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反垄断法草案。至此,自1994年5月至今13载沉浮,受到多方密切关注,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草案最终“千呼万唤始出来”。
当下,最令老百姓反感的,不是方便面等类似企业的价格垄断与串谋,而是银行、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不仅仅是经济垄断,更是一种赤裸裸的行政垄断。他们头顶国字号,凭借国家的特殊保护政策,动不动就“挟涨价以令公众”。这些垄断行业的背后,是中国银联,是电信局,是电力局和邮政局等,是顽固的利益集团。
《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反行政垄断,笔者不禁担心,现实之树常青,而法律是灰色的,13年磨就的这把“反垄断之剑”能撼得动这些大树吗?
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强大的经济职能表明,其基本特征就是行政垄断。现在,尽管早已经树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但行政垄断并未消亡,只是从对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变成了局部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一般认为,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是行政垄断产生的重要动力,可以说,体制不改,垄断难除。
经济垄断,源于追求超额利润,而行政垄断则是为了少数群体的利益。行政垄断的本质并不是垄断,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权力”。经济学家胡鞍钢就认为,市场垄断利用技术创新,占领整个市场,不会产生腐败 ……而行政垄断,不仅会对垄断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妨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形成“寻租链”,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如果能够肯定这是“滥用权力”的另一种形式的话,那么,反行政垄断,就应该把它当做一项反腐败的任务来抓。
《反垄断法》不是《反腐败法》,让《反垄断法》担负起反腐败的责任,这岂是《反垄断法》所能承受之重?纵观国际反垄断立法惯例,行政垄断都不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西方国家很少明文将行政垄断纳入竞争法主体,而是将其视为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公权力的公法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本质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残留,是无法也没有根据受制于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法律的。
因此,国人期盼多年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到底能在多大意义上对利益集团的坚固地位形成撼动之势,或许我们还得拭目以待。
当下,最令老百姓反感的,不是方便面等类似企业的价格垄断与串谋,而是银行、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等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不仅仅是经济垄断,更是一种赤裸裸的行政垄断。他们头顶国字号,凭借国家的特殊保护政策,动不动就“挟涨价以令公众”。这些垄断行业的背后,是中国银联,是电信局,是电力局和邮政局等,是顽固的利益集团。
《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反行政垄断,笔者不禁担心,现实之树常青,而法律是灰色的,13年磨就的这把“反垄断之剑”能撼得动这些大树吗?
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强大的经济职能表明,其基本特征就是行政垄断。现在,尽管早已经树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但行政垄断并未消亡,只是从对经济生活的全面控制变成了局部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一般认为,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是行政垄断产生的重要动力,可以说,体制不改,垄断难除。
经济垄断,源于追求超额利润,而行政垄断则是为了少数群体的利益。行政垄断的本质并不是垄断,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权力”。经济学家胡鞍钢就认为,市场垄断利用技术创新,占领整个市场,不会产生腐败 ……而行政垄断,不仅会对垄断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妨碍市场竞争,而且还会形成“寻租链”,影响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如果能够肯定这是“滥用权力”的另一种形式的话,那么,反行政垄断,就应该把它当做一项反腐败的任务来抓。
《反垄断法》不是《反腐败法》,让《反垄断法》担负起反腐败的责任,这岂是《反垄断法》所能承受之重?纵观国际反垄断立法惯例,行政垄断都不是《反垄断法》调整的对象,西方国家很少明文将行政垄断纳入竞争法主体,而是将其视为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使公权力的公法行为。《反垄断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本质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残留,是无法也没有根据受制于基于市场经济而产生的法律的。
因此,国人期盼多年的《反垄断法》的出台,到底能在多大意义上对利益集团的坚固地位形成撼动之势,或许我们还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