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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确定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目标后,毫无疑问中国的证券法律制度及监管体系将迎来一场大规模的变革。这场变革怎么进行是摆在所有人面前的重大问题。证监会描绘出的路径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本文试图从证券公开发行后的监管角度对中、美两国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体系、实效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揭示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对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的监管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采用全面的、分类、对比的分析方法。在信息收集方面,主要通过查阅文献、网站等公开的二手资料。在制度实效研究方面,主要选用了案例研究法和数据分析法,通过案例描述和数据对比直观展现制度执行的效果、强度。 本文研究发现与美国相比,中国目前的证券发行事后监管制度、体系和实效方面都存在问题。制度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对于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均过轻,缺乏适用于证券类侵权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体系方面的问题与制度方面的问题密切相关,因为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证监会的机构和职能设计不太适应监管职能的发挥,投资者缺乏发挥监管作用的渠道。实效方面的问题除了因制度和体系方面的问题而影响监管执法力度外,证监会自身也存在着轻监管的倾向。 基于上述对比分析,本文提出利用本次注册制改革的机会,对证券法律和监管体制进行彻底重构,并提出了一些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比如,统一证券发行制度,非法集资行为纳入证券法律管辖范围;加重证券欺诈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扩大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建立中国特色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引入类似美国的公平基金制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