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非公开发行研究——以美国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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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票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股票发行方式分为非公开发行(Private placement)与公开发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后者则是向不特定的发行对象发出广泛的认购邀约。从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而非公开发行方式虽曾一度被视为“积极提倡的筹资方式”但却长期受到忽视,有关非公开发行的法律制度极不完整,甚至可以说十分混乱。然而,根据美国及其它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公开发行相比,非公开发行具有许多特殊的价值。随着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日益成熟,非公开发行必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以美国法为参照,对中国非公开发行的发展、演变、现行法律制度,以及未来的发展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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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基于程序法有如此作用,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逐渐重视程序法的作用。在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而且是对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人权的影响巨大。依据中国的具体情况,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是要规范和重新调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中国刑事程序法的变革对于“依法治国”的推进极具象征意义和实际意义。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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