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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售后回购交易中,购买方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
★在线专家:
对于购买方而言,售后回购交易的核算应当与销售方对应,分为正常购销业务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正常购销业务
如果购销合同中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购买方购进的商品应按照外购商品的成本计价内容确认购入存货成本,销售该商品时按售价确认收入。
例1:2013年10月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A商品一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为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A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已知该商品在乙公司账面上的成本为600万元,根据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未来一年内按照回购时的市场价格从甲公司回购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A商品。2014年4月5日,乙公司行使了回购权利,将相同数量、相同规格的A商品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835万元,增值税141.95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出A商品。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购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贷:银行存款 936
(2)在乙公司回购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976.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1.95
(二)融资业务
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则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业务,销售方仍然保留了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销售商品的收入并未实现,商品所有权也未转移,故购买方收到的商品不应在账簿中确认,只能在备查账簿中登记;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购买方应在回购期间按期确认融资收益并冲减财务费用,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应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进行分期确认。
例2:2013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B商品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l00万元,增值税额为l7万元。商品已经收到,款项已经支付。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4年3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2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的商品不应确认为本企业商品,因为按照协议,该批商品已有合同锁定数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故应在甲公司备查账簿中登记;
(2)支付商品款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3)记录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2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12
(4)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确认融资收益,冲减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6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这里采用直线法确认融资收益(如果时间较长,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确认)。每月确认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
贷:财务费用 2
(5)2012年3月1日乙公司回购商品时,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B商品价格为112万元,增值税额为19.04万元,款项已经收到。
借:银行存款 131.04
贷: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12
應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04
此时,甲公司应在备查账簿中将B商品注销。
★在线专家:
对于购买方而言,售后回购交易的核算应当与销售方对应,分为正常购销业务和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一)正常购销业务
如果购销合同中规定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日当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且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购买方购进的商品应按照外购商品的成本计价内容确认购入存货成本,销售该商品时按售价确认收入。
例1:2013年10月5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A商品一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买价为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A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支付。已知该商品在乙公司账面上的成本为600万元,根据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未来一年内按照回购时的市场价格从甲公司回购同等数量、同等规格的A商品。2014年4月5日,乙公司行使了回购权利,将相同数量、相同规格的A商品回购,当日的市场价为835万元,增值税141.95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发出A商品。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甲公司购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贷:银行存款 936
(2)在乙公司回购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976.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1.95
(二)融资业务
如果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则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业务,销售方仍然保留了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销售商品的收入并未实现,商品所有权也未转移,故购买方收到的商品不应在账簿中确认,只能在备查账簿中登记;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购买方应在回购期间按期确认融资收益并冲减财务费用,在具体的账务处理上应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进行分期确认。
例2:2013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B商品一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l00万元,增值税额为l7万元。商品已经收到,款项已经支付。协议约定,乙公司应于2014年3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2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的商品不应确认为本企业商品,因为按照协议,该批商品已有合同锁定数量、价格等实质性条款,故应在甲公司备查账簿中登记;
(2)支付商品款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3)记录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2
贷:未实现融资收益 12
(4)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确认融资收益,冲减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6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这里采用直线法确认融资收益(如果时间较长,应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确认)。每月确认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
贷:财务费用 2
(5)2012年3月1日乙公司回购商品时,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B商品价格为112万元,增值税额为19.04万元,款项已经收到。
借:银行存款 131.04
贷: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112
應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04
此时,甲公司应在备查账簿中将B商品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