书证物证的使用。对赃款赃物的获取,同案犯的对质,凡出现的可能的问题都要作出安排。以备临时之需,如果把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了,就等于是扩大了12小时审讯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和外延,为确保12小时审讯效能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提升12小时审讯的实战效果
  
  前面所做的所有准备工作和安排,都是为传唤后12小时审讯服务的,讯问的任务就是利用现有的证据和材料,使证据与口供形成交叉火力,使其滚动发展,扩大战果,提高效率。在审讯过程中让其辩解,确认证据,搞清案件事实中的来龙去脉或赃款去向,为准确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或什么罪打下直接的基础,同时也进一步完善证据,把初查中的证据联系起来形成证据链条。这一阶段是实战阶段,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智力和勇气的比拼,在12小时内能否拿下基本口供,对定案和今后的办案至关重要。主要方法是:
  1、善于造势,以势促效。犯罪嫌疑人刚被传唤,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其心理有个试探的过程,或在案发前有过攻守同盟行为的人往往要对我们所掌握情况作试探,或探明来头如何。这时,我们通过造势,往往会使其摸不着头脑。或感到大势不妙,不如招供。
  一是通过环境造势。如审讯的场所布置、灯光的调节,可以刺激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合理的审讯台设置可以拉近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距离,消除其心理压力,便于如实供述。有人作过试验,审讯室内四周不规则的图案,会让人引起思维紊乱、烦躁。通过这些环境布置,使其思维打破平时格局,与外界失去联系,觉得无援情况下,促使尽快交代问题。
  二是通过参审人员和警务人员造势。使用法警设岗、押送、统一服装等制造严肃的氛围,以我们的正气和检威给犯罪嫌疑人有种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一些狡猾傲迈型的人,自恃有保护伞,目中无人的有权势的犯罪嫌疑人更要首先打掉其嚣张气焰,使其感到自己已掉入深渊,有一种此时已不得不下地狱的感觉。营造起一种使其尽快除去傲迈,只有低头认罪才是出路的氛围和威势。
  三是通过公开同步录音录像造势。同步录音录像可以促进侦查人员依法文明办案,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也是一种压力,一种无形的约束,因为通过录音录像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关系到以后能否得到从轻处理。对于心理空虚的人来说,面对镜头,确实是一种无形的压力。审讯人员不但要适应在探头下依法审问,而且更要善于利用探头审讯造势,迫使犯罪嫌疑人就范。
  2、运用谋略,以智取胜。在自侦案件的审讯中,运用谋略是必不可少的,因它含有智能性、诡诈性、奇特性和隐秘性,其目的在于以智取胜、以巧制胜,以最短的时间、最小的消耗、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胜利。为此,谋略成为当今侦查中的关键、侦查决策的核心和侦查措施中的灵魂。各个地方,每个侦查人员在侦查中都会有一套谋略来应对犯罪嫌疑人,甚至有人已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升华,总结出不少的理论概括,这都将成为侦查人员的资讯、经验和财富。笔者认为:在短短的12小时审讯中,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这是审讯的关键,有这样一则哲理谚语:光用力拉扯缠绕的丝线是解不开线团的。首先得找到它的线头和怎样缠绕的过程,来层层剥开。谋略使用的方法很多,各有特点和长处,关键在于其有针对性、适用性、适时性和实效性,靠判断准确,灵活使用,这才是高明之处。
  二是对症下药、激起情感。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嫌疑人,有的是需要分析法理,以理服人;有的则是需要解除其后顾之忧,抛开思想包袱;有的需要权衡分析,指出其出路;有的则应予以人文关怀,给予安慰和照顾,甚至递一杯茶、一支烟都有可能收到较好效果;有的则应打掉其嚣张气焰和傲迈;有的还可以利用同案犯中搞离间,即囚徒困境原则的利用,有的需要靠我们的正气来威慑,有的还需与他建立诚信和信任。总之靠我们侦查人员的恰到好处的言行、仪表举止来激起情感、唤醒理智,达到提升审讯效果的目的。
  三是要及时分析在审讯中获取的信息、证据,与初查中所掌握的情况分析比较,灵活作出调整,把握好审讯方向,使运用谋略更恰到好处,点而不破,见好就收,更适时适度,防止搞诱供逼供,要使案件 经得起历史、时间和质量的检验。
  3、运用科技,整合效能。当今社会,犯罪手段智能化,而侦查更应依靠科技的力量,来提升侦查能力建设水平。
  一是运用远程指挥系统来提高12小时审讯的效能。目前,各地已纷纷构建起远程指挥侦查系统,利用侦查网络系统异地指挥,运筹于帷幄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同时可以集合多数人的头脑,共同参与审讯及网络指挥,从而提升审讯的整体效能,坐在审讯室的是前线侦查人员,坐在电视网络前的是巨大后盾和支援力量,甚至可能跨市、县协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体现立体作战格局。
  二是建立有关侦查的信息网络和资源数据库,目前各地纷纷建立行政执法数据库,行贿人情况数据库,网络追逃数据库等,今后对自侦案件中建立更完善更有效的数据库,将会对12小时审讯效能的提高起到更大的作用。
  三是运用测谎仪等现代科技手段。测谎仪是一种心理战,是运用心理学、生理学、医学、生物电子学等学科成果研制出来的。主要是通过心理作用,造成某种迷局,达到攻破其心理防线的作用,这些技术侦查措施是利用了人类文明成果;如果使用得当,将会起到良好效果。
  
  三、把握12小时审讯的后续工作
  
  12小时内的审讯不可能取得案件的全部证据,12小时的审讯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只是通过12小时内的审讯,达到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造成恐慌,其思维会发生紊乱,有可能会做出有违常规的做法,如串通、毁灭证据、威胁证人、歪曲事实真相等,我们可以由此获得再生证据,从而形成更加可靠的证据链条,更加具有证明力。为此,其后续工作十分重要。其实12小时内的审讯只是一个基础性的工作,为今后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手段打下基础。笔者认为,后续工作主要是:
  1、大胆决策,准确采用强制措施。通过12小时的审讯,为下一步决策提供了资讯,此时要有风险决策意识,大胆果断采用相应措施,如继续进行强制措施的升温,会进一步摧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的崩溃,达到乘胜追击、扩大战果、深挖犯罪的目的。
  2、做好三室文章,运用狱侦突破案件。通过强制措施的升级,审讯室的变换,看守所特审室的特殊环境,专门羁押室监控设施的利用,发挥监所检察的优势,结合监控设施,开展狱侦工作,将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是可将犯罪嫌疑人置于侦查人员的绝对监控之下,使侦查人员达到内紧外松、以逸待劳的效果;二是通过观察其心理、情绪、行为的变化,可以适时重新提审,进一步发动攻势,做到在熄火情况下能继续运行的惯性攻效,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机会;三是防止在狱中交叉感染,调整情绪,心理稳定后适应环境,则增加第二次提审又需发起第二轮攻势的难度。具体做法:一是通过监控设施密切关注犯罪嫌疑人一举一动,观察其变化,始终将其置于监控之中,等待时机,随时再提审;二是放入内线,通过换监,赢得信任,在不知不觉中套取某些信息,以资作为审讯时的炮弹;三是诱其在布控下串供或做某种小动作,然后截获,则可引伸再生证据,起到放长线钓大鱼作用,利用再生证据将更加具有证明力。在以往的侦查中,忽略了狱侦工作的开展和运用。其实,开展狱侦是提升审讯效能的一个重要途径和方法。
  3、侦审协作,把握质量。通过侦查人员审讯的口供及证据梳理,由审查人员把关、指导、调整侦查方向,实现全院一盘棋形成侦查大格局,共同推进侦查工作。要通过侦查充分获取大量有关的证据,并运用这些证据打消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和侥幸心理,促使其如实交代,使口供与其他证据能互相印证,确保案件的质量
  
  结束语
  
  提升传唤12小时的审讯效能是自侦部门长期需要破解的一项课题,其中如何提高侦查人员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发现新点子,开创新路子是颇为关键的基础,建立健全办案机制和体制也是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远程指挥侦查网络系统的建设和完善,信息化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与社会发展同步,与犯罪手段的更新同步,才能破解这个难题。在审讯谋略运用时,如何促进规范化建设和程序公正,保护嫌疑人的权利这也是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职务犯罪侦查学》 检察出版社。
  [2]宫晓冰等《贪污贿赂犯罪对策论》法律出版社。
  [3]《浙江检察》刊物。
  [4]《检察日报》报刊。
  [5]《反贪侦查业务交流》内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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