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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301-02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可以从多维度进行阐释的研究课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引发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公司社会责任再次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实践在多国范围得到了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历来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之一。在社会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开始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视角寻求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社会责任
社会本位思想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学研究领域。社会本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以寻求社会公共利益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①。对于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公司来讲,社会本位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它的确立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社会经济总值质的飞跃;另一方面,公司财富的极度膨胀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生态环境的污染、员工权益的忽视、劣质产品的泛滥等等。在这些问题的背后,人们开始反思、博弈公司于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三鹿事件”到丰田“召回门”,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时事背后隐含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深刻思考。在以“绿色复苏:亚洲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为主题的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会上,与会代表热议公司社会责任对社会、公司、公民等多方面作用,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构想。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公司营利性价值取向之外,公司力所能及地促进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和所在社区利益最大化的义务。具体可以包括雇员社会责任、债权人社会责任、消费者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等几大方面。公司的消费者社会责任又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和重要组成之一。
一、从消费者弱者地位探索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下,消费者与公司应是一对和谐互动的主体,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产品服务的多样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实质对立,二者始终是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这就使得消费者问题不可避免的发生。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以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商品交换以及中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形态的差异为基本前提,而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的出现及广泛使用则促进了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化②,作为经营者的公司与消费者矛盾的深层次、多量化积累不仅会带来对立双方的“两败俱伤”,更会波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伴随着人们对消费者问题解决途径的思考,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民商法基于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思想很难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一种基于消费者弱者地位的思维更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社会正义。那么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因何而来呢?
(一)产品服务的流通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在商品经济中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制造者,是消费信息的源头。消费者所能得到消费信息的“量”与“质”均很大程度受到了经营者的意志影响,从这一点看,消费者是依赖于经营者的。此外,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封锁一些不利于己身发展的信息,或者是捏造一些虚假的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垄断”使消费者“混淆视听”。同时,现代科技造就了世界的日新月异,营销手段的推陈出新也使得消费者进一步远离了“事实真相”。这样就进一步“巩固”了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使得消费者无法得知全面真实的消费信息,做出不理性选择的几率大大增加,权益受损害的几率同样大幅增加。
(二)产品服务的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风险、价值不同
从商品的价值角度看,消费者通过购买、使用商品进而享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经营者通过生产、出卖商品进而享受商品的交换价值。对比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来看,一方面,交换价值是一种即时的满足,只要交易完成经营者自身即达到目的,实现了自身的利益,而享有使用价值的消费者则需要在交易完成后,通过对商品的合理支配才能得到自身的满足;另一方面,获得交换价值的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小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后承担的风险。在金融业空前发达的今天,前者的风险趋近于零,而后者需要的承担的除商业风险外还要包括生命和健康风险,风险总值远远高于前者,这就会使消费者“先天”的确立的弱者地位。
(三)产品保障服务阶段,消费者诉讼难以抵挡公司的集团优势
权利受到侵害意味着权利救济的开始。当消费者决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即将面对到同样是难以想象的困难。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打破了传统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势均力敌的力量对比,单个消费者难以凭自身的力量与经营者抗衡③。随着公司内部组织的系统化与专业化,使得公司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游刃有余”,而且公司的社会影响力远远超过个体消费者,这也使得消费者无法在平等的地位中获得救济。商品产出与营销的全球化与层次化是消费者很难从诉讼程序上找到适格的被告,加剧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艰辛。例如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惠普“质量门”中,400名消费者鉴于国内的消费者的维权现状,决定在美国“另辟战场”——准备到对惠普公司有管辖权且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起诉惠普公司。除开这件事的积极效应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将会急剧增加,而且随着跨国诉讼的展开,诉讼风险也随之增大。
二、消费者保护视野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有机结合
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责任或是单纯的法律责任。以往人们往往从商业伦理的高度来理解公司社会责任,更有甚者将公司社会责任仅仅等同于热衷“慈善”“捐款”,公司的这种积极性主要是基于一种假设:消费者愿意给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以更多的支持,其实不然④。有学者调查研究显示,按照卡罗尔公司社会责任四分法,中国消费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倾向于古典侧重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而慈善责任似乎并不重要。消费者对慈善责任的漠视,可能源于人们对“伪善”行为的普遍厌恶⑤。
从道德层面看,伦理责任主要分為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两个方面。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实现可期待于公司的进取和主观能动。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形成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重经济、轻慈善”的现状;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不仅仅要形成一种理念,更重要的是通过具体的行为实现法律给予的责任与义务,能够使消费者得到实在的益处。例如,公司应该保证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晓程度,对商品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只有将法律与道德两种调整方式有效的结合起来,刚柔并济才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应以消费者的权益为核心
美国管理协会(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曾对6000位经理进行调查,得出在许多企业的管理层的心目中,消费者这一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重要性最高。其实,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一方面,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公司的商品质量直接决定着消费者的硬性生活指标。另一方面,公司生产营销链条末端的消费者,通过其“经济人”选择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公司的发展,并且当消费者群体的选择出现以后,对公司的影响就会越大。为了更好的适应这种关系,公司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
此外,公司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承担社会责任也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讲,这理所当然地可以促进自身利益的保障与自身地位的提升。对公司来讲,其收效远非单纯物质利益的增加,公众对公司形象与品牌的认可,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莫过于对公司最大的奖赏。对整个社会来讲,经营者与消费者这两大社会群体的和谐融洽对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三)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变被动为主动
公司社会责任既然是一种责任就需要公司自觉的、主动的去实现。以往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公司往往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被动的去承受一种责任,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而当下,考虑到金融危机,从公司的长远发展与经营策略考虑,公司应该变被动承受为主动承担,将公司消费者社会责纳入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审时度势,应以一种“企业公民”的高姿态自觉地去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回报社会,造福社会。
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在消费者保护的视野中有个特殊的含义,就其内容来看应当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公平交易责任、知情保障责任、索赔责任、人格尊重责任等主要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推进是一个系统、艰巨的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就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互动的角度看,就需要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公司之间形成良好的促进。一方面通过消费者的监督提高公司社会责任的效能,改善自身营销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公司的主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质量。此外,国家的适度适时干预也是必不可少。中国的公司社会责任之路任重而道远,相信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终会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社会责任道路。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1.
②.李昌麒.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③.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
④.郭红玲.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09.13.
⑤.郭红玲.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09.13.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可以从多维度进行阐释的研究课题。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引发社会问题的层出不穷,公司社会责任再次受到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化实践在多国范围得到了广泛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历来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之一。在社会本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开始从公司社会责任的视角寻求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 社会责任
社会本位思想盛行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法学研究领域。社会本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以寻求社会公共利益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①。对于作为社会经济细胞的公司来讲,社会本位思想的具体体现就是公司社会责任。它的确立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社会经济总值质的飞跃;另一方面,公司财富的极度膨胀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生态环境的污染、员工权益的忽视、劣质产品的泛滥等等。在这些问题的背后,人们开始反思、博弈公司于社会之间的关系。
从“苏丹红”到“三聚氰胺”,从“三鹿事件”到丰田“召回门”,这些人们耳熟能详的时事背后隐含着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深刻思考。在以“绿色复苏:亚洲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为主题的博鳌亚洲论坛2010年会上,与会代表热议公司社会责任对社会、公司、公民等多方面作用,提出了诸多建设性构想。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在公司营利性价值取向之外,公司力所能及地促进除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和所在社区利益最大化的义务。具体可以包括雇员社会责任、债权人社会责任、消费者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等几大方面。公司的消费者社会责任又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核心和重要组成之一。
一、从消费者弱者地位探索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下,消费者与公司应是一对和谐互动的主体,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带来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产品服务的多样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利益的实质对立,二者始终是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这就使得消费者问题不可避免的发生。消费者问题的产生以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商品交换以及中各方当事人追求的利益形态的差异为基本前提,而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的出现及广泛使用则促进了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化②,作为经营者的公司与消费者矛盾的深层次、多量化积累不仅会带来对立双方的“两败俱伤”,更会波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伴随着人们对消费者问题解决途径的思考,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民商法基于平等主体平等保护的思想很难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一种基于消费者弱者地位的思维更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社会正义。那么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因何而来呢?
(一)产品服务的流通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
经营者在商品经济中是消费资料的生产、制造者,是消费信息的源头。消费者所能得到消费信息的“量”与“质”均很大程度受到了经营者的意志影响,从这一点看,消费者是依赖于经营者的。此外,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封锁一些不利于己身发展的信息,或者是捏造一些虚假的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垄断”使消费者“混淆视听”。同时,现代科技造就了世界的日新月异,营销手段的推陈出新也使得消费者进一步远离了“事实真相”。这样就进一步“巩固”了消费者的弱者地位,使得消费者无法得知全面真实的消费信息,做出不理性选择的几率大大增加,权益受损害的几率同样大幅增加。
(二)产品服务的使用过程中,消费者与经营者风险、价值不同
从商品的价值角度看,消费者通过购买、使用商品进而享受商品的使用价值,而经营者通过生产、出卖商品进而享受商品的交换价值。对比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来看,一方面,交换价值是一种即时的满足,只要交易完成经营者自身即达到目的,实现了自身的利益,而享有使用价值的消费者则需要在交易完成后,通过对商品的合理支配才能得到自身的满足;另一方面,获得交换价值的经营者所承担的风险远远小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以后承担的风险。在金融业空前发达的今天,前者的风险趋近于零,而后者需要的承担的除商业风险外还要包括生命和健康风险,风险总值远远高于前者,这就会使消费者“先天”的确立的弱者地位。
(三)产品保障服务阶段,消费者诉讼难以抵挡公司的集团优势
权利受到侵害意味着权利救济的开始。当消费者决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即将面对到同样是难以想象的困难。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打破了传统商品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势均力敌的力量对比,单个消费者难以凭自身的力量与经营者抗衡③。随着公司内部组织的系统化与专业化,使得公司在处理这些问题的时候“游刃有余”,而且公司的社会影响力远远超过个体消费者,这也使得消费者无法在平等的地位中获得救济。商品产出与营销的全球化与层次化是消费者很难从诉讼程序上找到适格的被告,加剧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艰辛。例如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惠普“质量门”中,400名消费者鉴于国内的消费者的维权现状,决定在美国“另辟战场”——准备到对惠普公司有管辖权且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起诉惠普公司。除开这件事的积极效应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将会急剧增加,而且随着跨国诉讼的展开,诉讼风险也随之增大。
二、消费者保护视野下公司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一)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有机结合
公司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单纯的道德责任或是单纯的法律责任。以往人们往往从商业伦理的高度来理解公司社会责任,更有甚者将公司社会责任仅仅等同于热衷“慈善”“捐款”,公司的这种积极性主要是基于一种假设:消费者愿意给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以更多的支持,其实不然④。有学者调查研究显示,按照卡罗尔公司社会责任四分法,中国消费者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倾向于古典侧重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而慈善责任似乎并不重要。消费者对慈善责任的漠视,可能源于人们对“伪善”行为的普遍厌恶⑤。
从道德层面看,伦理责任主要分為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两个方面。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实现可期待于公司的进取和主观能动。公司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形成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我国“重经济、轻慈善”的现状;从法律层面来看,公司不仅仅要形成一种理念,更重要的是通过具体的行为实现法律给予的责任与义务,能够使消费者得到实在的益处。例如,公司应该保证消费者对商品信息的知晓程度,对商品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只有将法律与道德两种调整方式有效的结合起来,刚柔并济才能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应以消费者的权益为核心
美国管理协会(American Management Association)曾对6000位经理进行调查,得出在许多企业的管理层的心目中,消费者这一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重要性最高。其实,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一方面,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组织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公司的商品质量直接决定着消费者的硬性生活指标。另一方面,公司生产营销链条末端的消费者,通过其“经济人”选择很大程度上左右了公司的发展,并且当消费者群体的选择出现以后,对公司的影响就会越大。为了更好的适应这种关系,公司应该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
此外,公司以消费者权益为核心承担社会责任也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讲,这理所当然地可以促进自身利益的保障与自身地位的提升。对公司来讲,其收效远非单纯物质利益的增加,公众对公司形象与品牌的认可,对公司文化的认同莫过于对公司最大的奖赏。对整个社会来讲,经营者与消费者这两大社会群体的和谐融洽对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三)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应变被动为主动
公司社会责任既然是一种责任就需要公司自觉的、主动的去实现。以往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中,公司往往是“千呼万唤始出来”,被动的去承受一种责任,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而当下,考虑到金融危机,从公司的长远发展与经营策略考虑,公司应该变被动承受为主动承担,将公司消费者社会责纳入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审时度势,应以一种“企业公民”的高姿态自觉地去承担一些社会责任,回报社会,造福社会。
由此可见,公司社会责任在消费者保护的视野中有个特殊的含义,就其内容来看应当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公平交易责任、知情保障责任、索赔责任、人格尊重责任等主要责任。公司社会责任的推进是一个系统、艰巨的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就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互动的角度看,就需要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公司之间形成良好的促进。一方面通过消费者的监督提高公司社会责任的效能,改善自身营销模式;另一方面通过公司的主动作为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质量。此外,国家的适度适时干预也是必不可少。中国的公司社会责任之路任重而道远,相信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终会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社会责任道路。
注释:
①.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51.
②.李昌麒.徐明月.消费者保护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
③.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
④.郭红玲.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09.13.
⑤.郭红玲.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研究综述.生产力研究.20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