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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理念与条文、技术与价值、深度与广度之间作出抉择,美国的法治教育经验可能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探索。
“一英里宽,一英寸深”(One Mile Wide and One Inch Deep),曾被美国学者用来形容科学教育的宽泛浅薄——学生不断接受新知识,但却总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不进行深入学习[1]。然而,无论是课程还是教学,法治教育可能并不见得比科学教育更加科学合理,至少美国的情况曾经是这样。对此,美国学界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来探索解决的路径和方法。
基于此,本文试图呈现美国围绕着法治课程的种种探索。当然,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可能还是选择或取向背后的那份“道理”,亦即每一取向何以产生的内在机理。
一、理念价值取向
论及理念价值取向,其代表当属《民主的基础》[2]。根据此教材开设的课程选取权威、隐私、责任、正义四个基本概念(见表1)。当时社会里的法律知识可谓纷繁复杂,那么课程设计者怎敢如此“别具一格”?原来,在设计者们看来,“如果能引领学生思考与法律相关的重要理念或价值,则遵守法律规范,必然是理所当然的结果……不必耗费大多数的课堂时数诸条详述琐碎的法律规定”[3]。
显然,《民主的基础》带有“新社会科”的痕迹,即以概念、原则为核心呈现出结构化的课程设计,重视探究式教学。这正是吸取了基于结构主义理论的学问中心课程的思想精髓。细想在现代社会,如若要为完满的生活作准备,就不得不掌握伴随社会变迁而来的纷繁复杂的法律知识,这就可能造成人的理智理解力与有限的学习能力的不平衡。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或许就是费尼克斯(Philip P. Phenix)提出的“简化”,即借助发现关键概念来获得,从而让学生借助于树木认识森林。《民主的基础》即是借助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中的“代表性观念”(representative ideas)、“胚胎观念”(seminal idea)。当然这只是法治课程的实体结构,课程的实施还离不开形式结构,即学问的步骤、探究的方法——两难问题、案例教學等。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承认“迷你型”的法律人士(mini-lawer)并非中小学的法治课程的目标所在,那么浓缩的“法律教育”肯定也非课程逻辑所在,“贪多求全”更非教材编排方式所在。因此,此取向的核心论点就是法治课程应聚焦少而精的核心法律知识(理念),而非庞杂的细节和事实性知识,因为这既无助于学生建立起知识间的联系,也不能帮助其在解决问题时以有效的方式将彼此关联。
二、实用技术取向
与理念取向不同的是,《街头法律》(Street Law)可谓是日常实用的法律知识、技能的同义词。刑法、青少年法是《街头法律》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依据该法开设的课程内容还涵盖法律与法律制度简介、侵权法、消费者与住宅法、家庭法、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等六个单元,涉及了消费、工作、婚姻、财产、抚养、宗教信仰等各个生活领域。
实用的转向,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内外交困。对外,美国在越战中不断受挫;对内,政府的谎言和当局的压制导致青少年对政府与法律的信任下降,大学生的反战运动更是由校园走向街头。1968年,反战浪潮到达顶峰,马丁·路德·金遇刺身亡。同年,尼克松当选总统,其竞选要点之一便是“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在其任上,《犯罪控制及街头安全综合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 Act)得以颁布。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得到大量犯罪防治财源。
那个时代的青年是怎样的呢?在美国法律史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的笔下,这个社会充斥着年轻的恶棍、不尊重任何事与任何人的危险男孩、十几岁的无赖,任何事都无法阻止他们,他们嘲笑警察,一部分原因是他们觉得自己不会被起诉。与此同时,年轻的犯法者确实越来越暴力、越来越不合群、越来越具有威胁性。普通人不敢走上街头,因为他们害怕武装、阴险的青少年帮派。[5]
面对诸多校园与社会乱象,美国法治教育之父伊萨多·斯塔尔(Isidore Starr)也在思考:是什么在破坏这个国家的“法律与秩序”?我们是否走向公民无序化(civic chaos)的时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斯塔尔认为:街头法律议题(issues of street law)必须成为课程内容的一部分。[6]自此,法治教育开始了真实化(authentic)、贴近儿童生活(meaningful to students lives)的转向。[7]
回顾七十年代的美国,越战余波、民权运动、水门丑闻等事件无不困扰着美国政府,它们造成了政府失信于民、社会动荡不安、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法治课程的内容重心开始下移,由侧重独立宣言、权利法案所强调的自由、权利,过渡到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旨在达成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
如果说上面两种取向着眼于课程内容本身,是为实质层面。那么下面两种取向则把重点放在课程实施环节,亦即形式一面。
三、人文历史取向
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治教育的再次转向就与时代的政治哲学密不可分。70年代政治哲学大多围绕正义和权利展开,到了80年代,关键词变成了共同体和成员资格。如果说20世纪70、80年代,政治理论家重点关注的是罗尔斯所谓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如宪法权利、政治决策程序、社会制度,那么在90年代学界普遍认为,还必须关注在这些制度和程序中起作用的公民的素质和倾向。[8]因此,公民的行为和身份,包括他们的责任、忠诚和角色开始受到重点关注。
对公民身份的重新关注引发了公民教育的复兴。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个人主义的泛滥使得公民教育处于萎缩状态,而70年代对“基本结构”的关注造就了法治教育的繁荣,80年代社群理论为公民教育提供了理论基础。此外,“新社会科”运动的失败,“返回基础”思潮(back-to-basics)的兴起,使得大量占用基础课程学习时间的“社会服务性项目”被取缔。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公民教育的复兴。 横轴表示实施方式,自左向右可以看做纽曼所谓的“真实性”(authenticity)的变化。一端是人文取向,它实则是由课程统整带来的产物。不可否认的是,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治课程学科化的倾向;另一端则是行动取向,旨在扭转公民被动守法的局面,培养青少年的行动能力。总之,二者都是从不同侧面来纠正学科取向的法治教育的不足。
因此,就理论建构的角度来看,在实质内容层面,围绕理念、价值的探究是一种出路,普及日常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是为另一种出路。在形式一面,既可以依托于关联度较低的跨学科渗透,也可以诉诸学生生活体验和主动参与的社会行动。
当然,现实的情形远比上述谱系来得复杂。《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言及的教学内容,涉及不同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层次(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不同领域(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不同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如何在理念与条文、技术与价值、深度与广度之间作出抉择,美国的法治教育经验可能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1]黄芳.美国《科学教育框架》的特点及启示[J].教育研究, 2012(8):143-148.
[2]闻凌晨.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学科课程编制与实施:美国的经验[J].全球教育展望,2016(2):84-92.
[3]公民教育中心.挑战未来公民:责任[M].吴爱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序言.
[4]橋本康弘.市民的資質を育成するための法カリキュラム:『自由社会における法』プロジェクトの場合[J].社会科研究,1998(1):81-90.
[5]傅利曼.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M].吴懿婷,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5:224.
[6]Starr,I.Law and the Social Studies[J].Social Education,1968(4):335-340.
[7]Feinstein S,Wood R W.History of Law-Related Education[R].Vermillion:University of South Dakota,1995.
[8]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360-362.
[9]Croddy,M.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 An Anecdotal History[EB/OL].[2017-10-13].http://crf-usa.org/50th/celebrating-50-years.
[10]Newmann F M.Education for Citizen Action:Challenge for Secondary Curriculum[M].Calif:McCutchan,1975:4-5.
[11]布朗.美国的公民教育[M].陈光辉,译.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8:217.
[12]Vivian Monroe.Survey and Analysis of School Related Law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al Programs in America[R].Los Angeles: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1993.
[13]郭豫珍.Hirschi控制理论的原初观点与发展:家庭与父母管教方式在子女非行控制上的角色[J].犯罪學期刊,2004(7):49-80.
[14]张文鉴.谈《法律常识》的教学[J].云南教育(基础教育版),1981(9):29-31.
[15]课程教材研究所思想品德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思想品德教师教学用书(八年级下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212.
责任编辑︱樊 璐
“一英里宽,一英寸深”(One Mile Wide and One Inch Deep),曾被美国学者用来形容科学教育的宽泛浅薄——学生不断接受新知识,但却总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不进行深入学习[1]。然而,无论是课程还是教学,法治教育可能并不见得比科学教育更加科学合理,至少美国的情况曾经是这样。对此,美国学界用了半个世纪的时间来探索解决的路径和方法。
基于此,本文试图呈现美国围绕着法治课程的种种探索。当然,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可能还是选择或取向背后的那份“道理”,亦即每一取向何以产生的内在机理。
一、理念价值取向
论及理念价值取向,其代表当属《民主的基础》[2]。根据此教材开设的课程选取权威、隐私、责任、正义四个基本概念(见表1)。当时社会里的法律知识可谓纷繁复杂,那么课程设计者怎敢如此“别具一格”?原来,在设计者们看来,“如果能引领学生思考与法律相关的重要理念或价值,则遵守法律规范,必然是理所当然的结果……不必耗费大多数的课堂时数诸条详述琐碎的法律规定”[3]。
显然,《民主的基础》带有“新社会科”的痕迹,即以概念、原则为核心呈现出结构化的课程设计,重视探究式教学。这正是吸取了基于结构主义理论的学问中心课程的思想精髓。细想在现代社会,如若要为完满的生活作准备,就不得不掌握伴随社会变迁而来的纷繁复杂的法律知识,这就可能造成人的理智理解力与有限的学习能力的不平衡。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或许就是费尼克斯(Philip P. Phenix)提出的“简化”,即借助发现关键概念来获得,从而让学生借助于树木认识森林。《民主的基础》即是借助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中的“代表性观念”(representative ideas)、“胚胎观念”(seminal idea)。当然这只是法治课程的实体结构,课程的实施还离不开形式结构,即学问的步骤、探究的方法——两难问题、案例教學等。
另一方面,假如我们承认“迷你型”的法律人士(mini-lawer)并非中小学的法治课程的目标所在,那么浓缩的“法律教育”肯定也非课程逻辑所在,“贪多求全”更非教材编排方式所在。因此,此取向的核心论点就是法治课程应聚焦少而精的核心法律知识(理念),而非庞杂的细节和事实性知识,因为这既无助于学生建立起知识间的联系,也不能帮助其在解决问题时以有效的方式将彼此关联。
二、实用技术取向
与理念取向不同的是,《街头法律》(Street Law)可谓是日常实用的法律知识、技能的同义词。刑法、青少年法是《街头法律》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依据该法开设的课程内容还涵盖法律与法律制度简介、侵权法、消费者与住宅法、家庭法、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等六个单元,涉及了消费、工作、婚姻、财产、抚养、宗教信仰等各个生活领域。
实用的转向,与当时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内外交困。对外,美国在越战中不断受挫;对内,政府的谎言和当局的压制导致青少年对政府与法律的信任下降,大学生的反战运动更是由校园走向街头。1968年,反战浪潮到达顶峰,马丁·路德·金遇刺身亡。同年,尼克松当选总统,其竞选要点之一便是“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在其任上,《犯罪控制及街头安全综合法案》(Omnibus Crime Control and Safe Street Act)得以颁布。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得到大量犯罪防治财源。
那个时代的青年是怎样的呢?在美国法律史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M. Friedman)的笔下,这个社会充斥着年轻的恶棍、不尊重任何事与任何人的危险男孩、十几岁的无赖,任何事都无法阻止他们,他们嘲笑警察,一部分原因是他们觉得自己不会被起诉。与此同时,年轻的犯法者确实越来越暴力、越来越不合群、越来越具有威胁性。普通人不敢走上街头,因为他们害怕武装、阴险的青少年帮派。[5]
面对诸多校园与社会乱象,美国法治教育之父伊萨多·斯塔尔(Isidore Starr)也在思考:是什么在破坏这个国家的“法律与秩序”?我们是否走向公民无序化(civic chaos)的时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斯塔尔认为:街头法律议题(issues of street law)必须成为课程内容的一部分。[6]自此,法治教育开始了真实化(authentic)、贴近儿童生活(meaningful to students lives)的转向。[7]
回顾七十年代的美国,越战余波、民权运动、水门丑闻等事件无不困扰着美国政府,它们造成了政府失信于民、社会动荡不安、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局面。在此背景下,法治课程的内容重心开始下移,由侧重独立宣言、权利法案所强调的自由、权利,过渡到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旨在达成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
如果说上面两种取向着眼于课程内容本身,是为实质层面。那么下面两种取向则把重点放在课程实施环节,亦即形式一面。
三、人文历史取向
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治教育的再次转向就与时代的政治哲学密不可分。70年代政治哲学大多围绕正义和权利展开,到了80年代,关键词变成了共同体和成员资格。如果说20世纪70、80年代,政治理论家重点关注的是罗尔斯所谓的社会的“基本结构”,如宪法权利、政治决策程序、社会制度,那么在90年代学界普遍认为,还必须关注在这些制度和程序中起作用的公民的素质和倾向。[8]因此,公民的行为和身份,包括他们的责任、忠诚和角色开始受到重点关注。
对公民身份的重新关注引发了公民教育的复兴。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个人主义的泛滥使得公民教育处于萎缩状态,而70年代对“基本结构”的关注造就了法治教育的繁荣,80年代社群理论为公民教育提供了理论基础。此外,“新社会科”运动的失败,“返回基础”思潮(back-to-basics)的兴起,使得大量占用基础课程学习时间的“社会服务性项目”被取缔。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公民教育的复兴。 横轴表示实施方式,自左向右可以看做纽曼所谓的“真实性”(authenticity)的变化。一端是人文取向,它实则是由课程统整带来的产物。不可否认的是,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法治课程学科化的倾向;另一端则是行动取向,旨在扭转公民被动守法的局面,培养青少年的行动能力。总之,二者都是从不同侧面来纠正学科取向的法治教育的不足。
因此,就理论建构的角度来看,在实质内容层面,围绕理念、价值的探究是一种出路,普及日常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是为另一种出路。在形式一面,既可以依托于关联度较低的跨学科渗透,也可以诉诸学生生活体验和主动参与的社会行动。
当然,现实的情形远比上述谱系来得复杂。《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言及的教学内容,涉及不同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层次(法律常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律制度)、不同领域(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不同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如何在理念与条文、技术与价值、深度与广度之间作出抉择,美国的法治教育经验可能值得进一步加以研究探索。
参考文献:
[1]黄芳.美国《科学教育框架》的特点及启示[J].教育研究, 2012(8):143-148.
[2]闻凌晨.中小学法治教育的学科课程编制与实施:美国的经验[J].全球教育展望,2016(2):84-92.
[3]公民教育中心.挑战未来公民:责任[M].吴爱颉,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序言.
[4]橋本康弘.市民的資質を育成するための法カリキュラム:『自由社会における法』プロジェクトの場合[J].社会科研究,1998(1):81-90.
[5]傅利曼.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M].吴懿婷,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05:224.
[6]Starr,I.Law and the Social Studies[J].Social Education,1968(4):335-340.
[7]Feinstein S,Wood R W.History of Law-Related Education[R].Vermillion:University of South Dakota,1995.
[8]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360-362.
[9]Croddy,M.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 An Anecdotal History[EB/OL].[2017-10-13].http://crf-usa.org/50th/celebrating-50-years.
[10]Newmann F M.Education for Citizen Action:Challenge for Secondary Curriculum[M].Calif:McCutchan,1975:4-5.
[11]布朗.美国的公民教育[M].陈光辉,译.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8:217.
[12]Vivian Monroe.Survey and Analysis of School Related Law and Citizenship Educational Programs in America[R].Los Angeles:Constitutional Rights Foundation,1993.
[13]郭豫珍.Hirschi控制理论的原初观点与发展:家庭与父母管教方式在子女非行控制上的角色[J].犯罪學期刊,2004(7):49-80.
[14]张文鉴.谈《法律常识》的教学[J].云南教育(基础教育版),1981(9):29-31.
[15]课程教材研究所思想品德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思想品德教师教学用书(八年级下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212.
责任编辑︱樊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