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困境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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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法规的出台,使得非法证据曝晒在阳光之下,这也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成了学术界的研究焦点。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的不同于非法物证和书证的排除规则,对非法言词证据采取的是绝对排除。故而,在研究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更有动力。
  关键词:审判程序;非法言词证据:定罪量刑;排除适用
  第一部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备可采性的言词证据材料,如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审查核实后,排除出定罪量刑的证据范围内的规则。
  第二部分审判程序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现状
  针对我国审判程序中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存在以下现实弊端。其一是庭前审查程序对言词证据合法性的实质性审查的缺位;其二是非法言词证据得以堂而皇之的进入庭审阶段并产生不利于被告人的影响;其三是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仅限于认罪相关的供述,并没有明文规定排除因非法言辞词证据而取得的其他证据适用;其四是我国并不存在专门的证据审查程序。
  我国审判程序在广义上可以蔓延到庭前审查阶段。在庭前审查阶段中,在庭前审查过程中关于证据的审查范围仅限于是否有证据目录、是否有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证人证言是否有明确出处,并没有对证据来源和证据获取方式进行审查。在庭前审查中,连基本的证据合法性审查形式都不具备的情形下,怎么可能达到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层面?
  而真正进入庭审程序后,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要经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被告方在质证过程中提出公诉方所举的证据是侦查机关以非法方式所得。无论被告人申请认定非法证据是否成功,甚至就将某部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定罪量刑范围之外,仍然不可否认的是,非法证据已经进入了庭审过程中,并且在法官和陪审员产生了不利于被告人的影响。这必然已经造成了审判对被告人的不公平。这难道不是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旨在尊重和保护被告人人权的宗旨相违背吗?
  关于第三个现状,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仅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但并无明文规定排除因非法言词证据而取得的其他证据适用。这引申出一个新概念——毒树之果,即指以非法取证行为为条件或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在理论上,我国在加紧对“毒树之果”研究,而实践中却常有此类问题的出现,而此不得不促使我国司法实务直视如何取舍“毒树之果”。在实务中也不少出现依照因非法言词证据得到的其他线索或其他证据,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量刑。这个空白给我们理论界留下了遗憾,也造成了司法实务领域的尴尬。
  众多的问题出现不可否认都源自于我们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审查不到位,也没有相关系统的程序设计来审查核实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采性,以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第三部分完善我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实施适用
  我国现今虽然已经有了相关的理论和法律法规对非法言词证据有排除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免也出现了上述的多个问题。我们国家设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不单单就为司法水平与国际接轨,更也是为了能够切实规范司法机关取证等职务行为。此外非法证据的排除也为了尊重被告人人权,发扬程序正义,保证实体相对正义的体现。
  对我国非法言词证据规则的完善,提出以下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一、 设立非法言词证据禁止准入规则
  非法言词证据,顾名思义是不合法的证据范围,顾其不具备证据三性中的合法性。换言之,非法言词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在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是隔绝法庭之外的,不会让非法证据材料流入庭审过程,接触到法官或陪审团成员。在当前我国,正是缺乏这类机制,切实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所以,我国应该在这方面上,吸收外国相关的优秀经验,设立非法证据禁止准入规则。在法官接触该案件之前,就必须对用来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仅对收集来的证据材料的关联性和客观性进行查证,更需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进行透彻的审查。对非法的言词证据禁止其进入审判过程中,是避免法官或陪审员接触非法言词证据,产生先入为主的臆断,对认定被告人的罪刑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二、 设立专门的证据审查程序
  我国当今证据法穿插于三大诉讼法体系中,并没有独立成一体系。与此相同,证据审查程序就是穿插于诉讼进行的各个阶段中。并没有专门的程序对证据材料审查。在法院审判程序进行中,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前述中已分析出其弊端。
  顾然,本人认为我国可以在庭前审查阶段,设立一个专门的证据材料审查程序。法院在庭前审查中,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由专门的审查人员进行调查验证。由专门的证据材料审查人员询问被告人是否出于自愿做出供述,此外对移交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进行预先宣读,询问被告人是否有不实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获得是否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 某些“毒树之果”等证据材料的听证程序的设立
  前述中提到的有学者认可非法言词证据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被采纳。经过引申其学说,本人也认为,在某类大型情节恶劣的案件中,侦查机关在面对该类案件的狡诈的犯罪嫌疑人而依赖当时的侦查技术不能满足收集相关证据认定该犯罪嫌疑人罪行时,为确保不让残忍的犯罪嫌疑人再次流入社会去危害其他公民,采用适当手段获取线索是应当被默许的。但是因为“毒树之果”采纳毕竟是与一定法学理论有偏差,在此情形下,为确保大众的生命财产性利益,对“毒树之果”等证据材料进行听证。但是对参与听证的人员应该有比例分配,如普通公民、司法实务人员、法学理论学者等等各界都应有份额分配。
  第四部分总结
  虽然我国关于非法证据进行不少的研究,但是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彻底贯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和内涵却是不普遍的。本人在此篇论文中,主要针对非法言词证据在适用排除规则的过程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到一系列相应的解决方案,保证非法言词证据尽可能的不与非法证据规则设立精神相违背。在此篇论文中,尽管存在分析不到位或措施有所欠妥,但是本人还是认为这类的研究存在其本身的意义,而且提出的解决方案也有与国际接轨的趋势,有其实施探讨的必要。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宜春 33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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