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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第一学期时,法学院院长生动地介绍了一个我那时觉得稀松平常的案子--泸州"二奶"案:那一天,妇联的女同志们在法庭观摩群众中占据前排位置……当法院宣判以后,全场响起热烈的掌声……院长自己在台上做鼓掌的样子,强调说:"记住,全场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不想,这个案子竟然意义如此巨大,到今天我还会翻出网上纷繁的资料,自己正襟危坐地把它分析一番。首先,这个案件在大多人心中具有很浓厚的道德色彩,但仔细回想会发现可绝不仅仅是个简单的道德实践,其本身有着丰富的社会学法学研究价值。
首先,本案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热点案件,随着媒体对其的广泛报道,本案的判决注定要被公开呈现在社会的评价之下,如此,本案起码是一个经过法官认真推敲的案件。本案法官--当然,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是整个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面对这样一件"大案",必定在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做了诚惶诚恐的分析:如果判决遵循《继承法》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人民群众希望一个怎样的判决?
本案的案情按现有的社会现状不算稀奇,但何以引起这么多的社会关注呢?依社会常识来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1、2001年4月29日,经过举国上下持久热烈的讨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在讨论中争议最大的关于配偶间相互忠实的原则和过错赔偿制度,最终也被写入了这部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且获得了社会公众较高的支持率。但是,由于婚姻法的修改没有采纳专家提出的相对全面系统的《婚姻法家庭法》草案,将大量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问题留待司法解释完成,因此,大量目前婚姻家庭实践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例如所谓"包二奶"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家庭财产转移、"第三者"责任追究等问题,不得不留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加以探索。公众对于法院对以上问题的解释和判例充满了期待,而本案就恰好发生在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于是本案自然就成了一个可供关注的焦点。
2、随着我国经济、文化、观念的发展,"二奶"现象已成为一个重大的婚姻社会问题,根据婚姻法修改期间所做的各项社会调查,所谓"包二奶"问题已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且道德和社会舆论等其他机制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这一现象的制约控制力。在多数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往往将其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甚至大部转移到同居者那里,从而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及其子女)的权利。于是,很多无过错的配偶、特别是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能力的配偶,不得不采取妥协和忍让的办法,宁可忍辱求全,而不提出离婚。在本案中,人民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于是,本案并不是像很多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起私人纠纷,而是涉及到一种利益的平衡,涉及到法律对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
本案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是一个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我国《继承法》未有关于禁止第三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者接受遗赠的规定,所以法院依据《继承法》判决原告胜诉不算错案。但当本案处在全国人民关注之下时,社会大众的看法便自然地同案件的审理发生互动,社会将对于"二奶"这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气愤同法律对此的态度进行对比,如果原告胜诉,无疑会激起社会广泛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成了一个非正即负的标签,标出法律对"二奶"的态度,以至于,公众对于案件中原配妻子在丈夫病重期间为尽任何扶助义务,而"二奶"则像一个妻子一样不离不弃的道德对比已经充耳不闻。虽然案中几乎没有太大道德贬义的因素--丈夫并不是有了钱才变坏,而是"净身出户",但这里具有压倒性作用的是一个社会所要求的法律的表态,其中的个案正义,已完全不在人们前一个需求的数量级上。最终,社会的因素起码与法律的因素具有同等的决定力量,而这里的法律因素也正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
法院判决后,一位副院长接受采访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而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指导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而在判决作出后,法学理论界对此批判声居多,如杨立新教授就认为:"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完全是对自己私权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对于杨教授这一"不识时务"的做法,我在基于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更愿意相信这是杨教授苦心演绎的一个双簧,在以上一片民众的掌声中,他以一个法学家的身份和地位,小心地维护法律的专门性和威严性,堵上那个社会意志对法律大堤的冲口,维护法律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能有尊严地流动。
作者简介: 周小钰(1987-),汉族,甘肃景泰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9级;孙娟:(1984-),复旦大学法学院09级刑事诉讼法研究生,山东日照人
不想,这个案子竟然意义如此巨大,到今天我还会翻出网上纷繁的资料,自己正襟危坐地把它分析一番。首先,这个案件在大多人心中具有很浓厚的道德色彩,但仔细回想会发现可绝不仅仅是个简单的道德实践,其本身有着丰富的社会学法学研究价值。
首先,本案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热点案件,随着媒体对其的广泛报道,本案的判决注定要被公开呈现在社会的评价之下,如此,本案起码是一个经过法官认真推敲的案件。本案法官--当然,我们可以合理地认为是整个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面对这样一件"大案",必定在法律之内和法律之外做了诚惶诚恐的分析:如果判决遵循《继承法》会产生怎样的效果?人民群众希望一个怎样的判决?
本案的案情按现有的社会现状不算稀奇,但何以引起这么多的社会关注呢?依社会常识来看,主要有以下原因:
1、2001年4月29日,经过举国上下持久热烈的讨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在讨论中争议最大的关于配偶间相互忠实的原则和过错赔偿制度,最终也被写入了这部修改后的婚姻法,并且获得了社会公众较高的支持率。但是,由于婚姻法的修改没有采纳专家提出的相对全面系统的《婚姻法家庭法》草案,将大量具体的操作层面的问题留待司法解释完成,因此,大量目前婚姻家庭实践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例如所谓"包二奶"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家庭财产转移、"第三者"责任追究等问题,不得不留给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加以探索。公众对于法院对以上问题的解释和判例充满了期待,而本案就恰好发生在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于是本案自然就成了一个可供关注的焦点。
2、随着我国经济、文化、观念的发展,"二奶"现象已成为一个重大的婚姻社会问题,根据婚姻法修改期间所做的各项社会调查,所谓"包二奶"问题已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且道德和社会舆论等其他机制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这一现象的制约控制力。在多数情况下,有过错的一方往往将其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甚至大部转移到同居者那里,从而侵害了无过错配偶(及其子女)的权利。于是,很多无过错的配偶、特别是没有经济来源和生活能力的配偶,不得不采取妥协和忍让的办法,宁可忍辱求全,而不提出离婚。在本案中,人民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
于是,本案并不是像很多人所说的那样,仅仅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起私人纠纷,而是涉及到一种利益的平衡,涉及到法律对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
本案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是一个在法律存在漏洞的情况,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正当性问题。我国《继承法》未有关于禁止第三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者接受遗赠的规定,所以法院依据《继承法》判决原告胜诉不算错案。但当本案处在全国人民关注之下时,社会大众的看法便自然地同案件的审理发生互动,社会将对于"二奶"这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气愤同法律对此的态度进行对比,如果原告胜诉,无疑会激起社会广泛的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成了一个非正即负的标签,标出法律对"二奶"的态度,以至于,公众对于案件中原配妻子在丈夫病重期间为尽任何扶助义务,而"二奶"则像一个妻子一样不离不弃的道德对比已经充耳不闻。虽然案中几乎没有太大道德贬义的因素--丈夫并不是有了钱才变坏,而是"净身出户",但这里具有压倒性作用的是一个社会所要求的法律的表态,其中的个案正义,已完全不在人们前一个需求的数量级上。最终,社会的因素起码与法律的因素具有同等的决定力量,而这里的法律因素也正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
法院判决后,一位副院长接受采访说:"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而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指导原则,就是公序良俗原则。
而在判决作出后,法学理论界对此批判声居多,如杨立新教授就认为:"一个获得热烈掌声的判决,就是符合法律的判决吗?就是这个获得了热烈掌声的案件,在事后得到了那么多的批评,不能不给人以深深的思考。看起来,判决认定黄某立遗嘱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些道理是经不起推敲的。将自己的一部分遗产遗赠给与自己同居的人,完全是对自己私权的处理,完全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民事行为--这就是黄某遗赠行为的性质。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法律具有绝对的权威,不能因为一个行为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无效。法院维护的应当是法律,而不是道德。这一判决维护的是道德,但是损害的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 对于杨教授这一"不识时务"的做法,我在基于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更愿意相信这是杨教授苦心演绎的一个双簧,在以上一片民众的掌声中,他以一个法学家的身份和地位,小心地维护法律的专门性和威严性,堵上那个社会意志对法律大堤的冲口,维护法律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能有尊严地流动。
作者简介: 周小钰(1987-),汉族,甘肃景泰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2009级;孙娟:(1984-),复旦大学法学院09级刑事诉讼法研究生,山东日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