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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民法的理论和侵权责任法的原理上来探讨医疗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推定的可能性及限制条件,以论证因果关系推定存在的合理性,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是否违背民法的平等和自治的基本原则。笔者试图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理论上的论证。
关键词: 医疗侵权 因果关系推定 自由裁量 事实自证
前言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未采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①但同时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因果关系推定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如何适用,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鉴于医疗纠纷侵权诉讼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应当区分具体的情形,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同时通过医事特别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以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保护,并解决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彰显民法的平等保护和对于权利的救济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医疗侵权对于医学专业性的依赖催生因果关系的推定
笔者认为考虑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一般情形下适用的因果关系学说很难具体的适用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②因为医疗案件具有十分的专业性,并且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之下,即医生的专业技术患者并不了解,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于患者的损害是不是由于医生的过错所造成的,患者很难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1)英联邦国家的"因果关系推定"
对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对于医学专业性的依赖,笔者参阅了各国的不同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和分析。例如,英联邦国家上对于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就非常具有特色。对于医疗过失,英联邦国家就采用一种客观标准,即"Bolam Test",即采纳同行业中医学专家的意见作为标准,只要医生的行为符合同行业的医学专家在通常情况下的作为标准,医生就不存在过失。对于更为复杂、更加难以认定的因果关系,英联邦国家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
(2)我国对于"因果关系推定"的取舍
笔者认为,我国的医疗行业处于刚刚起步的发展阶段,整个行业还比较稚嫩,医疗行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如果统一的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就意味着所有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都要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这种不区分具体情况的做法,对于医院的责任就存在过重的情形,并且不符合通常的立法例。其实,在英联邦国家,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的,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
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目的在于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实存在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的必要性,而因果关系的推定是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诸多方式之一。笔者认为通过考察各国的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立法措施,可以进一步研究和界定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即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在何种情况下会采取何种方式来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条件的研究,具有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
(1)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Res ipsa loquitur)
Res ipsa loquitur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原为"事实说明自己"的意思。又称为事实自证原则。事实自证原则是美国证据法上的一项法律原则,即事实本身如果能够起到说明和证明的作用,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需要在举证证明。事实自证原则被广泛应用于美国的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丹宁勋爵雄辩的具有说服力的判词所说:"如果原告必须证明特定的医生或者护士的过失(包含因果关系-------笔者注),但是原告没有能力证明的情况常常发生。因此,原告不能被要求去做他不可能完成的证明。原告会辩称:我到医院是为了治疗两只受伤的手指,但是我从医院出来时,我四只手指都受伤了,我的整只手都不能用了,如果医生尽到了专业上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的。如果这种情况确实会发生,那么请医生来解释。"③
(2)德国实务界采纳表见证明以及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表见证明",又称为"大概的证明",这是德国实务见解形成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上的事实自证原则,最初只适用于侵权行为诉讼,以解决被害人对故意过失举证困难的问题,其后扩张至因果关系证明领域。所谓"表见证明",是指以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定型事象经过" )为基础,从加害的客观的事情抽象地推断出"某种"过失这样的要件事实。④在这种场合,如要推翻以上的抽象的、不特定的推定,使推定的合理性产生疑问,对方当事人必须证明为排除经验法则的适用的足够的具体的、特定的"特别的事情"的存在。
三、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对因果关系进行一定情形下的推定,即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例如医生存在重大诊疗过失;或者根据通常的生活经验以及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医生的过失具有导致损害发生的高度的可能性的情形,对于因果关系实行推定,除非医生能够反证证明其过失与损害结果之家不存在因果关系。
(1)社会一般观念
社会一般观念就是指生活经验,社会普遍承认和认可的常识。如果根据生活经验来判断,医生具有过失并且由于医生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医生的行为一般是有过失的。例如,医生违反基本的医生职业道德和义务的行为。例如医生将病人的药物混淆,即用药有误,患者出现了不良症状。患者虽然不能证明医生用药有误与不良症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医生用药失误,由于药物对人体具有危害性,则引起人体的不良反应应当属于合理的因果关系的范围。除非医生提出反证,证明该用药有误在医学上不可能造成患者的相关症状,否则医生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推定,虽然有社会一般观念作为指导和限定,仍然存在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相关制度,建立专门法官制度,对于医疗纠纷的审理,培养专业的法官,提高法官的专业性,设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专门法庭,同时还可以提高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效率。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采取"一般情形"、"理性第三人"、"社会一般观念"等概念,都可以很好的概括这种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
(2)诊疗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
诊疗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一般是指医生的重大过失。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以明显地违反医学界所公认的规范为前提,医师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应依实施诊疗行为当时的医疗水平、医疗业的发展状况加以判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生违反了高度专业注意义务,则对于由此产生的因果关系不明的状况,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由医院承担证明因果关系不能的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例如医生重大过失的情形,仍然要适用社会一般观念的标准,由医生承担对于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反证,符合民法的平等和正义的理念,能为社会一般人所接受。因此,此种情形,考虑医学的专业性导致的举证困难以及社会一般观念对于因果关系的影响,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更加合情合理。
注释:
①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专章规定中,删除了草案中的"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关内容。
②传统的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等。
③Cassidy v Ministry of Health ,《医疗法简明案例》,厄莱斯代尔.麦克林着,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09页。
④《医疗损害赔偿研究》,龚赛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 医疗侵权 因果关系推定 自由裁量 事实自证
前言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未采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①但同时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医疗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因果关系推定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如何适用,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鉴于医疗纠纷侵权诉讼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应当区分具体的情形,对于特定情形下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同时通过医事特别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确定,以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保护,并解决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彰显民法的平等保护和对于权利的救济功能。
一、问题的提出-------医疗侵权对于医学专业性的依赖催生因果关系的推定
笔者认为考虑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一般情形下适用的因果关系学说很难具体的适用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②因为医疗案件具有十分的专业性,并且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之下,即医生的专业技术患者并不了解,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对于患者的损害是不是由于医生的过错所造成的,患者很难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1)英联邦国家的"因果关系推定"
对于医疗侵权因果关系对于医学专业性的依赖,笔者参阅了各国的不同的处理办法,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和分析。例如,英联邦国家上对于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就非常具有特色。对于医疗过失,英联邦国家就采用一种客观标准,即"Bolam Test",即采纳同行业中医学专家的意见作为标准,只要医生的行为符合同行业的医学专家在通常情况下的作为标准,医生就不存在过失。对于更为复杂、更加难以认定的因果关系,英联邦国家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鉴。
(2)我国对于"因果关系推定"的取舍
笔者认为,我国的医疗行业处于刚刚起步的发展阶段,整个行业还比较稚嫩,医疗行业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如果统一的规定"因果关系的推定",就意味着所有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都要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这种不区分具体情况的做法,对于医院的责任就存在过重的情形,并且不符合通常的立法例。其实,在英联邦国家,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的,法官会根据具体的情形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
二、因果关系推定理论的目的在于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实存在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的必要性,而因果关系的推定是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诸多方式之一。笔者认为通过考察各国的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立法措施,可以进一步研究和界定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即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在何种情况下会采取何种方式来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条件的研究,具有比较法上的借鉴意义。
(1)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Res ipsa loquitur)
Res ipsa loquitur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原为"事实说明自己"的意思。又称为事实自证原则。事实自证原则是美国证据法上的一项法律原则,即事实本身如果能够起到说明和证明的作用,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需要在举证证明。事实自证原则被广泛应用于美国的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丹宁勋爵雄辩的具有说服力的判词所说:"如果原告必须证明特定的医生或者护士的过失(包含因果关系-------笔者注),但是原告没有能力证明的情况常常发生。因此,原告不能被要求去做他不可能完成的证明。原告会辩称:我到医院是为了治疗两只受伤的手指,但是我从医院出来时,我四只手指都受伤了,我的整只手都不能用了,如果医生尽到了专业上的注意义务,这种情况是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的。如果这种情况确实会发生,那么请医生来解释。"③
(2)德国实务界采纳表见证明以及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表见证明",又称为"大概的证明",这是德国实务见解形成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上的事实自证原则,最初只适用于侵权行为诉讼,以解决被害人对故意过失举证困难的问题,其后扩张至因果关系证明领域。所谓"表见证明",是指以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定型事象经过" )为基础,从加害的客观的事情抽象地推断出"某种"过失这样的要件事实。④在这种场合,如要推翻以上的抽象的、不特定的推定,使推定的合理性产生疑问,对方当事人必须证明为排除经验法则的适用的足够的具体的、特定的"特别的事情"的存在。
三、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条件
笔者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领域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减轻患者的举证责任,对因果关系进行一定情形下的推定,即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例如医生存在重大诊疗过失;或者根据通常的生活经验以及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医生的过失具有导致损害发生的高度的可能性的情形,对于因果关系实行推定,除非医生能够反证证明其过失与损害结果之家不存在因果关系。
(1)社会一般观念
社会一般观念就是指生活经验,社会普遍承认和认可的常识。如果根据生活经验来判断,医生具有过失并且由于医生过失导致损害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医生的行为一般是有过失的。例如,医生违反基本的医生职业道德和义务的行为。例如医生将病人的药物混淆,即用药有误,患者出现了不良症状。患者虽然不能证明医生用药有误与不良症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医生用药失误,由于药物对人体具有危害性,则引起人体的不良反应应当属于合理的因果关系的范围。除非医生提出反证,证明该用药有误在医学上不可能造成患者的相关症状,否则医生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推定,虽然有社会一般观念作为指导和限定,仍然存在法官司法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相关制度,建立专门法官制度,对于医疗纠纷的审理,培养专业的法官,提高法官的专业性,设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专门法庭,同时还可以提高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效率。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采取"一般情形"、"理性第三人"、"社会一般观念"等概念,都可以很好的概括这种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
(2)诊疗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
诊疗过程中的异常情形,一般是指医生的重大过失。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以明显地违反医学界所公认的规范为前提,医师的过失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过失,应依实施诊疗行为当时的医疗水平、医疗业的发展状况加以判断。医生在诊疗过程中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生违反了高度专业注意义务,则对于由此产生的因果关系不明的状况,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由医院承担证明因果关系不能的后果。
笔者认为,上述诊疗过程中存在异常情形,例如医生重大过失的情形,仍然要适用社会一般观念的标准,由医生承担对于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反证,符合民法的平等和正义的理念,能为社会一般人所接受。因此,此种情形,考虑医学的专业性导致的举证困难以及社会一般观念对于因果关系的影响,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更加合情合理。
注释:
①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专章规定中,删除了草案中的"因果关系推定"的相关内容。
②传统的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有"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等。
③Cassidy v Ministry of Health ,《医疗法简明案例》,厄莱斯代尔.麦克林着,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09页。
④《医疗损害赔偿研究》,龚赛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