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检察活动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行使检察权时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决定着检察权的性质和检察活动的基本方向,体现了我国检察权的基本价值目标。
关键词 检察权 法治 检察为民 宽严相济
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2-02
一、独立行使原则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
1.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不受其他外部机构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为了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作为宪政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来设置,使其既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也不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的独立地位,是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豍
2.在检察机关内部行使检察权上具有独立性。检察系统内部同级或上下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独立性,虽然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组织上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整体指导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各级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级检察机关除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改变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外,不得随意干涉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活动。
(二)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身份不独立。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因此,检察官的身份独立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前提。但是从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上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成员还是普通的检察官,其身份都不具有独立性。
2检察人事权不独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择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与此相适应,同级党委对于本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具有提名和建议权,有些地方甚至对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的选任都进行干涉,从而导致同级党委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掌握实际控制权,而这往往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3.检察经费不独立。目前,我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依靠同级地方财政供给。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经费高低不一,甚至在同一市的不同区县之间都会有很大的差距,有此地区甚至检察人员的工资经常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更谈不上办案经费的保障。使得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不主动地去讨好地方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而“在司法人员的薪俸靠立法和行政机构施舍的制度下,司法权的独立将永远无法实现”豎。一旦在办案中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检察机关难免要受制于地方政府“为本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需要出发来办案。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权独立行使和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是排除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根本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包括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当然,根据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党对检察权的领导应当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对检察权的具体运作和行使进行干预,更不是要代替或指挥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而是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政治保障。另外,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时,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对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贯彻法律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检察官的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人大监督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具体办案行为,不得撤销和改变检察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检察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法律至上。所谓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个人意志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最终的决定和控制权,即“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豏。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不能以法律监督之名,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恣意而为。
2.法制完备。体系完备的法制应当具备门类齐全、结构严整、体例科学并且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正如黑格尔所言:“法律的范围一方面应该是一个完备而有系统的整体,另一方面它又继续不断地需要新的法律规定。”豐关于检察权的行使,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操作程序。
3.执法严格。一是自身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检察权,不能以为自己是法律监督者,只要是为了达到监督的目的就可以任意作为,要做到自身正,才能做到正他人;二是要严格适用法律,对于触犯法律的人,不论是谁,符合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且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一定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法外施恩;三是要平等对待,在适用法律时要一律平等对待,不因监督对象的身份、地位、贫富、学识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三、检察为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检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要坚决贯彻检察为民的原则,要做到:
1.尊重和保障民权。检察权主要由审查逮捕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等具体权力组成。其中很多具体的权力涉及到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一基本的人权,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相应的检察权的过程中,特别是当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时要认真审查,慎之又慎,尊重和保障人权。
2.保障民生与公益。在现代法治社会,检察机关被称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要担负起严厉打击损害民生的犯罪行为的重任。对于侵害人民饮食安全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分子,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等犯罪案件,也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四、宽严相济原则
随着我国建构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运而生,并且成为指导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检察权时的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原则,需要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和“济”这三个字的含义。“宽”是指宽大、轻缓,其在检察权行使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轻罪轻罚,即对于轻微的犯罪,建议法院处以较轻的刑罚;二是重罪轻罚,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在法律上可予以适当的宽恕,从而建议法院对其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罪化处置,即在侦查、审查逮捕或起诉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等。
“严”是指严密、严厉。“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规定严密,有罪必罚,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豑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这里的严厉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而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指刑罚过重。”豒“严”虽然有严密和严厉这两个方面的含义,但我们更应当强调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要有相应的法律加以约束和入罪,并及时处罚,不给行为人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和借口,从而消除行为人和潜在行为人的逃侥幸心理。当然,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也要有所区别,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例如如果对于抢劫、绑架并杀人的要处以死刑,对于抢劫和绑架但不杀害被害人的不处死刑,则会使犯罪分子产生放弃杀人的动机,从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豓”
宽严相济原则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还是在于“济”,此所谓“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豔。“宽严相济”不仅指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处罚要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与协调,不能过于宽宥,也不能过于严苛,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一成不变,无论宽还是严都要把握好度。
当然,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除了要遵循以上的基本原则之外,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合理原则、诉讼经济原则等等也要作为检察权行使过程中重要的参考原则。只有把各项原则充分运用并灵活掌握,才能使检察权的行使真正实现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
注释:
①张智辉.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中国司法.2004(1).第65页.
②[美]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3页.
③[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5页.
④[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5页.
⑤范晓峰,胡静.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工作机制的贯彻与完善.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第28页.
⑥⑧陈兴良,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刑事政策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7页.
⑦[意]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
关键词 检察权 法治 检察为民 宽严相济
作者简介:刘宏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22-02
一、独立行使原则
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基本原则。
(一)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
1.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不受其他外部机构和力量的干涉和影响。为了保持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作为宪政体制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来设置,使其既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也不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或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中的独立地位,是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豍
2.在检察机关内部行使检察权上具有独立性。检察系统内部同级或上下级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具有独立性,虽然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组织上的领导和业务上的整体指导关系,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各级检察机关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上级检察机关除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改变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外,不得随意干涉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活动。
(二)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原则存在的问题
1.检察官身份不独立。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因此,检察官的身份独立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前提。但是从我国目前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上看,无论是检察机关的领导成员还是普通的检察官,其身份都不具有独立性。
2检察人事权不独立。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择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与此相适应,同级党委对于本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的具有提名和建议权,有些地方甚至对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的选任都进行干涉,从而导致同级党委和人大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掌握实际控制权,而这往往就是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
3.检察经费不独立。目前,我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主要依靠同级地方财政供给。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不同地区检察机关的经费高低不一,甚至在同一市的不同区县之间都会有很大的差距,有此地区甚至检察人员的工资经常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更谈不上办案经费的保障。使得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不主动地去讨好地方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而“在司法人员的薪俸靠立法和行政机构施舍的制度下,司法权的独立将永远无法实现”豎。一旦在办案中涉及到地方经济利益,检察机关难免要受制于地方政府“为本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需要出发来办案。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权独立行使和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并不是排除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根本原则,一切国家权力包括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证。当然,根据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和方式,党对检察权的领导应当是政治、思想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是对检察权的具体运作和行使进行干预,更不是要代替或指挥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而是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提供政治保障。另外,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时,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当对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贯彻法律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检察官的司法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是一种事后的监督,人大监督不能干涉检察机关的具体办案行为,不得撤销和改变检察机关依法做出的决定。
二、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检察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法律至上。所谓法律至上,是指“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个人意志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法律具有最终的决定和控制权,即“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豏。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不能以法律监督之名,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恣意而为。
2.法制完备。体系完备的法制应当具备门类齐全、结构严整、体例科学并且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特点,正如黑格尔所言:“法律的范围一方面应该是一个完备而有系统的整体,另一方面它又继续不断地需要新的法律规定。”豐关于检察权的行使,我国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三大诉讼法,以及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为检察权的行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操作程序。
3.执法严格。一是自身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行使检察权,不能以为自己是法律监督者,只要是为了达到监督的目的就可以任意作为,要做到自身正,才能做到正他人;二是要严格适用法律,对于触犯法律的人,不论是谁,符合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且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一定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法外施恩;三是要平等对待,在适用法律时要一律平等对待,不因监督对象的身份、地位、贫富、学识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三、检察为民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检察权在行使的过程中要坚决贯彻检察为民的原则,要做到:
1.尊重和保障民权。检察权主要由审查逮捕权、侦查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等具体权力组成。其中很多具体的权力涉及到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这一基本的人权,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相应的检察权的过程中,特别是当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时要认真审查,慎之又慎,尊重和保障人权。
2.保障民生与公益。在现代法治社会,检察机关被称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要担负起严厉打击损害民生的犯罪行为的重任。对于侵害人民饮食安全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要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依法追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分子,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等犯罪案件,也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四、宽严相济原则
随着我国建构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应运而生,并且成为指导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检察权时的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原则,需要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和“济”这三个字的含义。“宽”是指宽大、轻缓,其在检察权行使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轻罪轻罚,即对于轻微的犯罪,建议法院处以较轻的刑罚;二是重罪轻罚,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法定或酌定情节,在法律上可予以适当的宽恕,从而建议法院对其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罪化处置,即在侦查、审查逮捕或起诉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等。
“严”是指严密、严厉。“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应尽量做到规定严密,有罪必罚,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豑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这里的严厉主要是指判处较重刑罚,当然是指该而重,而不是指不该重而重,当然也不是指刑罚过重。”豒“严”虽然有严密和严厉这两个方面的含义,但我们更应当强调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和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要有相应的法律加以约束和入罪,并及时处罚,不给行为人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和借口,从而消除行为人和潜在行为人的逃侥幸心理。当然,在办理具体的案件时也要有所区别,从而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例如如果对于抢劫、绑架并杀人的要处以死刑,对于抢劫和绑架但不杀害被害人的不处死刑,则会使犯罪分子产生放弃杀人的动机,从而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的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豓”
宽严相济原则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还是在于“济”,此所谓“济”是指“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豔。“宽严相济”不仅指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的处罚要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与协调,不能过于宽宥,也不能过于严苛,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一成不变,无论宽还是严都要把握好度。
当然,在检察权的行使过程中除了要遵循以上的基本原则之外,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合理原则、诉讼经济原则等等也要作为检察权行使过程中重要的参考原则。只有把各项原则充分运用并灵活掌握,才能使检察权的行使真正实现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
注释:
①张智辉.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法原则.中国司法.2004(1).第65页.
②[美]汉密尔顿,等著.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83页.
③[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5页.
④[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5页.
⑤范晓峰,胡静.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工作机制的贯彻与完善.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第28页.
⑥⑧陈兴良,赵秉志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中国刑事政策专题整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7页.
⑦[意]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