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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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它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有影响的、相当普遍又极其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但却不是法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的准确认定对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重点阐述了被害人过错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并结合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应受谴责性降低的观点,指出被害人过错的刑法意义在于对刑事责任分配的影响、对案件定性的影响和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关键词:被害人过错;定罪量刑
  一、被害人过错的含义及特征
  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由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侵害犯罪行为人的相关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犯罪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被害人过错是一种事后的评价,如果犯罪没有发生就失去了评价被害人行为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
  不正当性是构成被害人过错的价值条件。被害人过错,是对社会公正、安定、秩序的违背。这种不正当性,可能表现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违反,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违反。由于违法或违反道德的情形容易认定,因此其不正当性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另外,通过对许多刑事案件案发前因的分析会发现,被害人先前行为的不正当性也可能表现为对人们日常遵循的习惯的违背,而这种情况容易被忽视。“习惯是在一定客观条件下,经过长时间在一定群体范围内自发形成的,内容统一的善良风俗,并得到群体成员广泛认可与遵守的强制性的行为意识和行为模式。”习惯也是一种社会调控手段,是对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补充,对于调整社会生活、保障人们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如果侵犯了某一特殊领域的人们普遍遵循的习惯,也应当属于被害人过错的范畴。但是,如果某种习惯与法律相左,那么判断是否构成过错应以法律为准。
  第二,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关联性
  被害人行为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是指被害人行为侵犯了与犯罪行为人相关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导致犯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这种关联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是利益关联性。利益关联性是被害人行为构成过错的事实条件。即被害人行为侵犯了与犯罪行为人相关的正当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种利益关联性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直接相关指的是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人本人的利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间接相关指的是被害人的行为与犯罪行为人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利害关系。也就是说,过错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仅限于犯罪行为人本人,还可能包括其近亲属或不特定的社会个体。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间接相关的认定应当比直接相关的认定更加严格,一般情况下,被害人的行为必须限于侵害了犯罪行为人近亲属的某种人格权,否则不宜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其次是时间关联性。时间关联性是被害人行为构成过错的紧密性条件。时间关联性要求过错行为发生或过错状态的持续与犯罪发生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这种时间关联性会直接影响过错的认定。强调时间关联性很重要的原因是维护秩序的稳定性,社会秩序、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秩序是社会稳定的前提。在现有秩序被被害人打破、尚未完全恢复时,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就与被害人先前行为有关联,在被被害人破坏的秩序得到修补或恢复后,犯罪人再对被害人实施犯罪就是其主动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被害人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就没有关联。
  第三,犯罪行为的针对性
  行为人实施过错行为的场合比比皆是,但只有当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指向实施了不正当行为的人时,认定被害人过错才有意义。针对性其实可以包含于利益关联性之中,如果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指向不正当行为人以外的人,那么根本就不存在利益的关联性。之所以将针对性特征单独列出,是为了强调其重要性。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预谋报复不正当行为人近亲属的案件,虽然不正当行为人侵害了犯罪行为人的利益,但是不正当行为人的近亲属是无辜的,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而在量刑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过错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考察被害人的责任,当然不是为了单纯地对被害人予以责难。对于责任的评价,并不是歪曲事实,而是使真实的东西更加明朗,努力使其更接近事实,切实符合国家的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考察被害人的过错是影响對犯罪人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行刑法理论单纯地从犯罪分子的角度研究犯罪,片面地以犯罪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处多重的刑罚,而忽视了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人们往往强调的是查清犯罪事实,只重视对犯罪人方面的调查,常忽视或不重视对被害人方面的调查,对于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犯罪事实研究很少。有时,虽然也考察犯罪被害人的责任大小,但在量刑中却又忽视犯罪被害人对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因此,影响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分配的影响
  在认识到被害人在犯罪实现中的作用之后,有学者认为被害人过错导致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并由此影响对犯罪人的量刑。英国学者马丁?瓦希克(MartinWasik)认为,“被害人在罪行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应受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犯罪人的暴力反应,那么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就会得到适当的降低(幅度有时大、有时小)。尽管存在着对公民面对挑衅应该保持正常自我克制的强烈的期待,但是一旦人们面对这类行为而失去自我控制时,在不同的程度上,这又是可以理解的。”“无论人们强调挑衅是属于部分辩护理由还是部分正当化事由,挑衅的原理确实是和在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分别的分配过错无涉,它仅仅是关系到犯罪人的应受谴责性的程度。如果被害人的确是有过错,那么他们的过错也是与犯罪人的过错分开的。”该观点认为犯罪的严重性是由犯罪的应受谴责性和社会危害性决定的,被害人过错之所以影响量刑是因为它使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应受谴责性降低,并导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降低,信奉只有对犯罪的严重性产生影响的被害人过错才具有刑法意义。这一观点克服了第一种观点的不足,为被害人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找到了恰当的理论定位,从而使被害人过错在刑法中,特别是在量刑的理论和实践中获得其应有的地位,而被理论界广泛接受。   2、被害人过错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可以影响某些类型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和犯罪构成,从而准确地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存在直接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行为的有无、性质、方式和程度对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故意、作案手段、犯罪对象以及行为后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一般而论,被害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激化矛盾的过错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不会产生影响;而被害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则会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产生重要影响,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如正当防卫的被害人,因其存在先前的犯罪行为,只要正当防卫人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就不构成犯罪,而如果被害人实施的是言辞侮辱等不当行为,则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否则将构成犯罪。准确判断犯罪被害人的责任的有无及程度,在刑事诉讼的起诉和审判阶段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确定犯罪人的处遇影响重大。
  3、被害人过错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应相适应。而罪行本身的轻重是由犯罪的客观事实决定,刑事责任的轻重虽然主要由犯罪的主客观事实决定,但许多案件外(犯罪前后)的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事实或情节,能够说明刑事责任的轻重,却不能说明罪行本身的轻重。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分子犯罪的案件,犯罪分子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在被害人犯有过错的前提下产生的,被害人的过错促使其产生犯罪动机,而不是主动、有预谋地危害被害人,所以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从宽处罚以体现法律和道义上的公正,这也符合刑罚的目的。在被害人推动形态和冲突形态中,有过错的被害人要对自己的被害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表明犯罪人的责任相对较轻,相应地减轻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在犯罪行为相当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攻击形态”比“被害人推动形态”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可利用的被害人形态”比“被害人推动形态”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如同为索取债务,犯罪人甲非法拘禁债务人丙,犯罪人乙非法拘禁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人丁,该两个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但甲非法拘禁丙的情况相比乙非法拘禁丁的情况,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小,因为丙为有过错的被害人,而丁则是无辜的被害人。由此可见,甲乙两名犯罪人应受到的刑罚处罚也应有所區别,才能体现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阴家宝主编,《新中国犯罪学研究综述(1949一199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杜,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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