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在当代村治中的自我调适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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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苍南宗族组织在与村民自治的互动过程中进行了一些自我调适,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对村治产生了新的影响。这是很值得关注的现象,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并作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宗族村民自治政治表达
  作者简介:徐声响,中共苍南县委党校讲师,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政治学、社会学研究。
  宗族是中国研究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近年来,无论社会学界、人类学界还是政治学界甚至经济学界都给予极大的重视,均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因为“村”与“宗族”皆为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这两种组织的内部结构及相互关系都出现了重要变化。豍近年,苍南宗族在与村民自治的互动过程中进行了自我调适,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对村治产生了新的影响。
  一、宗族在当代苍南村治中的自我调适
  这种调适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紧密相关,更与村民自治的互动紧密相关,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宗族组织形式现代化
  在经过人民公社和现代社会时期后,宗族组织不断趋于松散,除了保留了宗祠和族头以外,传统的宗法性宗族组织形式已完全涣散。但近年由于村委选举和宗族自身发展的需要,苍南宗族组织在经济精英的经营、推动下,进行了自身的调适,将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引入宗族组织,适应了现代社会的发展。苍南的许多宗祠建立了基金会、理事会、议事会等组织,建立了財务管理制度、理事选举制度、议事制度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使宗族内部的运转更加科学,同时大大增强了其发挥作用的效率,整合了宗族内部力量,使之在村治理中的表达更强有力。
  (二)宗族经济复苏
  宗族经济是宗族发挥其作用的强大后盾,也是宗族发展的基础。在传统社会,宗族的力量是否强大是和该宗族的宗族经济实力息息相关的。弗里德曼认为,控制宗族财产,是这些处于宗族权力核心的人们从总体上对社区产生影响的一种手段。豎在传统社会,宗族经济是以族田族屋的形式存在的。但在土地改革之后,这一切都被摧毁了,致使宗族的力量大大下降。然而由于村委选举以及农村资源的争夺,宗族精英发现宗族经济的缺失大大影响了宗族的力量的发挥。因此,苍南各宗族先后以基金会的形式部分恢复了宗族经济。这些基金大部分用于宗祠修建、宗谱修撰、宗族活动等,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许多宗族开始将基金用于村委选举、与异姓宗族冲突时的费用、宗族精英培养,大大影响了村庄政治。
  (三)宗族管理民主化
  传统的宗族管理是一种头人治理模式,是一种权威治理。这种管理虽然能够极大发挥宗族的权威,约束族众的行为,统一宗族的意志。但与现代社会的民主、开放并不相符合,民众参与宗族政治的热情并不高,限制了宗族的壮大和发展。苍南县许多宗族又将村民自治的许多经验引入宗族的管理,特别是成立理事会和理事选举,应该是宗族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有特别影响的行为,或许将会改变宗族的生态。笔者曾经就参加了所在宗族理事会成立和选举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族众的热情十分高涨,比选举村委更加自觉、规范。这样宗族在参与村治时便有了强大的族众基础,力量更为强大。
  (四)宗族意识自觉与强化
  在苍南这种自觉与强化主要出现了两个趋势:一是小姓的自觉联合。因为在村治的政治表达中,小姓总处于下风和劣势,为了对抗这一事实,苍南出现了小姓宗族的自觉联合。他们在村委选举、村务决策中互相扶持、互相承诺。许多村庄也出现了小姓联合选举,轮流“坐庄”的情况。二是宗族的串联日益频繁。这种串联不仅局限于本镇本县内,更多时候是全国性的,甚至与境外的串联也日益增多。这种串联不仅是一种联谊活动,有时更蕴涵着对社会资本的一种追求,以实现本宗族的某些利益。
  二、宗族在当代苍南村治中的负面影响
  宗族在村治中的实际上有十分鲜明的利益指向,它往往希望通过参与在村治表达自己的利益,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也就与村民自治出现了不可避免的冲突。
  (一)介入村民选举,影响公平
  这是宗族在村治表达的最典型、最普遍的表现。让宗族精英进入村委,成为体制精英,借助村委会以实现宗族的利益,是当前苍南许多农村宗族影响村民自治主要路径。宗族在这时候成为一种十分重要的群体性资源,往往能够帮助大姓在选举中胜出。这几年因为宗族的影响,苍南县的村民选举问题层出不穷。2008年,望里镇某村,该村有两大姓各推一人竞选村主任。选前,张姓经过动员,已确信能够当选。结果选举出来之后,张姓候选人比黄姓候选人少一票。经过了解,原来有一户张姓村民一家三口将选票投给黄姓候选人,而这三票原是张姓候选人“计划内”票数。后引发了宗族冲突,致使当年望里镇村委选举结果一直无法公布。
  (二)影响村委决策,不利公正
  某些功利性宗族参与政治的基本动机和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和谋取经济利益,它参与政治的主要意涵不在“民主”或“自治”。因此宗族往往会影响村委的决策以实现自己的利益,出现少数人的“暴政”。在苍南许多宗族参与村庄政治就是为了让本宗族享受更多的村庄“公共品”服务。如公共工程的建设(如村庄道路、学校建设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农村扶贫计划的实施、村庄福利享受、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分配等。2006年桑美台风过后,苍南县有许多行政村存在违规发放救济款项的行为,主要就是部分村干部有意照顾本宗族村民造成的。
  (三)改变村庄政治生态,掣肘工作
  一是影响村干部权力。在苍南农村,村干部的权力大小并不完全取决于职位的制度安排,有时更多取决于由于宗族和房族背景的不同。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居于主要干部的位置,但往往有着更大的发言权。“在村务的管理与执行上,来自大族大房的干部工作时往往会雷厉风行,胆子大,态度硬,敢于也不怕得罪人;而来自小族或小房的干部则往往谨小慎微,不敢轻易得罪人,工作缩手缩脚。”豏二是影响农村工作的执行。在农村,宗族的影响往往使许多农村工作执行不力。村干部甚至镇干部在许多工作上会偏向于本宗族民众,导致工作经常难以贯彻上级精神。
  三、宗族参与苍南村治的积极意义
  在当前的研究中,大部分的研究者所站的角度都是从宗族对村民自治的负面影响去分析的,这同时也是客观存在、不容回避的。同样客观存在的是,宗族在村治中的政治表达同时也具有其积极意义,这是目前研究宗族问题的一个新方向和热点。
  (一)宗族参与村治催生了苍南农村民主
  苍南被公认是一个公民民主意识突出的地方,是一个民不畏官、敢于突破政府规范的地方,这和苍南的宗族意识不无关系,特别是和宗族参与村治具有莫大的联系。因为“宗族”参与村庄政治以后,改变了村庄原有的单一性权力结构,使之转化为多元性权力结构。罗伯特·达尔认为,多元性权力结构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豐苍南的村庄权力结构基本上是由国家正式权力和乡村非正式权力组成的,至于二者在村庄权力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它们实际的作用或影响力有多大,则有赖二者博弈、调和的结果如何。正是这种博弈,催生了苍南农村的民主。
  (二)族姓均衡是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苍南是一个宗族械斗等极端宗族事件多发的地方,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各宗族之间力量对比、利益分配、政治表达不均衡引起的。历来,政府尝试了各种手段均没有收到太好的效果。而村民自治以后,“宗族”通过村庄选举进入乡村政治舞台,在与国家正式权力的互动过程中去完成自己的政治表达,实现自己的利益,体现力量的对比。这样,在不经意之中宗族实际上被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所改造,巧妙地整合到国家的政治体系之中,同时,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也因此获得乡村地方权威的认同和支持。既然可以在这种规则公平的村庄政治博弈实现各种族间力量对比、利益分配、政治表达的平衡,就没有必要通过宗族械斗等极端手段去完成这种分配了。梅志罡认为“在村治权的分配上历史的延续一种族性平衡机制,这种机制表现为:村级‘主官’不集中在同一姓氏,而通常是大姓小姓各占其一;全体‘村官’在族姓间席位分配上的均衡”。豑这种均衡是一个村治理和谐稳定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三)宗族参与村治弥补了村民自治制度的某些不足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弥补了农村社会救助方面的不足。宗族要获得族众的支持,就必须给予族众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以获取认同和支持。苍南的大部分宗族组织都具有对本宗族族众济贫救困的功能。而村委会由于受到资金和自身力量的限制,在这方面很难实现对困难村民的帮助。在这里,宗族具有了类似教会的功能。二是有效避免了损害共同利益的“机会主义”。豒由于宗族的介入,村干部的决策受到了强有力的监督,往往比较透明。
  四、关于宗族参与村治的几点思考
  宗族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现代国家对宗族采取何种控制措施,包括对宗族的摧毁,宗族却始终存在于国家之中。如何更好将宗族组织整合到乡村政治之中的回应,这应当是当前乡村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
  思考之一:宗族应该作为村治的辅助力量。宗族对村治的操控和挟持无疑是弊大于利的,但如果把宗族作为村治的辅助力量,不仅有利于充分体现基层的民主,而且有利于增强对基层行政的监督,同时也加强了民众对农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这对于增强公民意识和培育社会主义公民社会都大有好处。
  思考之二:应充分发挥宗族在构建和谐乡村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宗族的救济功能,弥补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足。要充分发挥宗族利用乡村地缘亲缘优势解决民间纠纷的作用,弥补政府处理类似问题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的缺陷,化解农村基层矛盾。要借鉴宗族组织传统的群防群治模式及有益经验,使管理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乃至家庭和个人生活,真正实现和谐稳定的社会状态。
  思考之三:政府应加强对宗族组织的监管和引导。应将宗族组织纳入社会团体的范畴,使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成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辅助力量。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活动则坚决打击、取缔。要鼓励引导宗族组织发挥社会功能,引导宗族实现自身的现代转变,摆脱封建气息,在国家法律框架和市场经济环境下发挥其积极作用,使之成為监督和建设村民自治以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积极力量。
  
  注释:
  豍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
  豎[英]莫里斯·弗里德曼著.刘晓春译.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豏肖唐镖.宗族在村治权力分配与运行中的影响分析.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3).
  豐[美]罗伯特·达尔著.李柏光,林猛译.论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6页.
  豑王培暄,毛维准.宗族竞争下的村治模式探索——以山东省中东部XL村为调查对象.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200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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