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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是确保刑事法律准确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切实开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是可行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具体地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刑诉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审判、执行等诉讼程序,其中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初级阶段,根据刑诉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检察院应当有权对刑事自诉案件是否立案及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的必要性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中刑事诉讼监督是最主要的监督。刑事诉讼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其中立案监督是首位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自诉案件也是刑事案件,其诉讼过程应当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使命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和独立的法律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权的行使是否到位,直接反映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作为检察权重要内容的立案监督需要构建全方位的、立体的监督网络,它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外,还应当包括对审判机关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司法改革的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立法角度看,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从立法上需要改革;从司法角度看,因为监督立法的先天不足,必然带来司法方面的问题,当前法律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立案监督问题规定不明确,使法律监督存在死角,就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所以从司法上也需要改革。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制手段,法律作用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打击犯罪、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足者、教育违法者,其中首要的作用是打击犯罪者。打击犯罪者就是最大限度地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处理不当也会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对于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可以使漏掉的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减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5、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要求。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当人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诉诸于法律,请求司法的保护。自訴案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刑诉法即是追究犯罪的程序法,又是一个重要的人权保障法。
打击犯罪只是一种手段,保护人民合法权利才是目的。刑诉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充分的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使刑诉法贯彻执行到位,才能充分地保障人权。
6、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制约机制的要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我国政法工作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被告,有充分的证据,不需要侦查,但不应当脱离法律监督。刑事自诉案件从受理、立案直到审判都是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这种“职能合一”的现状与司法机关间互相制约机制不相符。
三、人民检察院获得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的途径:
立法机关可在现行的刑诉法第87条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在三日内应将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及自诉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内容。
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是确保刑事法律准确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日益加快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检察机关切实开展对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是可行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据此,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刑诉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它具体地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刑诉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审判、执行等诉讼程序,其中立案是诉讼程序的初级阶段,根据刑诉法第8条的立法精神,检察院应当有权对刑事自诉案件是否立案及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的必要性
1、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中刑事诉讼监督是最主要的监督。刑事诉讼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执行监督,其中立案监督是首位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自诉案件也是刑事案件,其诉讼过程应当受到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正确实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使命在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此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检察权和独立的法律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权的行使是否到位,直接反映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水平。作为检察权重要内容的立案监督需要构建全方位的、立体的监督网络,它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外,还应当包括对审判机关管辖的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
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司法改革的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立法角度看,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从立法上需要改革;从司法角度看,因为监督立法的先天不足,必然带来司法方面的问题,当前法律对刑事自诉案件实行立案监督问题规定不明确,使法律监督存在死角,就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所以从司法上也需要改革。
4、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制手段,法律作用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打击犯罪、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足者、教育违法者,其中首要的作用是打击犯罪者。打击犯罪者就是最大限度地揭露犯罪和惩罚犯罪。自诉案件是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处理不当也会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对于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可以使漏掉的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减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5、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的要求。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其中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权利。当人们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诉诸于法律,请求司法的保护。自訴案件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刑诉法即是追究犯罪的程序法,又是一个重要的人权保障法。
打击犯罪只是一种手段,保护人民合法权利才是目的。刑诉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只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充分的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使刑诉法贯彻执行到位,才能充分地保障人权。
6、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自诉案件行使立案监督权是完善司法机关之间制约机制的要求。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之间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我国政法工作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刑事自诉案件一般都是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清楚,有明确的被告,有充分的证据,不需要侦查,但不应当脱离法律监督。刑事自诉案件从受理、立案直到审判都是人民法院的职能范围,这种“职能合一”的现状与司法机关间互相制约机制不相符。
三、人民检察院获得对刑事自诉案件立案监督权的途径:
立法机关可在现行的刑诉法第87条基础上增加“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的立案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在三日内应将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决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及自诉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自诉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的内容。