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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得到广泛推广,其实际上是为资金需求方、提供方搭建起借贷的桥梁,为其交易便利而构建的非正规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平台。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可以开展交互、借贷辅助等服务,来推动本没有关联的人之间的直接信贷交易发展。因而,其在一定程度上创新了金融参与模式,摆脱了传统固有的正规金融模式的狭隘性,能够实现各种额贷款、个人投资理财服务,“长尾”效应十分明显,推动多层次资本借贷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普惠金融的进程愈加缩短。但是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日益扩大,其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法律风险,非法集资、高利贷的现象日益严重。而要想使平台发展日益规范化,降低风险,就需要金融监管机构担负起自己的监管责任,从完善监管制度的角度出发,实施有力监管以推动平台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征信体系 监管
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受到各种各样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出现的伊始呈现出巨大的生命力,规模迅速増大,并向传统金融领域不断延伸。无论是在支付领域还是在融资领域,都有互联网金融活跃的身影,其中发展较快的、关注度较高的是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形态,它的出现反映出中国金融体系的不少问题,以P2P为主的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逐渐暴露出了中国金融监管的不完善,从准入门槛、运营监管到用户权益保护,对这方面的监管都还是不详细不明确。另外中国征信体系,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还没有发展成熟,个人信用记录不完全,导致网络借贷没有坚实基础来为借款人作信用评价,使投资人不敢投资或面临较大风险。美国作为网络借贷的先行者,现在在这方面己经发展的相对成熟。当然,网络借贷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出现时,也有中国类似的困境。但是,由于本身监管法律的完善,再加上陆续出台的网络借贷监管条例,现在在监管方面较中国相比已经很完善了。在征信方面,将互联网与传统个人征信方式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网络借贷的风险。随着与传统金融的相互竞争和发展,这一态势也逐渐稳定,两者相辅相成。
一、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Person-to-Person Lending)常常被认为是个人之间的点对应点或者人对应人。所以开展网络借贷,其实就是个体之间的相互对应关联,再借助于互联网满足个体的资金借贷需求。而在我国,其也被叫做“人人贷”。在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下,贷款人与借款人借助于中介,也就是网络借贷平台开展资金放贷、需求的信息传递,包括个人信息、资金数量、放贷时间、利息等信息,然后借贷平台对于双方信息(尤其是对于借款人的信用等信息)进行验证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则进行撮合成交,最后资金的交割等手续都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的,这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根本不需要面对面的交流就可以实现。在这个平台上,借贷双方可以进行信息交流、投资咨询、信息真实性认定,还可以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核,并借助于相关法律制度、逾期贷款追偿等来保证各自的权益,其角色完全是撮合借贷达成的中介方,而非债权债务方。不过和传统借贷模式相比,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更大,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为自己谋求不正当的利益。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没有标准和依据。现在我国P2P借贷行业的监管基本处于“三无”状态,即“无监管主体、无监管制度、无监管法律”。
二、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美国作为网络借贷的先行者,各个方面己经发展的相对成熟,拥有严密的监管、健全的征信体系和成熟的金融市场,网络借贷近年来虽有较快发展,但是无法撼动传统金融的地位,反而与传统金融产品一起相辅相成,起到了完善金融市场的作用。而中国网络借贷现在正处在发展不确定时期,网络借贷在模式上很大程度上都在模仿美国。而且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着严格管制,普惠金融不到位,人们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了包括网络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巨大的生命力,规模迅速增长,并且不断向传统金融领域延伸,形成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发展态势。现在美国为了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为其建立了非常健全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监管主体,分别是联邦和州,这两个监管主体下面有大量的监管机构,比如证券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总的来说,美国已经把营利性P2P借贷平台当成一种证券活动了,为之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由SEC以及州的证券监管部口作为监管主体对其在市场准入与信息披露等方面予以监管,以保护投资人利益。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但需要在SEC进行登记,还需要在各州的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且获得相应的凭证,这样才能进行合法的经营。
1.明确的监管机构以及严格的监管。在美国,其将网络借贷公司界定为证券机構,其理由是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和贷款人二者属于直接融资,而网络借贷公司只是提供到了平台,并且其向出借人销售贷款票据,性质是证券法中的证券机构,其依据是美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以及相关的判例。因而网络借贷机构数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2010年7月,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逋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以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这个法案的出台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这个案件之后,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牵头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随着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发展越来越快,CFPA在这方面的监管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在不远的将来它将完全替代SEC来对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进行监管。
2.相对完善的金融法律。《证券法》是美国监管P2P市场的主要依据,里面将金融产品划分的非常详细,给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除此之外相关的判例也是美国进行P2P市场的监管重要依据。在《证券法》中,其将证券定义为“任何票据以及任何投资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一些案例中法官更加清晰地解释了证券的范围,并且排除了一些不是非证券的金融产品。美国这套富有弹性的法律体系使得其很好的囊括了现代新生和边缘性的事物,几乎不会出现法律空白这样的现象。 3.完备的配套体系。为了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美国政府为其构建了完备的配套体系。首先,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方面,美国建立了非常健全的征信系统。在美国,征信体系已经实现了全国统一,其为信贷市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信用报告以及科学的信用评级模式。°目前,P2P网络借平台对于贷款人的信用资料是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平台内部也有一套评级的评级体系。其次,对于客户信息有着严格保密规范。最后,为了使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初次之外还会聘请专业的评测机构对P2P网络借贷公司进行评估,使其不良资产的处理更加规范。美国的这套严格的监管体系是一把双刃剑,在复杂多重的监管下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年来发展更加规范化,贷款违约率也有所降低。在SEC严格的监管下,虽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障,但是使得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间接的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中国P2P网络平台的监管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越来越快,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却没有为P2P借贷行业制定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得P2P行业的监管存在很多的问题,导致了很多投资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相关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总结,于2011年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借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宣传时使用了过多的虚假信息,使得银行体系的信誉受到影响。三是业务风险难控制。四是一不小心就会变成非法的金敲机构。五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没有明确的标准。六是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可以知道,P2P借贷风险非常的高,不良资产比例远远大于普通银行贷款。同时在该通知中也警示银行业金融抓构与P2P机构建立防火墙。为了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2013年的时候,银监会联合多个部门对P2P借贷进行了研究和总结,确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界线和风险,同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得采用理财资金池模式、不得提供担保、不得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然而,无论是银监会或央行的文件依然未将P2P借贷平台纳入监管范畴,这也意味着P2P无人监管的局面仍然延續。其实在P2P借贷监管方面,地方政府的反应比央行更快。在2013年的时候,温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就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P2P借贷行业进行监管,构建了P2P借贷公司备案和信息披露机制,并从多方面要求其履行审慎经营义务。重庆金融办于2013年7月对重庆地区P2P借贷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对于存在问题的5家P2P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中1家比较严重的注销公司,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剩下4家则是限期偿还所欠债务,并进行相应的整改。重庆金融办展开的此次整顿活动对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它为我国其它地区在P2P借贷行业监管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值得肯定的是,这些地方性监管尝试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对整个P2P借贷行业的规范与良性竞争产生了积极影响。在这探索过程中逐步建立的P2P网贷行业自律框架与标准为国家层面正式监管规则的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不过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行业自律监管和地方性监管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由于地方监管规则存在地域性,而行业自律组织则具有非强制性,对于大量亟待规范却依然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P2P借贷平台大军们鞭长莫及,因此无论是地方性监管或行业自律监管均无法真正替代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发挥的统一监管的作用。在P2P借贷行业总贷款余额己超过1000亿元的今天,虽然单个P2P借贷公司的交易量还不足以对行业形成影响,但P2P借贷公司能够撬动巨额的资金总量己经是无法回避的事实,P2P借贷中因存在信息与资金的分泛性特点,将会产生金融监管中需审慎对待的公众化利益问题。综上,我国P2P行业要想取得又好又快的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健全的监管规则与监管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四、完善我国 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体系的建议
1.充分利用网络借贷推进利率市场化。长期以来,受管制的存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有效性,形成了金融抑制,利率无法有效发挥传导作用,造成了实际利率发生扭曲。网络借贷在中国持续火热的发展过程中,中央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用积极、开明的态度对待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而且网络借贷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可以给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提供宝贵的经验。相比完全由监管部口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来说,网络借贷发挥的"餘鱼效应"则更为因地制宜。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网络借贷能够健康的发展,将给我国利率市场化铺平道路,进而促进资金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P2P网络借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收集了起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支配,形成极快的资金流通速度,使利率可及时准确地反映资金供给需求情况,进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
2.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保证P2P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使我国征信体系更加完善,给金融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对美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其中披露和评价个人信用信息是整个借贷流程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影响投资人考虑收益和风险对等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监管部口关注的重要部分。美国对征信体系的建设非常的重视,征信局作为专门的征信体系管理机构,需要确保体系内人员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同时征信局的数据共享的,各个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登录查看。通过大数据等分析工具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划分出相应的等级,这样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可以根据他们的信用情况作出决策,提高贷款质量。与美国具有完善的征信系统相比,我国就显得比较落后了,虽然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也采用了学历认证、收入认证等指标对借贷人进行信用评价,但是因为没有央行征信系统的支撑,导致了我国在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促进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一方面,中国的国情不同于美国,两国人民在消费习惯、风险防范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政府应作为推动者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不同种类信用机构交流共享的渠道。其次,为P2P网络借贷行业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充分保障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使失信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除此之外,还要注重信息保护机制的建立,防止被征信人的信息遭到泄露,给被征信人带来损失。另外政府引导开放征信市场,鼓励国外有影响力的征信企业参与我国的征信行业,借鉴其丰富经验快速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征信体系框架。 3.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和多层次监管。由于管理上的缺陷导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非常的低,而且很多P2P公司过分追求利益,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比较少,使得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再加上各家公司具有不同形式的本金担保机制,造成风险的控制难度大大增加了。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需求的规范性制度和监管标准,确保其能够良好、持续经营,有效履行风险承诺。首先对投资人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注册资本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此外,准入标准还应体现在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控制等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上,要求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管控能力和经验,以提升整体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除此之外,为不同类型的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对于那些经营比较好、风险控制水平比较高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风险可控的平台,可促进其规范化和合法化;如果平台风险比较高,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我国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网络借贷监管的相关经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网络借贷腔管的核心力量,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一起构成了投资人保护的主要力量。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其主要资金的来源和服务对象也是区域性的,因此当出现问题时,对区域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权应从中央分放到地方,由各地方监管部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符合的规范制度。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为P2P借贷行业的发展出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使其不但要接受地方监督机构的管理,同时还要建立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可有利于监管经营范围较大的网络借贷平台。
4.增强行业自律。在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过程中,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我国之后,行业自律就开始逐步形成了,而且随着P2P借贷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自律的规模越来越大。有些行业自律组织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的,比如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还有一些是全国性的,比如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等。P2P 借贷行业的发展对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但是其中依然有很多的缺陷:首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没有与地方自律组织进行联合,使得公约中的很多内容只能自己去执行,不能覆盖更大的范围;其次,自律工作小组虽然具有通报批评、调节纠纷和注销会员资格的权力,但是因为其没有和地方自律组织或者网上自律组织进行很好的联合,导致了很多时候命令只是一纸空文,达不到令行禁止的作用,难以将权力落到实处; 再次,虽然《自律公约》对P2P 借贷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形式做了非常明确的要求,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规定不够具体;最后,《自律公约》虽然具有调节纠纷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只适用于平台与平台之间,至于平台和客户之间的矛盾纠纷没有办法解决,限制了P2P 借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整体来看,《自律公约》作为我国第一个P2P 借贷行业的自律公约,对平台的资金管理、管理层的任职资格、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使得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障,为我国P2P 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冯果,蒋莎莎.论我国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监管[J]. 法商研究,2013( 5) :29-37.
[2] 黄震、何璇, 《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载《金融电子化》杂志 2013年第2期.
[3]李钩.P2P:借贷性质、风险与监管口].金融发展巧论.2013,03:35-50.
[4]張金艳.论我国"人人贷"的发展现状、主要风险及法律防范[J].西南金謡.2013,03:37-39.
[5]李尤洪.规范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法律探析[J].知识经济,2013(23):22-23.
作者简介: 吴冬,(1991.03—),女,汉族,河北邯郸,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 征信体系 监管
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正受到各种各样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出现的伊始呈现出巨大的生命力,规模迅速増大,并向传统金融领域不断延伸。无论是在支付领域还是在融资领域,都有互联网金融活跃的身影,其中发展较快的、关注度较高的是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形态,它的出现反映出中国金融体系的不少问题,以P2P为主的网络借贷的迅猛发展逐渐暴露出了中国金融监管的不完善,从准入门槛、运营监管到用户权益保护,对这方面的监管都还是不详细不明确。另外中国征信体系,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还没有发展成熟,个人信用记录不完全,导致网络借贷没有坚实基础来为借款人作信用评价,使投资人不敢投资或面临较大风险。美国作为网络借贷的先行者,现在在这方面己经发展的相对成熟。当然,网络借贷在美国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其出现时,也有中国类似的困境。但是,由于本身监管法律的完善,再加上陆续出台的网络借贷监管条例,现在在监管方面较中国相比已经很完善了。在征信方面,将互联网与传统个人征信方式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网络借贷的风险。随着与传统金融的相互竞争和发展,这一态势也逐渐稳定,两者相辅相成。
一、P2P网络借贷概述
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Person-to-Person Lending)常常被认为是个人之间的点对应点或者人对应人。所以开展网络借贷,其实就是个体之间的相互对应关联,再借助于互联网满足个体的资金借贷需求。而在我国,其也被叫做“人人贷”。在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下,贷款人与借款人借助于中介,也就是网络借贷平台开展资金放贷、需求的信息传递,包括个人信息、资金数量、放贷时间、利息等信息,然后借贷平台对于双方信息(尤其是对于借款人的信用等信息)进行验证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则进行撮合成交,最后资金的交割等手续都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实现的,这与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是完全不同的,根本不需要面对面的交流就可以实现。在这个平台上,借贷双方可以进行信息交流、投资咨询、信息真实性认定,还可以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审核,并借助于相关法律制度、逾期贷款追偿等来保证各自的权益,其角色完全是撮合借贷达成的中介方,而非债权债务方。不过和传统借贷模式相比,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更大,一些不法分子抓住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为自己谋求不正当的利益。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使得对P2P借贷行业的监管没有标准和依据。现在我国P2P借贷行业的监管基本处于“三无”状态,即“无监管主体、无监管制度、无监管法律”。
二、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美国作为网络借贷的先行者,各个方面己经发展的相对成熟,拥有严密的监管、健全的征信体系和成熟的金融市场,网络借贷近年来虽有较快发展,但是无法撼动传统金融的地位,反而与传统金融产品一起相辅相成,起到了完善金融市场的作用。而中国网络借贷现在正处在发展不确定时期,网络借贷在模式上很大程度上都在模仿美国。而且由于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着严格管制,普惠金融不到位,人们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导致了包括网络借贷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出巨大的生命力,规模迅速增长,并且不断向传统金融领域延伸,形成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发展态势。现在美国为了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为其建立了非常健全的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两个监管主体,分别是联邦和州,这两个监管主体下面有大量的监管机构,比如证券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总的来说,美国已经把营利性P2P借贷平台当成一种证券活动了,为之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由SEC以及州的证券监管部口作为监管主体对其在市场准入与信息披露等方面予以监管,以保护投资人利益。P2P网络借贷平台不但需要在SEC进行登记,还需要在各州的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并且获得相应的凭证,这样才能进行合法的经营。
1.明确的监管机构以及严格的监管。在美国,其将网络借贷公司界定为证券机構,其理由是网络借贷中出借人和贷款人二者属于直接融资,而网络借贷公司只是提供到了平台,并且其向出借人销售贷款票据,性质是证券法中的证券机构,其依据是美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以及相关的判例。因而网络借贷机构数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2010年7月,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逋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以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这个法案的出台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这个案件之后,美国联邦政府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牵头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随着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发展越来越快,CFPA在这方面的监管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在不远的将来它将完全替代SEC来对美国P2P网络借贷市场进行监管。
2.相对完善的金融法律。《证券法》是美国监管P2P市场的主要依据,里面将金融产品划分的非常详细,给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标准,除此之外相关的判例也是美国进行P2P市场的监管重要依据。在《证券法》中,其将证券定义为“任何票据以及任何投资合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一些案例中法官更加清晰地解释了证券的范围,并且排除了一些不是非证券的金融产品。美国这套富有弹性的法律体系使得其很好的囊括了现代新生和边缘性的事物,几乎不会出现法律空白这样的现象。 3.完备的配套体系。为了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向着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美国政府为其构建了完备的配套体系。首先,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防范方面,美国建立了非常健全的征信系统。在美国,征信体系已经实现了全国统一,其为信贷市场提供了真实有效的信用报告以及科学的信用评级模式。°目前,P2P网络借平台对于贷款人的信用资料是由客观公正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平台内部也有一套评级的评级体系。其次,对于客户信息有着严格保密规范。最后,为了使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初次之外还会聘请专业的评测机构对P2P网络借贷公司进行评估,使其不良资产的处理更加规范。美国的这套严格的监管体系是一把双刃剑,在复杂多重的监管下P2P网络借贷行业近年来发展更加规范化,贷款违约率也有所降低。在SEC严格的监管下,虽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障,但是使得P2P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约,间接的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中国P2P网络平台的监管研究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越来越快,P2P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我国却没有为P2P借贷行业制定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得P2P行业的监管存在很多的问题,导致了很多投资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相关部门经过长时间的调查总结,于2011年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借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宣传时使用了过多的虚假信息,使得银行体系的信誉受到影响。三是业务风险难控制。四是一不小心就会变成非法的金敲机构。五是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没有明确的标准。六是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可以知道,P2P借贷风险非常的高,不良资产比例远远大于普通银行贷款。同时在该通知中也警示银行业金融抓构与P2P机构建立防火墙。为了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2013年的时候,银监会联合多个部门对P2P借贷进行了研究和总结,确定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界线和风险,同时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得采用理财资金池模式、不得提供担保、不得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然而,无论是银监会或央行的文件依然未将P2P借贷平台纳入监管范畴,这也意味着P2P无人监管的局面仍然延續。其实在P2P借贷监管方面,地方政府的反应比央行更快。在2013年的时候,温州市政府相关部门就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规范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P2P借贷行业进行监管,构建了P2P借贷公司备案和信息披露机制,并从多方面要求其履行审慎经营义务。重庆金融办于2013年7月对重庆地区P2P借贷行业进行了专项整治,对于存在问题的5家P2P公司进行处罚,要求其中1家比较严重的注销公司,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剩下4家则是限期偿还所欠债务,并进行相应的整改。重庆金融办展开的此次整顿活动对我国P2P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它为我国其它地区在P2P借贷行业监管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值得肯定的是,这些地方性监管尝试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对整个P2P借贷行业的规范与良性竞争产生了积极影响。在这探索过程中逐步建立的P2P网贷行业自律框架与标准为国家层面正式监管规则的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不过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行业自律监管和地方性监管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由于地方监管规则存在地域性,而行业自律组织则具有非强制性,对于大量亟待规范却依然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P2P借贷平台大军们鞭长莫及,因此无论是地方性监管或行业自律监管均无法真正替代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发挥的统一监管的作用。在P2P借贷行业总贷款余额己超过1000亿元的今天,虽然单个P2P借贷公司的交易量还不足以对行业形成影响,但P2P借贷公司能够撬动巨额的资金总量己经是无法回避的事实,P2P借贷中因存在信息与资金的分泛性特点,将会产生金融监管中需审慎对待的公众化利益问题。综上,我国P2P行业要想取得又好又快的发展,我国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健全的监管规则与监管体系是刻不容缓的。
四、完善我国 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体系的建议
1.充分利用网络借贷推进利率市场化。长期以来,受管制的存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有效性,形成了金融抑制,利率无法有效发挥传导作用,造成了实际利率发生扭曲。网络借贷在中国持续火热的发展过程中,中央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用积极、开明的态度对待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而且网络借贷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可以给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提供宝贵的经验。相比完全由监管部口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来说,网络借贷发挥的"餘鱼效应"则更为因地制宜。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如果网络借贷能够健康的发展,将给我国利率市场化铺平道路,进而促进资金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P2P网络借贷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收集了起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支配,形成极快的资金流通速度,使利率可及时准确地反映资金供给需求情况,进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
2.完善征信体系的建设。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保证P2P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征信体系建设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使我国征信体系更加完善,给金融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对美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其中披露和评价个人信用信息是整个借贷流程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是影响投资人考虑收益和风险对等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监管部口关注的重要部分。美国对征信体系的建设非常的重视,征信局作为专门的征信体系管理机构,需要确保体系内人员的信息是真实可靠的。同时征信局的数据共享的,各个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登录查看。通过大数据等分析工具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划分出相应的等级,这样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可以根据他们的信用情况作出决策,提高贷款质量。与美国具有完善的征信系统相比,我国就显得比较落后了,虽然一直以来我国都非常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也采用了学历认证、收入认证等指标对借贷人进行信用评价,但是因为没有央行征信系统的支撑,导致了我国在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价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我国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促进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一方面,中国的国情不同于美国,两国人民在消费习惯、风险防范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政府应作为推动者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构建不同种类信用机构交流共享的渠道。其次,为P2P网络借贷行业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充分保障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使失信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除此之外,还要注重信息保护机制的建立,防止被征信人的信息遭到泄露,给被征信人带来损失。另外政府引导开放征信市场,鼓励国外有影响力的征信企业参与我国的征信行业,借鉴其丰富经验快速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征信体系框架。 3.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和多层次监管。由于管理上的缺陷导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门槛非常的低,而且很多P2P公司过分追求利益,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比较少,使得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比较低,再加上各家公司具有不同形式的本金担保机制,造成风险的控制难度大大增加了。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符合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需求的规范性制度和监管标准,确保其能够良好、持续经营,有效履行风险承诺。首先对投资人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注册资本也要达到相应的标准。此外,准入标准还应体现在高级管理人员、风险控制等关键岗位的任职资格上,要求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管控能力和经验,以提升整体网络借贷行业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除此之外,为不同类型的网络借贷平台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对于那些经营比较好、风险控制水平比较高的网络借贷平台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风险可控的平台,可促进其规范化和合法化;如果平台风险比较高,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我国应该充分借鉴美国网络借贷监管的相关经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网络借贷腔管的核心力量,全国性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一起构成了投资人保护的主要力量。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域性特点,其主要资金的来源和服务对象也是区域性的,因此当出现问题时,对区域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对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权应从中央分放到地方,由各地方监管部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符合的规范制度。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为P2P借贷行业的发展出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使其不但要接受地方监督机构的管理,同时还要建立中央与地方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可有利于监管经营范围较大的网络借贷平台。
4.增强行业自律。在我国P2P 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过程中,行业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我国之后,行业自律就开始逐步形成了,而且随着P2P借贷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自律的规模越来越大。有些行业自律组织是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的,比如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还有一些是全国性的,比如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等。P2P 借贷行业的发展对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但是其中依然有很多的缺陷:首先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没有与地方自律组织进行联合,使得公约中的很多内容只能自己去执行,不能覆盖更大的范围;其次,自律工作小组虽然具有通报批评、调节纠纷和注销会员资格的权力,但是因为其没有和地方自律组织或者网上自律组织进行很好的联合,导致了很多时候命令只是一纸空文,达不到令行禁止的作用,难以将权力落到实处; 再次,虽然《自律公约》对P2P 借贷服务机构的资金管理形式做了非常明确的要求,但是其规定过于原则化,而且规定不够具体;最后,《自律公约》虽然具有调节纠纷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只适用于平台与平台之间,至于平台和客户之间的矛盾纠纷没有办法解决,限制了P2P 借贷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整体来看,《自律公约》作为我国第一个P2P 借贷行业的自律公约,对平台的资金管理、管理层的任职资格、信息披露等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使得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障,为我国P2P 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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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冬,(1991.03—),女,汉族,河北邯郸,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