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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物资采购经费是物资采购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物资采购经费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物资采购工作的水平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随着政府物资采购管理体制的变革,物资采购经费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出现很多新问题。建立健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已成为物资采购部门规范管理、依法理财、提高物资采购经费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
关键词:物资采购 经费 问责制
一、问责制的概念和由来
问责制又称官员问责制,概而言之,就是对那些该干好而没有干好工作的官员追究责任,对政府官员实行权责统一的制度化要求,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实现权责一致的目的。
关于"官员问责制"的理论来源 ,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学说:1.源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根据是孟德斯鸠在其1748年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建立一个不同于专制政体的温和政体的必要条件是要把政府的活动划分成若干个独立的职能,并把这些职能分给不同的机构去承担。这种对政治权力的分解,其结果就是形成一个相互制衡的民主政体。有了这样一个相互监督和制衡的良性循环体制,问责制政府的建立才有了依托,问责制的实施才有了保障。2.源于委托-代理理论。根据经济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和政治学等学科领域所广泛应用的委托代理模型,公民将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表现为公民把权力委托给民选的政治家并由他们来组成政府),公民在向政府委托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应负的责任。政府的责任源自于公民的授权,作为代表政府各级部门行使职能和权力的各级政府官员,尤其是各部门的领导者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对人民负责。3.源于权责对等理论。该理论认为,权力即为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根据权责对等理论,官员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给民众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问责制"最早是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1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的。2001年,董建华又在《施政报告》里比较具体地阐述了"问责制"的基本框架。之后,特区政府听取了不少社会意见,特首也多次到立法会,听取议员的意见。"问责制"的理念和构想,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2002年6月20日,立法会通过了特区政府提出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决议案。
中央最早运用"问责"是在2003年的"非典危机"时期。但非典时期的问责还不能称之为制度,它只是中央为了应付特殊情况所采取的特别手段。之后,四川、长沙、南京、湘潭等省市先后开始立法,推进了问责的制度化。自此,"问责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地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1]。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并且强调依法行政,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作了严格的规范,这些举措标志着我国以"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转变的基本形成。
二、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的必要性
1.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是走投入少、效益高的保障路子的需要。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物资采购经费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问责制就是一个将权力与责任紧密结合的科学管理制度。通过作用于管理者的决策和行为,实现物资采购经费预算、使用及决算的过程更加合理、科学,调节物资采购经费与其它各项财政支出的投入比例。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在政府的逐步实施,可以从制度建设上约束管理者的行为,有利于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管理,减少决策失误,避免使用物资采购经费时不讲效益、铺张浪费,切实把有限的物资采购经费管好用好。
2. 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是推进组织体制改革的需要。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的实施,强化了各级管理者的职能划分,这有助于进一步界定部门职能,有利于物资采购部门组织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强调管理责任的明确化和行使权力与责任承担的一体化,它是依法行使权力与权责一致理论基础的有机结合,以制度保证责任的落实。其核心是强调权力法定,责任落实,通过落实法定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有机结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可见, 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是推进组织体制改革的需要。
3. 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是促进管理者树立责任意识,合理规避责任风险的需要。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除了要求各级管理者必须时刻考虑自身的义务与责任,考虑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财经法律规定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要求各级管理者必须对决策的目的、依据和结果以及管理行为作出合理的说明和解释,这是问责制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发挥功能的最直接价值表现。它的现实效应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管理者能树立起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并对那些由于个人行为失当,如渎职、失职等,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活动中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级管理者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管理者切实树立责任感。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的制度规定下,各级领导之间、主管领导与分管领导之间、决策者和执行者以及具体落实者之间、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在这种机制作用下,各级管理者不仅在道德上承担责任,而且还会从法律上思考自己的行为,从而尽可能约束自己失责行为的发生,规避自身的责任风险。
三、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的作用
1.有利于推动物资采购工作。当前,政府物资采购任务十分繁重,物资采购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能不能把物资采购经费管好用好,直接影响到物资采购的实际效果和进程。我们必须按照胡锦涛主席关于落实各个领域的准备工作都必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的重要指示,积极推行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把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明确到人、落实到位,确保物资采购经费用在刀刃上,统筹保障好各项物资采购工作。
2.有利于加强干部的责任心和自律性。政府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权力的滥用,但也使责任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致使部分领导干部因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又借助"集体负责制"幌子逃避责任,出现了"有权无责""有权轻责"的现象,极大地降低了物资采购经费管理的质量[2]。"问责制"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将使干部有了强烈危机感和责任感。当他们因领导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时,将会按条款受到应有的惩处。
3.有利于提高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保障能力。提高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保障能力是政府进行高效物资采购经费管理的根本目的和最终落脚点。"问责制"能激励物资采购经费管理干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科学、正确的决策,认真、严格地开展工作,客观上能使物资采购经费管理工作效率大大增强,从制度上保证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保障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厉有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困境与出路.党政论坛[J].2009年
[2]吴怡、张本玉,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年
作者简介:屈波,男,四川成都,新疆乌鲁木齐市69081部队;杨志,男,北京,新疆吐鲁番69088部队。
关键词:物资采购 经费 问责制
一、问责制的概念和由来
问责制又称官员问责制,概而言之,就是对那些该干好而没有干好工作的官员追究责任,对政府官员实行权责统一的制度化要求,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提高官员的责任意识,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实现权责一致的目的。
关于"官员问责制"的理论来源 ,学术界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学说:1.源于孟德斯鸠的理论。根据是孟德斯鸠在其1748年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建立一个不同于专制政体的温和政体的必要条件是要把政府的活动划分成若干个独立的职能,并把这些职能分给不同的机构去承担。这种对政治权力的分解,其结果就是形成一个相互制衡的民主政体。有了这样一个相互监督和制衡的良性循环体制,问责制政府的建立才有了依托,问责制的实施才有了保障。2.源于委托-代理理论。根据经济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和政治学等学科领域所广泛应用的委托代理模型,公民将公共权力委托给政府(在代议制民主制度下表现为公民把权力委托给民选的政治家并由他们来组成政府),公民在向政府委托授权的同时,也规定了政府应负的责任。政府的责任源自于公民的授权,作为代表政府各级部门行使职能和权力的各级政府官员,尤其是各部门的领导者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必须对人民负责。3.源于权责对等理论。该理论认为,权力即为责任,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根据权责对等理论,官员如果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给民众的权益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问责制"最早是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1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的。2001年,董建华又在《施政报告》里比较具体地阐述了"问责制"的基本框架。之后,特区政府听取了不少社会意见,特首也多次到立法会,听取议员的意见。"问责制"的理念和构想,也得到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2002年6月20日,立法会通过了特区政府提出的主要官员问责制决议案。
中央最早运用"问责"是在2003年的"非典危机"时期。但非典时期的问责还不能称之为制度,它只是中央为了应付特殊情况所采取的特别手段。之后,四川、长沙、南京、湘潭等省市先后开始立法,推进了问责的制度化。自此,"问责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2003年下半年开始,各地陆续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1]。200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向全国人大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并且强调依法行政,指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作了严格的规范,这些举措标志着我国以"权力问责"为主向以"制度问责"为主转变的基本形成。
二、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的必要性
1.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是走投入少、效益高的保障路子的需要。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物资采购经费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问责制就是一个将权力与责任紧密结合的科学管理制度。通过作用于管理者的决策和行为,实现物资采购经费预算、使用及决算的过程更加合理、科学,调节物资采购经费与其它各项财政支出的投入比例。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在政府的逐步实施,可以从制度建设上约束管理者的行为,有利于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管理,减少决策失误,避免使用物资采购经费时不讲效益、铺张浪费,切实把有限的物资采购经费管好用好。
2. 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是推进组织体制改革的需要。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的实施,强化了各级管理者的职能划分,这有助于进一步界定部门职能,有利于物资采购部门组织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强调管理责任的明确化和行使权力与责任承担的一体化,它是依法行使权力与权责一致理论基础的有机结合,以制度保证责任的落实。其核心是强调权力法定,责任落实,通过落实法定责任和承担责任的有机结合,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可见, 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是推进组织体制改革的需要。
3. 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是促进管理者树立责任意识,合理规避责任风险的需要。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除了要求各级管理者必须时刻考虑自身的义务与责任,考虑自身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财经法律规定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要求各级管理者必须对决策的目的、依据和结果以及管理行为作出合理的说明和解释,这是问责制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发挥功能的最直接价值表现。它的现实效应就在于,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使管理者能树立起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并对那些由于个人行为失当,如渎职、失职等,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活动中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各级管理者更负责、更科学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使管理者切实树立责任感。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的制度规定下,各级领导之间、主管领导与分管领导之间、决策者和执行者以及具体落实者之间、主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在这种机制作用下,各级管理者不仅在道德上承担责任,而且还会从法律上思考自己的行为,从而尽可能约束自己失责行为的发生,规避自身的责任风险。
三、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问责制的作用
1.有利于推动物资采购工作。当前,政府物资采购任务十分繁重,物资采购经费供需矛盾比较突出,能不能把物资采购经费管好用好,直接影响到物资采购的实际效果和进程。我们必须按照胡锦涛主席关于落实各个领域的准备工作都必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的重要指示,积极推行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把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问责制明确到人、落实到位,确保物资采购经费用在刀刃上,统筹保障好各项物资采购工作。
2.有利于加强干部的责任心和自律性。政府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权力的滥用,但也使责任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致使部分领导干部因失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后,又借助"集体负责制"幌子逃避责任,出现了"有权无责""有权轻责"的现象,极大地降低了物资采购经费管理的质量[2]。"问责制"在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中实施,将使干部有了强烈危机感和责任感。当他们因领导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时,将会按条款受到应有的惩处。
3.有利于提高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保障能力。提高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保障能力是政府进行高效物资采购经费管理的根本目的和最终落脚点。"问责制"能激励物资采购经费管理干部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科学、正确的决策,认真、严格地开展工作,客观上能使物资采购经费管理工作效率大大增强,从制度上保证物资采购经费管理保障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厉有国.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的困境与出路.党政论坛[J].2009年
[2]吴怡、张本玉,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年
作者简介:屈波,男,四川成都,新疆乌鲁木齐市69081部队;杨志,男,北京,新疆吐鲁番69088部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