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文化建设之路径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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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社会经济形态上升到一定层次的必然反映.而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在其自身发展进步过程中的一种必然反映。关于检察文化,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2007年11月27日在广州举办的“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巡礼”活动开幕式讲话中指出,检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衍生的法律文化,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完善。它是人民检察院在长期检察实践和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检察文化成为理论及实务界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将文化拓展到司法活动中,建立检察文化亦成为检察机关向更高层次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如何用新的思维方式、新的有效载体营造一种浓厚的、先进的思想文化氛围。以先进的文化方向,建立检察工作的新格局是当前研究的新课题。
  任何形态的文化建设都要有一定的载体和具体内容,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将其融入执法办案、检察管理、队伍建设、基层基础等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以促进检察官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树立、执法行为的自律、文明司法礼仪的养成,不断增强文化建设的渗透力和感染力,从而让公正执法成为习惯、让学习研究成为时尚、让创新发展成为追求。
  一、以精神文化建设”提升境界”。
  作为统领检察官群体、决定价值取向的主导意识,检察精神是检察官群体的共同价值理念、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长期以来我院坚持把精神文化建设融入思想政洽建设.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良知教育为主线,多次组织检察官分批到西柏坡、井冈山、桐柏等红色圣地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广大干警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政治认同和感情认同.从而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坚持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先后举办纪念新中国成立60 周年、建党90周年、建军85周年诗歌朗诵会以及春季运动会、书画、摄影展等文体活动,引导检察官学习包丞、郑板桥、范仲淹、欧阳修等清官廉吏的为官准则和为民情怀,自觉养成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培育检察官群体精神,提升思想境界。
  二、以管理文化建设“明确导向”。
  管理不仅是约束还是一种导向。明确告知大家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利用文化约束这种高层次的精神约束发挥其内在引导作用,使检察官群体对自身责任和目标有更透彻的领悟,引导其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适应性调整。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涵盖检察业务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各个方面的一整套健全完善、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用制度指引言行。着眼建立”优秀检察官”脱颖而出的管理机制,实施干警业绩评价.将德、能、勤、绩、廉等指标量化评分.评价每名干警的业绩并将考核结果与评先树优、晋职晋级挂钩,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成为共识。在发挥制度刚性功能的同时注重管理的人性化设计,把文化基因植入管理中,健全检察官保障机制,落实奖惩激励措施,激发干警自我管理、自我约柬、自我提高的内在动力,实现了他律与自律、规制与引导的有机融合。
  三、以行为文化建设“确立标尺”。
  检察行为文化建设是检察官基于共同的价值理念、思维方式而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蕴含着检察执法行为的”标尺”。为培育符合检察职业要求的行为模式认真落实《检察官行为规范》,从检察工作各个细节督促检察官遵守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自觉养成符合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职业特征的行为习惯。清正廉洁是检察官的立身之本更是检察官行为的基本准则,建立廉政教育基地,结合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整理廉政格言集、举办廉政书画作品展、设立廉改保证金,引导检察官自觉做到”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先进典型作为检察文化的具体人格化对检察官行为具有示范作用,坚持以党建带队伍,开展争当”党员标兵”、争创”党员示范岗”,评选”办案能手”、”优秀检察官”,树立不同岗位、不同层面的先进典型,借助榜样的感召力量,带动检察官群体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
  四、以物质文化建设“丰富载体”。
  物质载体作为检察文化的外在表现,是检察文化结构中最为直观的文化要素,”让文化走进检察机关”,采用展板、图片等形式将检察发展历史和代表检察文化内涵的法律格言进行形象展示.使检察官和参加诉讼的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制文化的熏陶。建立检察史馆和荣誉室.充分展示基层检察机关建设的历史和成就,增强检察官的荣誉感。在机关设立控申和民生两个窗口,实行“一站式”便民服务;努力营造和谐氛围,彰显了亲民、为民的执法理念。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代代检察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在建设过程中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借鉴西方文明的优秀成果,真正使“社会精英”层面的检察官成为”执法理念的塑造者,法制传统的守信者,法律秩序的缔造者,社会运行的领航者”,使检察官真正做到“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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