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普通法系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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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1-293-02
  
  
  摘 要 法学教科书上对于普通法系的历史发展问题大抵是按英国法和美国法的历史发展平行叙述的,仅在涉及其法律渊源、特征和分类等时,才会综合起来分析,故而忽略了普通法系整个的发展历程以及英美两国法在该法系中的历史地位等问题。本文旨在以时间为轴梳理普通法系的演进过程,即其历史基础、开始、发展几个阶段,并据此对普通法系的未来走向做一简要的展望。
  关键词 普通法系 历史基础 发展 完善
  
  普通法系的相关资料常见于比较法的各种书籍中,其知识梳理又大多是按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亦或英国法与美国法这样的分类展开。这样容易使初学者迷惑,难以从宏观上对普通法系整个的历史发展概况有个清晰的认识。笔者知识和笔力有限,试图在自己的学力范围内就普通法系的演进做一简单的梳理。
  一、普通法系
  沈宗灵先生在《比较法研究》一书中采用的是D•Walker“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1980)的说法:“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我认为,普通法系是一种继承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传统,并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形成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英国法通常以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人作为开端,经过中世纪形成了不同于罗马日耳曼法体系的独特的英国法体系。通常把英国法和保持英国法传统的英属殖民地、附属国的法律统称为英美法系,也即普通法系。美国是英国的前殖民地,它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它较早脱离英国,产生了不同于英国法的重要特点,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英国法传统的传播主要是通过殖民扩张实现的,大约从11世纪开始发展到21世纪,经历了一千余年的历史进程,这一进程大体上包括普通法系历史基础的积淀、普通法系的形成、普通法系的发展、普通法系的未来走向四个阶段。
  二、普通法系的历史基础(1066年~1640年)
  普通法系的源头是英国的普通法。英国普通法从11世纪开始出现,并逐渐完善,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直到14世纪,衡平法兴起,两法相互冲突和相互作用,由于古典自然法理论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双重作用,英国法走上了资产阶级法的道路,后经18、19世纪的法律变革,最终确立了现代英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同时英国法的影响也随着殖民者不断向外扩张,促使形成了普通法法系。但从时间段上看,1640年之前普通法只在英国蓬勃发展,尚未在美国及其他英语语言国家得到广泛传播,因此尚未形成法系,故而1066到1640年笔者称之为普通法系的历史基础形成阶段。
  普通法系历史基础形成的标志是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和判例制度传统的确立。
  首先,先看三大法源之中最重要的也是普通法系的基础----12世纪形成的普通法。普通法,顾名思义,是在整个英国都普遍共同适用的法,其形成因素包括:
  其一、诺曼征服;
  其二、认可盎格鲁•萨克逊的习惯法;
  其三、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建立,这表现为统一的中央司法机构的建立;
  其四、司法改革;
  其五、体现王权的令状制度的形成;
  如前所述,普通法系的历史基础的形成过程在于通过巡回审判制度达到英国普通法的统一。这一历史基础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统一了各地的习惯法并且引发判例法传统的形成。
  第二,三大法源之二——衡平法。笔者认为,它是14世纪由大法官审判实践活动形成的一套法律规范。形成原因在于:
  其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其二,普通法自身的缺陷
  其三,英王强化政治统治的需要;
  在衡平法中,人们称大法官为国王良心的守护者。衡平法院的形成也是国王政治手段之一,国王欲利用衡平法院制约普通法院。
  总之,就普通法而言,衡平法轻形式重内容,审判时不需要刻板的教条的令状,也不需要采用陪审的形式。将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会存在;而将普通法去掉,衡平法无法存在,因为衡平法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当使用二法出现矛盾时,衡平法优先。
  衡平法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其一,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双法对峙,刺激并加快了其时僵化的普通法的自我改革的步伐;其二,造就了英国法律体系不同于沿袭罗马法传统的大陆法系的独特的分类方法。
  第三、在英国,除普通法和衡平法外,制定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最典型的是爱德华一世时期的《大宪章》和三个《威斯敏斯特条例》以及亨利8世时期的《地产收益权法》。
  制定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从总体上说,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国会并未取得至高无上的立法权,在很大程度上仍要受制于国王,制定法仅仅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补充而已,其数量与地位都远逊于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制定法。
  三、普通法系的形成(1640年~19世纪30年代)
  普通法系的历史基础诞生于英国,后来随着大英帝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向全世界传播形成。它的两个最主要的分支就是英国法和美国法。
  17世紀40年代,英国爆发的资产阶级革命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强化了国会的立法权,提高了制定法也即成文法的地位;普通法和衡平法虽然名称未变,形式上仍然是判例法,但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
  复观美国,在殖民地早期,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并没有得到普遍推广。从18世纪初到北美独立战争期间,北美才开始慢慢接受普通法。英美两国的法律存在很深的历史渊源关系,后来的美国法正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得以独立和飞速发展的。
  美国的普通法传统最终在19世纪得以确立。根本原因在于美国人是英国的移民,语言相通,传统相通;而且英国法在殖民地时期推行英国的法律,已经对美国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再加上普通法文献和知识的广泛传播,美国最终接受了普通法的传统。总之,美国法形成过程中的独立化倾向非常明显,进行了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新法律的创制。
  另外,对于那些隶属于英国殖民地的国家而言,继承英国法的原因在于:
  成就了法律的多元化,改变了殖民地法律制度的落后状态;
  促进了殖民地国内的法律统一,加速了他们法律现代化的进程。
  总之,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祥地,普通法系的许多重要原则和制度都来源于英国的法律传统。同时,英国法一直是普通法系的核心,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线性传播,普通法系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始终是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核心向外呈放射性传播,并以共同的语言为传播方式,以殖民统治为传播的武器和利刃。
  在这一阶段,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依然是封建时期的普通怯、衡平法和制定法,通过司法解释或立法促成法律,并逐渐向资本主义性质过渡。
  四、普通法系的发展(19世纪30年代~20世纪)
  独立战争后,19世纪末,美英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结构都有了很大不同,同时,美英法律也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表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美国对殖民地时期所接受的英国普通法进行彻底改革,去除了不适合本国国情的部分;二是加强立法活动。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美国法在这个阶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制定法大量涌现,法律体系也更加系统化。1923年法学会得以成立,《法律重述》、《美国法律汇编》等重要法律文献也陆续出版;行政机关的权力有了明显的扩张;国家大量制定和颁布涉及经济方面的法律。英国则从19世纪开始通过立法形式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
  总之,普通法系得到了新发展,制定法地位得到提高,双轨制得到确立,法律体系也得到了扩张。我们可以看出,在通法系的发展中,法学的教育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此外,普通法系的发展也受到了司法的影响和当时各种哲学观念的影响。
  五、普通法系的未来走向
  两大法系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总的趋势是两大法系融合在强化,强化的领域主要在经济领域,但普通法系判例法的传统不会变,其未来走向主要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增多,而民法法系国家判例作用增强;公法和私法的界线模糊;两大法系虽有融合的倾向,但是判例法的传统不会改变。
  前三点较易理解且论者多见,不再此详述,对于判例法传统的延续,我认为有如下两个理由:
  其一,普通法系的基础普通法的发源地在英国,英国人有着尊重传统的历史文化心理,他们向来不大肆攻击传统。正是存在于英国人内心的敬重传统的那种民族文化心理推动了普通法系的传统之一——坚持判例法;其二,判例法有着很强的时代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潘华仿,高鸿钧,贺卫方.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87(3).
  [2]钱弘道.英美法讲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刘兆兴.比较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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