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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现今,人们常常探到“美”的话题,对于“美”的认识和理解也往往各不相同。笔者从美的形成和美的规律两个方面入手,关于对“美”的感悟和界定谈一些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美;感悟;界定
引论
美学危机是个世界性的话题。早在20世纪初,西方“许多智力过人的学者都已放弃对美的本质的思考”,认为“美学注定具有悲剧的色彩”。而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在当代西方,传统美学的悲剧命运也已宣告结束。在20世纪下半叶还依然能保持繁荣的中国当代美学能否避免这一危机已是摆在美学各派的共同课题。实际上,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学在中国的危机同样严峻,一些学者们开始对美学“合法化”进行质疑。美学论战在我国美学界数十年争论不已,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要求越来越高。何谓美,何谓丑已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下面笔者关于“美”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美的形成
(一)从伦理角度谈美
善恶美丑的形成和人类的价值取向有关。善恶,主要形成于心理动机与伦理道德有关的对象:吻合人类伦理道德正价值取向的,谓之善;反之,谓之恶。美丑,主要形成于感性特征与情感喜恶有关的对象:吻合人类情感喜好正价值取向的,谓之美;反之,谓之丑。可见,善恶美丑都是对象因与人类的价值取向有关而形成的属性。我们体会到:凡是公认的美的事物,总是有相应的特征是切合人们意愿的,事物之所以美,也必须吻合人们愿望指向的特性。事物的特性,人们的指向性,二者高度结合,事物就成了美。由此可知,美的形成实质上是与人类的意念指向有关。
(二)从哲学角度谈美
由于美是关系属性,可见美不是物质,也不是物质的某种形式,所以美是不可能在单一的对象上直接被“复写”的。我们常见的风景画或美人照片,直接显现的只是内部的属性,即对美形成美的条件,而不是理论意义上的美的本质。以“大”为例,人们反映属性关系,一般要反映关系各方的相应特征。反映“大”,至少还要反映另一物体的体积,或以某一体积作为中介。因此,反映美时,主体既要反映对象的特性,又要反映人类意念正方向的指向性。而不同于反映大灯关系属性的是:反映美时,主体人通常在心目中留存了代表人的一方指向性,有时审美对象也可在大脑中诱发人的指向性,不需临时再从外界摄入大脑。由此可知,当人们缺少能留存指向的艺术素养时,就不能反映到艺术美;当人们因指向消失时,主体也难反映到美。因此,这种留存往往成了主体反映美的前提条件。但是,审美的这种前提条件并不是美在主题之外的存在的前提条件。美形成的条件与主体反映美的条件,二者从哲学意义上看时不同的。美虽然是和人有关的关系属性,但没并不是有人的一方主观决定的。在本文美的本质定义中,社会人们一方是客观存在,是“美”赖以构成的客观因素,处在被反映的客体地位。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一方不能作审美的主体。事实上,在形成美和反映美的过程中,社会人的一方往往是一身而二任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一身而二任,将美形成和存在的客观性和审美的主观性等同起来。
(三)从价值属性谈美
从价值学角度探讨美的本质和规律不是美学新说,但引进价值概念后对美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原因不在于美学本身,而在价值学。近年来,哲学界对价值学深入研究后,竟得出几乎与柏拉图“美的难得”的同样结论:价值是哲学理论最烦难的领域之一。笔者认为价值的存在本质是一种结构性和获得性系统质,如商品价值只有在交换系统中才存在。无论我们引进怎样的价值理论,关键是要能解决美学的理论困境。
二、关于美的规律
(一)蔡仪的理解
蔡仪是这样定义美的:“凡是符合美的规律的东西就是美的事物。”就是说,事物的美否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美的规律。美的规律就是美的事物的本质,“美的规律”也是意义存在和灵魂探求的规律,而对意义的终极追求,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操练实际上时无止境的,“美的规律”也是永不终结的。但对于真正的科学美学来说,诠解美的规律却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美的规律阐释对于它来说,不应是只能容许某种信仰生存的狭小载体,而应是能抵达美的世界的宽敞通道。它应当能够经受得住形而下的证伪,应当具有共度性和可复验性,“美的规律”也应当具有真理性,即使是相对真理、因此,各类不同性质的美学虽然可以互补共存,但它们之间,由于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科学规范不同,所揭示的“美的规律”基本上是无法兼容的,也是难以通过论证辨明“是非”的。打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科学美学的派别之争,好比足球,通过激烈角逐可以分出胜负、发现美的真理;而哲学思辨美学,好比气功,都能博大精深益智启明,但各派之间难以兼容;而人文诗话美学,干脆如同中国的太极,一人一套路数,感悟审美。
(二)朱立元的理解
朱立元在批评将“美的规律”客观性混合“自然规律”时指出:“美的规律在我看来,无疑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的。“美的规
律虽然是与人不能分离的,是人类社会的规律,而不是与人无关的自然规律。” 根据上述美学分类,这里的“无疑”是有限的,因为对于社会科学美学来说,它“无疑”是正确的,但放在其它美学当中,却是可以“有疑”的。譬如对人文哲学美学来说,虽然其本身属于社会历史现象,但所阐释的“美的规律”却不一定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同样,对于自然科学美学,其“美的规律”虽然与人不能脱离,但也不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在前文化审美物理、生理、心理层次上,所谓“美的规律”就是与人体结构直接相关的自然规律。离开若干自然规律,“美的规律”便荡然无存。
结论
归根结底,我们人类彼此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导致人们对于美的理解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对于美的观念也会有所不同;彼此之间存在着时间纵向继承的共性和空间横向联系的共性。导致意念指向对美的理解更存在着共性。因此,人类美的观念与美的标准有广泛的共同点,全人类面前,能够呈现出共同的美。美是每个人追求的事物,但首先要了解美的真谛,才能感受美,享受美。
[参考文献]
[1]杨思寰:《实践论美学断想》.学术月刊,1997年第6期
[2]杨曾宪:《文化审美价值距离与“难能为美”》.齐鲁学刊, 1997年第4期
[3]杨曾宪:《审美价值系统》.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
(作者单位:1,2西安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3 空军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1)
关键词:美;感悟;界定
引论
美学危机是个世界性的话题。早在20世纪初,西方“许多智力过人的学者都已放弃对美的本质的思考”,认为“美学注定具有悲剧的色彩”。而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在当代西方,传统美学的悲剧命运也已宣告结束。在20世纪下半叶还依然能保持繁荣的中国当代美学能否避免这一危机已是摆在美学各派的共同课题。实际上,上世纪90年代以来,美学在中国的危机同样严峻,一些学者们开始对美学“合法化”进行质疑。美学论战在我国美学界数十年争论不已,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美”的要求越来越高。何谓美,何谓丑已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下面笔者关于“美”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美的形成
(一)从伦理角度谈美
善恶美丑的形成和人类的价值取向有关。善恶,主要形成于心理动机与伦理道德有关的对象:吻合人类伦理道德正价值取向的,谓之善;反之,谓之恶。美丑,主要形成于感性特征与情感喜恶有关的对象:吻合人类情感喜好正价值取向的,谓之美;反之,谓之丑。可见,善恶美丑都是对象因与人类的价值取向有关而形成的属性。我们体会到:凡是公认的美的事物,总是有相应的特征是切合人们意愿的,事物之所以美,也必须吻合人们愿望指向的特性。事物的特性,人们的指向性,二者高度结合,事物就成了美。由此可知,美的形成实质上是与人类的意念指向有关。
(二)从哲学角度谈美
由于美是关系属性,可见美不是物质,也不是物质的某种形式,所以美是不可能在单一的对象上直接被“复写”的。我们常见的风景画或美人照片,直接显现的只是内部的属性,即对美形成美的条件,而不是理论意义上的美的本质。以“大”为例,人们反映属性关系,一般要反映关系各方的相应特征。反映“大”,至少还要反映另一物体的体积,或以某一体积作为中介。因此,反映美时,主体既要反映对象的特性,又要反映人类意念正方向的指向性。而不同于反映大灯关系属性的是:反映美时,主体人通常在心目中留存了代表人的一方指向性,有时审美对象也可在大脑中诱发人的指向性,不需临时再从外界摄入大脑。由此可知,当人们缺少能留存指向的艺术素养时,就不能反映到艺术美;当人们因指向消失时,主体也难反映到美。因此,这种留存往往成了主体反映美的前提条件。但是,审美的这种前提条件并不是美在主题之外的存在的前提条件。美形成的条件与主体反映美的条件,二者从哲学意义上看时不同的。美虽然是和人有关的关系属性,但没并不是有人的一方主观决定的。在本文美的本质定义中,社会人们一方是客观存在,是“美”赖以构成的客观因素,处在被反映的客体地位。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一方不能作审美的主体。事实上,在形成美和反映美的过程中,社会人的一方往往是一身而二任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一身而二任,将美形成和存在的客观性和审美的主观性等同起来。
(三)从价值属性谈美
从价值学角度探讨美的本质和规律不是美学新说,但引进价值概念后对美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原因不在于美学本身,而在价值学。近年来,哲学界对价值学深入研究后,竟得出几乎与柏拉图“美的难得”的同样结论:价值是哲学理论最烦难的领域之一。笔者认为价值的存在本质是一种结构性和获得性系统质,如商品价值只有在交换系统中才存在。无论我们引进怎样的价值理论,关键是要能解决美学的理论困境。
二、关于美的规律
(一)蔡仪的理解
蔡仪是这样定义美的:“凡是符合美的规律的东西就是美的事物。”就是说,事物的美否取决于它是否符合于美的规律。美的规律就是美的事物的本质,“美的规律”也是意义存在和灵魂探求的规律,而对意义的终极追求,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操练实际上时无止境的,“美的规律”也是永不终结的。但对于真正的科学美学来说,诠解美的规律却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美的规律阐释对于它来说,不应是只能容许某种信仰生存的狭小载体,而应是能抵达美的世界的宽敞通道。它应当能够经受得住形而下的证伪,应当具有共度性和可复验性,“美的规律”也应当具有真理性,即使是相对真理、因此,各类不同性质的美学虽然可以互补共存,但它们之间,由于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科学规范不同,所揭示的“美的规律”基本上是无法兼容的,也是难以通过论证辨明“是非”的。打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科学美学的派别之争,好比足球,通过激烈角逐可以分出胜负、发现美的真理;而哲学思辨美学,好比气功,都能博大精深益智启明,但各派之间难以兼容;而人文诗话美学,干脆如同中国的太极,一人一套路数,感悟审美。
(二)朱立元的理解
朱立元在批评将“美的规律”客观性混合“自然规律”时指出:“美的规律在我看来,无疑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的。“美的规
律虽然是与人不能分离的,是人类社会的规律,而不是与人无关的自然规律。” 根据上述美学分类,这里的“无疑”是有限的,因为对于社会科学美学来说,它“无疑”是正确的,但放在其它美学当中,却是可以“有疑”的。譬如对人文哲学美学来说,虽然其本身属于社会历史现象,但所阐释的“美的规律”却不一定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同样,对于自然科学美学,其“美的规律”虽然与人不能脱离,但也不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在前文化审美物理、生理、心理层次上,所谓“美的规律”就是与人体结构直接相关的自然规律。离开若干自然规律,“美的规律”便荡然无存。
结论
归根结底,我们人类彼此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导致人们对于美的理解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对于美的观念也会有所不同;彼此之间存在着时间纵向继承的共性和空间横向联系的共性。导致意念指向对美的理解更存在着共性。因此,人类美的观念与美的标准有广泛的共同点,全人类面前,能够呈现出共同的美。美是每个人追求的事物,但首先要了解美的真谛,才能感受美,享受美。
[参考文献]
[1]杨思寰:《实践论美学断想》.学术月刊,1997年第6期
[2]杨曾宪:《文化审美价值距离与“难能为美”》.齐鲁学刊, 1997年第4期
[3]杨曾宪:《审美价值系统》.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
(作者单位:1,2西安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8;3 空军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