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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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89-02
  
  
  摘 要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利用市场进行环境规制的手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当前能否实现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完善,成为了研究的重点。因此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优势的简述,在分析国内外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优势 可行性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中指出,要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然而,环境问题始终是存在于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中的绊脚石,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运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将有效解决原有污染治理制度的乏力,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优势所在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一套较完整的排污收费体系,该收费体系对于企业的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的自身建设和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体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以此来控制环境污染的势头,但是却存在着排污收费标准偏低、征收对象范围有失全面等问题,难以达到控制污染的目的,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在总量控制下实现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其主要优势如下:
  (一)运用市场机制治污,弥补传统排污收费制度的不足
  传统的治污方式主要采取行政手段,即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主体采用发放排污许可证、征收排污费或是采取罚款、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从外部促使排污主体减少排污量。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运用市场机制,促使排污主体主动减少排污量,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实施总量控制,降低整体的污染治理费用
  排污权交易是在排污总量已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每一个排污权所代表的允许排放量是特定的、不能任意增加,所以在交易中排放总量是小于或等于所制定的总量指标的,而且随着新能源开发、技术进步,排放总量的指标将会逐渐削减,有利于总量控制的实现。同时,在运用行政规制手段的情况下,当污染者达到要求的排放要求后,没有自觉去削减污染物的动力。而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则提供了一套鼓励污染者不断削减排污量的利益激励机制。排污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会通过调整生产规模或改变生产工艺、采用污染控制新技术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有利于公众参与,扩大环保的群众基础
  政府、环保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市场中购买排污权,将其控制在自己手中,以达到减少排污的目的。因为排污权总量是受到控制且不断降低的,所以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改善当地环境质量,也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空间。
  二、我国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外排污权交易的成功实践给我国提供了宝贵经验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环保局尝试将排污权交易用于对大气污染源和水污染源的管理,随着1990年通过《清洁空气法》第四修正案,并实施酸雨计划至今,美国排污权交易取得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美国已建立起以补偿、泡泡、排污银行和容量节余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实现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法制化,为排污权交易的成功实施提供了保障;拥有良好的交易市场,为排污交易政策的成功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立了完备的监督管理体制,从交易参加者的确定到许可证的分配,再到许可证交易和审核各个环节,都制订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政策的实施。而且,其联邦环保局针对排污交易情况采用了严密监测系统,保障了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排污信息。
  同时,德国作为发达的工业化国家,能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为了有效的进行环保,2002年德国规定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而且组建专门管理机构,对企业机器设备等进行调研,以期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相关的法律规章。目前德国也已形成了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诸如,排污权取得、交易许可、收费标准等。同时还建立了管理排放权交易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发放排放许可证、核实企业报送的排放申请报告、以账户形式对每个企业进行登记、与欧盟和联合国进行合作等事宜。这些都奠定了排放权交易在德国的法律地位。
  目前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采用了排污权交易政策。例如,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等,已经实施可交易的排放行动计划。为了有效地削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英国政府决定从 2002 年开始,在国内各企业间实行自由买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交易制度。此外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也都有自己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而且,国际碳排污权交易市场有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等。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各国的成功实践,表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治理是切实可行的,同时也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借鉴的宝贵经验。
  (二)我国环境保护的制度发展与实践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夯实了基础
  1.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1989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国环境管理“五项制度”中的一项,而总量控制作为我国的一项环境政策己于1996年9月在国家环保局的《“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中被正式提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有,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则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同时在《水污染防治法》的第18和20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因此,在控制总量的限额下,通过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实际上己表明排污者对该资源的使用权,赋予了其经济价值,具备进入市场进行买卖的前提条件。
  2.我国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实践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追溯到1988年开始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2001年随着南通天生港发电公司与南通另一家大型化工公司进行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标志着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的成功。在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在山东、山西、江苏、上海、天津等开展了“七省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项目示范工作,拉开了在全国进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序幕。2003年,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与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二氧化硫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跨区域交易的先例。伴随着2007年11月10日,浙江省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揭牌成立,意味着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开始实现规模化、制度化。到目前我国已相继成立了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河北环境能源交易所等排污权交易机构,为我国逐步建立起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也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但由于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刚刚起步试行,也暴露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缺少国家层面的立法保障;排污总量难以确定;为建立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等。因此要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内外宝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重庆发展低碳经济法律问题研究》,(2010QNFX13)和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法治保障研究》,(10SKC02)和2011年中国法学会项目《低碳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法律机制研究》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王育红.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河北工程大学学报.2010.
  [2]蔡守秋,张建伟.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河南大学学报.2003(5).
  [3]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中信出版社.2004.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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