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视野下的公司社会责任

来源 :中国商界·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ashell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01-02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可以从多维度进行阐释的研究课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引发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公司社会责任再次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实践在多国范围得到了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历来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之一。在社会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开始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视角寻求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社会责任
  
  社会本位思想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学研究领域。社会本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以寻求社会公共利益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①。对于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公司来讲,社会本位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它的确立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社会经济总值质的飞跃;另一方面,公司财富的极度膨胀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生态环境的污染、员工权益的忽视、劣质产品的泛滥等等。在这些问题的背后,人们开始反思、博弈公司于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三鹿事件”到丰田“召回门”,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时事背后隐含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深刻思考。在以“绿色复苏:亚洲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为主题的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会上,与会代表热议公司社会责任对社会、公司、公民等多方面作用,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构想。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公司营利性价值取向之外,公司力所能及地促进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和所在社区利益最大化的义务。具体可以包括雇员社会责任、债权人社会责任、消费者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等几大方面。公司的消费者社会责任又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和重要组成之一。
  一、从消费者弱者地位探索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下,消费者与公司应是一对和谐互动的主体,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产品服务的多样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实质对立,二者始终是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这就使得消费者问题不可避免的发生。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以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商品交换以及中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形态的差异为基本前提,而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的出现及广泛使用则促进了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化②,作为经营者的公司与消费者矛盾的深层次、多量化积累不仅会带来对立双方的“两败俱伤”,更会波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伴随着人们对消费者问题解决途径的思考,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民商法基于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思想很难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一种基于消费者弱者地位的思维更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社会正义。那么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因何而来呢?
  (一)产品服务的流通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在商品经济中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制造者,是消费信息的源头。消费者所能得到消费信息的“量”与“质”均很大程度受到了经营者的意志影响,从这一点看,消费者是依赖于经营者的。此外,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封锁一些不利于己身发展的信息,或者是捏造一些虚假的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垄断”使消费者“混淆视听”。同时,现代科技造就了世界的日新月异,营销手段的推陈出新也使得消费者进一步远离了“事实真相”。这样就进一步“巩固”了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使得消费者无法得知全面真实的消费信息,做出不理性选择的几率大大增加,权益受损害的几率同样大幅增加。
  (二)产品服务的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风险、价值不同
  从商品的价值角度看,消费者通过购买、使用商品进而享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经营者通过生产、出卖商品进而享受商品的交换价值。对比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来看,一方面,交换价值是一种即时的满足,只要交易完成经营者自身即达到目的,实现了自身的利益,而享有使用价值的消费者则需要在交易完成后,通过对商品的合理支配才能得到自身的满足;另一方面,获得交换价值的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小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后承担的风险。在金融业空前发达的今天,前者的风险趋近于零,而后者需要的承担的除商业风险外还要包括生命和健康风险,风险总值远远高于前者,这就会使消费者“先天”的确立的弱者地位。
  (三)产品保障服务阶段,消费者诉讼难以抵挡公司的集团优势
  权利受到侵害意味着权利救济的开始。当消费者决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即将面对到同样是难以想象的困难。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打破了传统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势均力敌的力量对比,单个消费者难以凭自身的力量与经营者抗衡③。随着公司内部组织的系统化与专业化,使得公司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游刃有余”,而且公司的社会影响力远远超过个体消费者,这也使得消费者无法在平等的地位中获得救济。商品产出与营销的全球化与层次化是消费者很难从诉讼程序上找到适格的被告,加剧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艰辛。例如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惠普“质量门”中,400名消费者鉴于国内的消费者的维权现状,决定在美国“另辟战场”——准备到对惠普公司有管辖权且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起诉惠普公司。除开这件事的积极效应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将会急剧增加,而且随着跨国诉讼的展开,诉讼风险也随之增大。
  二、消费者保护视野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有机结合
  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责任或是单纯的法律责任。以往人们往往从商业伦理的高度来理解公司社会责任,更有甚者将公司社会责任仅仅等同于热衷“慈善”“捐款”,公司的这种积极性主要是基于一种假设:消费者愿意给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以更多的支持,其实不然④。有学者调查研究显示,按照卡罗尔公司社会责任四分法,中国消费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倾向于古典侧重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而慈善责任似乎并不重要。消费者对慈善责任的漠视,可能源于人们对“伪善”行为的普遍厌恶⑤。
  从道德层面看,伦理责任主要分為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两个方面。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实现可期待于公司的进取和主观能动。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形成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重经济、轻慈善”的现状;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不仅仅要形成一种理念,更重要的是通过具体的行为实现法律给予的责任与义务,能够使消费者得到实在的益处。例如,公司应该保证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晓程度,对商品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只有将法律与道德两种调整方式有效的结合起来,刚柔并济才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应以消费者的权益为核心
  美国管理协会(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曾对6000位经理进行调查,得出在许多企业的管理层的心目中,消费者这一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重要性最高。其实,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一方面,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公司的商品质量直接决定着消费者的硬性生活指标。另一方面,公司生产营销链条末端的消费者,通过其“经济人”选择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公司的发展,并且当消费者群体的选择出现以后,对公司的影响就会越大。为了更好的适应这种关系,公司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
  此外,公司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承担社会责任也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讲,这理所当然地可以促进自身利益的保障与自身地位的提升。对公司来讲,其收效远非单纯物质利益的增加,公众对公司形象与品牌的认可,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莫过于对公司最大的奖赏。对整个社会来讲,经营者与消费者这两大社会群体的和谐融洽对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三)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变被动为主动
  公司社会责任既然是一种责任就需要公司自觉的、主动的去实现。以往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公司往往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被动的去承受一种责任,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而当下,考虑到金融危机,从公司的长远发展与经营策略考虑,公司应该变被动承受为主动承担,将公司消费者社会责纳入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审时度势,应以一种“企业公民”的高姿态自觉地去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回报社会,造福社会。
  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在消费者保护的视野中有个特殊的含义,就其内容来看应当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公平交易责任、知情保障责任、索赔责任、人格尊重责任等主要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推进是一个系统、艰巨的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就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互动的角度看,就需要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公司之间形成良好的促进。一方面通过消费者的监督提高公司社会责任的效能,改善自身营销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公司的主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质量。此外,国家的适度适时干预也是必不可少。中国的公司社会责任之路任重而道远,相信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终会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社会责任道路。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1.
  ②.李昌麒.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③.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
  ④.郭红玲.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09.13.
  ⑤.郭红玲.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09.13.
  
其他文献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84-02       摘 要 秉承“怀疑一切”、“批判一切”的学术理念,学界对婚姻法解释三中的部分规定持怀疑态度,认为其是“强者的法律”、“男女不平等”的体现。本文通过对价值论和文化论分析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存在的不足加以阐释,并试图从语境论角度出发,对现存法律制度即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89-02       摘 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利用市场进行环境规制的手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当前能否实现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完善,成为了研究的重点。因此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优势的简述,在分析国内外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68-02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度发展,各种垄断行为使得我国市场竞争机制遭受严重侵害。而《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制裁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得反垄断在我国的开展举步维艰,因此反垄断诉讼的健全势在必行。本文基于民诉法的修订案,通过探究反垄断公益诉讼的理
期刊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54-01       摘 要 行政道德的建设是社会道德体系的主干部分,它对社会道德发展具有特定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性作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道德建设,行政道德失范现象虽有所遏制,但行政道德建设本身存在的问题及影响仍不容忽视,对社会健康发展的严重影响亟待解决。  关键词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93-02       摘 要 法学教科书上对于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问题大抵是按英国法和美国法的历史发展平行叙述的,仅在涉及其法律渊源、特征和分类等时,才会综合起来分析,故而忽略了普通法系整个的发展历程以及英美两国法在该法系中的历史地位等问题。本文旨在以时间为轴梳理普通法系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92-02       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出现的道德问题也随之而出现,网络建设与原有的社会规范意识之间的不符所带来的问题使我们社会生活越来越重视,甚至有人用“新生代”来描写生活在信息社会的人与传统社会中的人之间的差别。本文主要分析了网络道德出现的原因进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95-02       摘 要 刑事再审程序是一项对生效错误裁判的补救性程序,我国法律对其规定虽有特色,但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提起刑事再审的期限事关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原则,而提起再审的法律效力密切关乎被判决人的人权。我国的有关规定存在对国家机关及民众的规定不一致、启动
期刊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63-01       摘 要 本文通过统计监督,来评价医院综合管理效能。根据统计数据监督检查的方法思路,确定统计数据监督检查的实施步骤,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确保分析水平,验证管理结果,来确定和调整医院发展的方向,增强医院的竞争能力,使医院在现代竞争大潮中立于不败之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76-02       摘 要 自2008年“躲猫猫”事件发生以来,类似“喝凉水”、“喝开水”这种在看守所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断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关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场所的改革呼声不绝于耳。本文即针对我国未决羁押场所制度的改革问题展开讨论。在我国刑事诉讼
期刊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74-02       摘 要 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缺陷,造成对国企和其他企业适用不平等,垄断行为规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本文从对国企垄断进行理论分析入手,对《反垄断法》第七条的困惑进行了解析,接着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国企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