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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央对信息化工作的日益重视,检察系统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步伐也在不断加快。2014年初,浙江省检察院提出了大力推进全省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战略部署,并对十项信息化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和安排。在检察信息化建设蓬勃开展的大趋势下,如何把握机遇、因势利导,结合检察机关自身实际卓有成效开展信息化建设,笔者以为在思想认识方面有如下几个问题亟待注意。
一、思想上,真正理解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激化,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新类型、新领域案件层出不穷,尤其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执法办案第一线,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执法办案任务,办案压力大,任务重,有些基层检察院更是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超负荷运转状态,传统的检察执法办案方式已疲态尽显、难以为继。只有通过开展科技强检工作,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检察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才能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的公正统一。通过信息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进而改革传统检察工作模式以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要求才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所在。
提升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这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既不能“被动”,认为上级检察院会统一安排部署,因而消极等待、亦步亦趋;也不能“盲动”,不考虑自身情况,脱离实际需求,盲目出击;既不能有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的“冲动”,更不能有应付得过就没必要信息化的“懒得动”。必须结合自身执法办案等实际情况,围绕提高效率、规范执法谋划论证信息化建设,以效率是否有提高、执法是否更规范作为衡量信息化建设成效如何的标尺。
二、观念上,明确全员参与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百度百科对信息化及国家信息化一词的定义为,“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国家信息化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国家现代化进程。”从上述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信息化本质其实就是通过开发及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在此,笔者试将检察信息化概念归纳如下,“检察信息化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促进公正规范执法从而实现检察工作模式转变的过程。首先,从检察信息化内涵来看,其必然是一个全员参与、全面应用的过程,检察长、院党组对待信息化的态度和单位技术部门(人员)的力量固然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某个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进度,但却无法根本取代全员参与的必要性。
其次,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变化原因的解释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内在推动力应是全体检察干警对高效规范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需求和向往,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循环往复地推动检察事业在信息化建设道路上不断前行;任何个人或团体凭借自身意愿和力量推动信息化建设只能是外力作用,可能一时取得丰硕的成果,看着也热热闹闹,但如果这股外力最终没有化为撬动全员参与、全员投入的支点,注定终将枯萎萧条,难以长远。
最后,信息具有时效性,“过期”的信息价值将大大降低;同时,信息本身有碎片化倾向,必须进行有效汇总和整理以发挥其最大效用。从当前检察信息化建设情况看,追求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成为重点,近两年高检院强力推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就是最好的例证。及时性要求尽可能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全面性要求尽可能多的人员提交尽可能掌握的所有信息;同时,信息只有实现共享才能达到效用最大化,因此分工负责、全员参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才能形成信息“合力”的乘数作用,充分发挥出信息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
三、实施上,树立贯穿始终的需求引导理念。
“需求引导”一词在经济界已是耳熟能详,其本意是指商家被市场需求所引导而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就检察信息化而言,需求引导指应以提高效率和规范执法为需求进而引导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在当前检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牢固确立需求引导的工作机制并以之为指导贯穿信息化建设始终。
一方面,开展信息化建设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从哪里着手,即如何科学选定信息化建设(改造)项目。确立需求引导机制就要求我们对当前检察办公办案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全面的查找和评估,找出影响工作效率,或有待规范的问题和环节,评估论证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加以解决的可行性及可能产生的效益,进而明确信息化建设的方向、步骤,从容、有序开展工作;从而避免四面出击,全面铺开,胡子眉毛一把抓抑或漫无目标,随波逐流,走一步算一步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如何进行信息化建设、建成后应该具备哪些功能,达到什么目的等问题也离不开需求引导。当我们分析了解了症结所在,摸清了部位,找准了“瓶颈”,具体到如何建设实施、理想的工作状况应该如何等仍然需要从业务部门或实际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的切身需求入手,确定软件系统功能。软件工程领域“需求分析”一词或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概况,即“在系统工程及软件工程中,需求分析指的是在创建一个新的或改变一个现存的系统或产品时,确定新系统的目的、范围、定义和功能时所要做的所有工作”。需求分析是软件工程中最关键的一步,对用户需要的认识直接决定产品是否符合用户要求,项目设计与实际情况是否会发生脱节。因此,明确自身需求并始终以之来把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设备选型采购、软件系统研发的整个过程,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才能保证最后的建设成果切实符合自身实际使用要求。
四、过程上,认识到信息化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综合的工程,牵涉到基础设施投入、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转变、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数据积累及系统开发等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相反,其势必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期间可能会走弯路、岔路,甚至回头路。尤其是当前认为信息化就是变纸上办公为电脑打字、变单机操作为联网应用的思想观念在检察干警头脑中还相当普遍,信息化、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尚未成形,而观念的转变最为困难,势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信息化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势不可逆转,检察信息化建设的脚步也不会停歇。
此外,不同信息化建设推动方式之间尚需融合。检察信息化建设存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推动方式。自下而上方式源自下级检察机关,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升级,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增长较快,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部分院借助信息化建设以提升办公办案效率,典型的如江苏昆山市院推行公检法信息共享平台、远程视频提审、移动终端办公等;自上而下方式由上级检察机关实施,上级检察机关从加强检察业务管理、规范执法办案内在需求出发,借助信息化建设以达到公正规范的目的,如目前正在推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等。自下而上方式以效率为先导,自上而下方式视规范为目标,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最佳平衡点也将是一个长期的不断磨合、不断妥协的过程。
思想决定行动,思路决定出路。检察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做到了思想统一、观念到位,信息化建设这艘大船才可能披荆斩棘,扬帆彼岸。
(作者通讯地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金华 321300)
一、思想上,真正理解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激化,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新类型、新领域案件层出不穷,尤其基层检察机关处于执法办案第一线,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执法办案任务,办案压力大,任务重,有些基层检察院更是长期处于案多人少的超负荷运转状态,传统的检察执法办案方式已疲态尽显、难以为继。只有通过开展科技强检工作,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检察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才能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的公正统一。通过信息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进而改革传统检察工作模式以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要求才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根本目的所在。
提升办案效率,促进规范执法是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这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在进行信息化建设时既不能“被动”,认为上级检察院会统一安排部署,因而消极等待、亦步亦趋;也不能“盲动”,不考虑自身情况,脱离实际需求,盲目出击;既不能有为了信息化而信息化的“冲动”,更不能有应付得过就没必要信息化的“懒得动”。必须结合自身执法办案等实际情况,围绕提高效率、规范执法谋划论证信息化建设,以效率是否有提高、执法是否更规范作为衡量信息化建设成效如何的标尺。
二、观念上,明确全员参与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百度百科对信息化及国家信息化一词的定义为,“信息化是指培育、发展以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国家信息化就是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在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国家现代化进程。”从上述定义中,我们不难看出信息化本质其实就是通过开发及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在此,笔者试将检察信息化概念归纳如下,“检察信息化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促进公正规范执法从而实现检察工作模式转变的过程。首先,从检察信息化内涵来看,其必然是一个全员参与、全面应用的过程,检察长、院党组对待信息化的态度和单位技术部门(人员)的力量固然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某个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进度,但却无法根本取代全员参与的必要性。
其次,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变化原因的解释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内在推动力应是全体检察干警对高效规范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需求和向往,也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循环往复地推动检察事业在信息化建设道路上不断前行;任何个人或团体凭借自身意愿和力量推动信息化建设只能是外力作用,可能一时取得丰硕的成果,看着也热热闹闹,但如果这股外力最终没有化为撬动全员参与、全员投入的支点,注定终将枯萎萧条,难以长远。
最后,信息具有时效性,“过期”的信息价值将大大降低;同时,信息本身有碎片化倾向,必须进行有效汇总和整理以发挥其最大效用。从当前检察信息化建设情况看,追求信息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成为重点,近两年高检院强力推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就是最好的例证。及时性要求尽可能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全面性要求尽可能多的人员提交尽可能掌握的所有信息;同时,信息只有实现共享才能达到效用最大化,因此分工负责、全员参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才能形成信息“合力”的乘数作用,充分发挥出信息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
三、实施上,树立贯穿始终的需求引导理念。
“需求引导”一词在经济界已是耳熟能详,其本意是指商家被市场需求所引导而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就检察信息化而言,需求引导指应以提高效率和规范执法为需求进而引导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笔者认为,在当前检察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牢固确立需求引导的工作机制并以之为指导贯穿信息化建设始终。
一方面,开展信息化建设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从哪里着手,即如何科学选定信息化建设(改造)项目。确立需求引导机制就要求我们对当前检察办公办案实际情况进行充分全面的查找和评估,找出影响工作效率,或有待规范的问题和环节,评估论证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加以解决的可行性及可能产生的效益,进而明确信息化建设的方向、步骤,从容、有序开展工作;从而避免四面出击,全面铺开,胡子眉毛一把抓抑或漫无目标,随波逐流,走一步算一步的情况。
另一方面,在如何进行信息化建设、建成后应该具备哪些功能,达到什么目的等问题也离不开需求引导。当我们分析了解了症结所在,摸清了部位,找准了“瓶颈”,具体到如何建设实施、理想的工作状况应该如何等仍然需要从业务部门或实际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的切身需求入手,确定软件系统功能。软件工程领域“需求分析”一词或能更好地对其进行概况,即“在系统工程及软件工程中,需求分析指的是在创建一个新的或改变一个现存的系统或产品时,确定新系统的目的、范围、定义和功能时所要做的所有工作”。需求分析是软件工程中最关键的一步,对用户需要的认识直接决定产品是否符合用户要求,项目设计与实际情况是否会发生脱节。因此,明确自身需求并始终以之来把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设备选型采购、软件系统研发的整个过程,应对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才能保证最后的建设成果切实符合自身实际使用要求。
四、过程上,认识到信息化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
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系统的综合的工程,牵涉到基础设施投入、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转变、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数据积累及系统开发等方方面面,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相反,其势必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期间可能会走弯路、岔路,甚至回头路。尤其是当前认为信息化就是变纸上办公为电脑打字、变单机操作为联网应用的思想观念在检察干警头脑中还相当普遍,信息化、大数据的思维方式尚未成形,而观念的转变最为困难,势必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但信息化逐渐成为现代社会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势不可逆转,检察信息化建设的脚步也不会停歇。
此外,不同信息化建设推动方式之间尚需融合。检察信息化建设存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推动方式。自下而上方式源自下级检察机关,随着社会经济转型升级,基层检察院办案任务增长较快,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部分院借助信息化建设以提升办公办案效率,典型的如江苏昆山市院推行公检法信息共享平台、远程视频提审、移动终端办公等;自上而下方式由上级检察机关实施,上级检察机关从加强检察业务管理、规范执法办案内在需求出发,借助信息化建设以达到公正规范的目的,如目前正在推行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等。自下而上方式以效率为先导,自上而下方式视规范为目标,如何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最佳平衡点也将是一个长期的不断磨合、不断妥协的过程。
思想决定行动,思路决定出路。检察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做到了思想统一、观念到位,信息化建设这艘大船才可能披荆斩棘,扬帆彼岸。
(作者通讯地址: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金华 32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