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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中国,对于法官应发挥的作用,并未形成清晰的定位。由于我们忽视了对法官活动空间的界定,才出现了法官社会角色及其作用的多元。正当法律程序构成了法官活动的空间,使法官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以正当法律程序为视角,法官所起到的作用不应涵盖过多,而只应当包括指挥程序和裁判纠纷,即通过指挥程序的进行,对纠纷做出具有法律权威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